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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槽罐车充装单位专项整治活动督查工作的通知(已废止)

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槽罐车充装单位专项整治活动督查工作的通知(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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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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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安委办2006[47]号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法律效力:法规性文件

应用分类:危险化学品

颁布日期:2006-12-29生效日期:2006-12-29

备注:本法规已于2018年6月4日被《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为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槽罐车充装源头管理,打击危险化学品槽罐车超载,有效遏制重特大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槽罐车充装单位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安委办[2006]16号)有关要求,并结合液化气体罐车充装站整治专项活动有关安排,决定对危险化学品槽罐车充装单位专项整治活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活动)情况进行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1.在专项整治活动中开展相关资质检查、核验、登记及查处无资质单位的情况。 
  2.危险化学品槽罐车充装单位开展安全标准化活动的情况。 
  3.危险化学品槽罐车充装单位落实相关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 
  4.建立危险化学品卸载基地,治理超载等安全隐患的情况。 
  
二、督查方式 
  采取省(区、市)自查与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专项整治活动情况进行全面督促检查。督查的主要方式为: 
  1.听取地方政府安委会有关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工作情况的汇报。 
  2.查阅贯彻落实安委办[2006]16号文件精神的相关文件和会议记录等资料。 
  3.选择1-3个有代表性的地区及危险化学品槽罐车充装单位,检验专项整治活动效果。 
  
三、督查安排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组成两个督查组,于2007年1月中下旬对两个省(区、市)开展抽查工作,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四、有关要求 
  1. 各省(区、市)安委会及有关部门、被督查的企业应高度重视,对照督查的主要内容认真进行自查。被督查省(区、市)要积极配合督查组开展工作。 
  2. 督查组在每个省(区、市)将检查2个以上重点市(县),每个市(县)检查2个以上企业。督查结束时,将向被督查省(区、市)安委会反馈督查意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对查出的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下发整改通知。 
  3.未派督查组督查的省(区、市)要按照安委办[2006]16号文件并结合本通知要求,认真自查和总结专项整治活动情况,并将自查情况材料和专项整治活动总结报告于2007年1月31日前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包括电子版)。 
  联系人:陆旭 
  联系电话:010-64463356(带传真) 
  email:luxu@chinasafety.gov.cn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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