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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上处置放射性废物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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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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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部门:联合国

法律效力:国际条约

应用分类:国际公约

颁布日期:2007-12-03生效日期:1994-02-20

  (该决议的全称为《就海上处置放射性废物及其他放射性物质问题对<1972年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附件的修正案》,简称LC.51(16)号决议,由协商大会于1993年11月12日通过。中国代表在表决该决议时投了弃权票,但于协商大会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伦敦公约保存国,表示中国接受该决议。该决议于1994年2月20日生效。)

  第16次缔约国协商会议:

  忆及《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第1条及第2条,即各缔约国应当个别地及共同地促进对海洋环境污染的一切来源进行有效地控制,并且他们应协调其政策防止海洋倾废造成污染;

  认识到公约第4条有关附件Ⅰ第6段关于禁止倾倒高放射性废物或其他高放射性物质;

  注意到LDC.2l(9)号决议关于暂停所有放射性废物及其他放射性物质的倾倒,并且认识到这一暂停将延续到公约附件I第6段的修正案生效为止;

  还注意到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是定义公约中有关放射性废物和其他放射性物质的国际主管机构,缔约国请求该组织对放射性的最低(免除)限量给出量值界限;

  认识到缔约国在过渡期内应受国际原子能机构78及89安全标准以及协商会议采纳的决议和建议的指导;

  进一步注意到缔约国正在考虑在修正公约时把从海上向海底储藏问题包括在“倾倒”定义中;

  还再次忆及关于1972伦敦公约中应用环境保护的预防原则的LDC.(44)14号决议;

  还意识到联合环境与发展大会《二十一世纪议程》第22.5(b)章鼓励各缔约国加速工作完成用禁止来替代目前的暂停低放射性废物海上处置的研究;

  进一步注意到在LDC.(28)10号决议基础上建立的政府间放射性废物海上处置专家组已经完成的最后报告(LC/IGPRAD 6/5)中的结论与选择方案,并对准备该报告的各位专家表示感谢;

  已经通过了关于修正公约附件I禁止在海上处置工业废物的LC.49(16)号决议;

  根据公约第14条(4)(a)和第15条(2),通过下述对公约附件的修正:

  (a)修正附件Ⅰ第6、8及9段;并加入一个新的第12段;

  (b)修正附件Ⅱ D部分。

  其修正文字附在本决议后面。

  依据公约第15条(1)(b),请求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就上述修正案通知所有缔约国;

  再次确认对任何附件I第6段不生效的缔约国,LDC.21(9)号决议建立的对所有放射性废物及其它放射性物质倾倒的暂停应延续到公约附件Ⅰ第6段的修正案生效之时;

  注意到协商会议正在考虑从海上向海底储藏所处置放射性废物及其它放射性物质是否属于公约“倾倒”的定义,依据LDC.4l(13)号决议同意对该处置的暂停一直到缔约国另有决定为止;进一步决定缔约国将尽力合作,以帮助在安全处置放射性废物方面有特殊问题的国家有效地达到伦敦公约规定的国际义务。

  附件Ⅰ

  1. 现存附件Ⅰ中第6段用下述文字代替:

  “6 放射性废物或其它放射性物质。”

  2.在附件Ⅰ第8段开头加入下述短语:

  “8 除上述第6段外”

  3. 附件Ⅰ第9段第2句用下列文字代替:

  “上述第6段不适用于含有由国际原子能机构定义的并由协商会议通过的放射性的最低(免除)限量的废物或其他材料(如:阴沟污泥和疏浚物)。除非附件Ⅰ已经禁止,这些废物将依据附件Ⅱ和附件Ⅲ的适当条款。”

  4. 在附件Ⅰ中加入一个新的第12段,文字如下:

  “12 自第6段的修正案生效之日起25年内以及今后每隔25年,缔约国将完成除非高放射性废物或物质以外的所有放射性废物和其它放射性物质的科学研究,同时考虑缔约国认为适当的其他因素,并根据第15条所列的程序,将评述附件Ⅰ中这些物质的位置。”

  附 件 Ⅱ

  删除附件ⅡD部分文字,后面的部分相应地重新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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