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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的化工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备案工作的通知(已废止)

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的化工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备案工作的通知(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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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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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安监管司办字[2003]56号

颁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建设项目管理

颁布日期:2003-07-01生效日期:2003-07-01

备注:本法规已于2007年5月29日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废止,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中国化工安全卫生技术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安监管技装字[2003]68号)的要求,保证化工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委托中国化工安全卫生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审查机构)开展国家局负责备案的化工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工作。现将有关审查、备案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查方式

  ⒈审查机构应组织技术、管理的有关专家对安全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⒉专家评审工作可采取会审或者函审的方法。

  二、审查、备案程序

  国家局负责备案的化工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审查、备案程序,依据《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原劳动部令第3号)和《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原劳动部令第10号)有关规定进行,并补充如下要求:

  ⒈建设单位直接向审查机构提出审查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公函,并按审查机构的要求提供安全预评价报告。

  ⒉审查机构在接到建设单位的公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受理与否。不受理的,审查机构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受理的,审查机构应在同意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⒊审查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审查机构应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出具审查意见,连同专家评审意见复制件、安全预评价报告(存档除外)一并交还建设单位。

  ⒋建设单位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审查机构审查意见,与评价单位共同修改安全预评价报告,并形成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稿,送交审查机构审核。

  ⒌审查机构接到建设单位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稿后5个工作日内,对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稿进行审核,并在审查意见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同时,通知建设单位取回或寄送审查机构签署审核意见的审查意见和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稿各1份。

  ⒍审查机构将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稿和审查机构签署审核意见的审查意见各1份报送国家局备案。如果建设单位和审查机构对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内容发生分歧且经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可分别向国家局作出书面说明。

  三、其他事项

  ⒈审查机构及其组织的专家应当保守有关国家秘密和建设单位的商业秘密。

  ⒉审查工作要坚持“科学、客观、公正、求实”的工作作风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原则。

  ⒊审查工作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三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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