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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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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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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安监总厅危化函〔2006〕

颁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危险化学品类

颁布日期:2006-08-07生效日期:2006-08-07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安监[2006]49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发[1984]54号)第二条规定:"凡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因此,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前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申请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时,必须提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否则不予受理。
  二、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危化[2006]14号)有关规定,《条例》实施后新设立的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申请定点时可不提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二○○六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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