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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钻井井架分级评定规范(SY 6442-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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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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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SY 6442-1999

颁布部门: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法律效力:行业标准

应用分类:机械电气安全类

颁布日期:2000-03-31生效日期:2000-10-01

  前言

 

  石油钻井井架是石油天然气钻井装备的重要组成部分,井架工作的可靠性与钻井安全生产有着密切的关系。为确保钻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总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石油工业安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新疆石油管理局安全环保部、钻井工艺研究院、钻井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正国、郭臣、张蕾、陈建国、韩国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天然气钻井井架分级的检查、评定内容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陆上、浅海石油天然气各类钻井井架的分级和评定,并为井架的管理、使用和报废提供了技术依据。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2829-1987 周期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生产过程稳定性的检查)

 

  SY 5876-93 石油钻井队安全生产检查规定

 

  SY/T 5954-94 开钻前验收项目及要求

 

  SY/T 6326-1997 石油钻机用井架承载能力检测评定方法。

 

  3 检查与检测要求

 

  3.1 受检对象为在用石油钻井井架。

 

  3.2 石油钻井井架应由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定期检查。钻井井架每3年进行一次分级评定。对前次评定为C级的井架应每2年进行一次检测。

 

  3.3 受检井架应有井架档案,档案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单位名称:

 

  b) 钻井队号;

 

  c) 钻机型号;

 

  d) 井架型号;

 

  e) 生产厂家;

 

  f) 出厂编号;

 

  g) 出厂日期;

 

  h) 井架编号;

 

  i) 每口井钻井深度、钻井周期;

 

  j) 所钻的最大井深;

 

  k) 钻井作业中承受的最大载荷;

 

  l) 井下事故发生情况;

 

  m) 累计钻机台月;

 

  n) 累计钻井进尺;

 

  o) 井架损伤、整修情况;

 

  p) 井架分级检查、检测评定结果。

 

  4 检查与检测的内容与方法

 

  4.1 井架外观检查

 

  4.1.1 目测检查井架大腿弯曲变形程度。

 

  4.1.2 目测检查井架体扭曲程度。

 

  4.2 塔型井架主体检查

 

  4.2.1 井架主体立柱、拉筋应齐全完好。

 

  4.2.2 井架主体上已更换的立柱数量。

 

  4.2.3 井架主体上已更换的拉筋数量。

 

  4.3 井架附件检查

 

  作业平台、梯子、拦杆等井架附件应符合SY/T 5954和SY 5876中有关规定。

 

  4.4 井架连接销孔直径胀大程度检查

 

  销孔直径的测量采用游标卡尺,计量精度不低于0.02 mm.

 

  4.4.1 测量井架大腿连接销孔直径胀大率△d/d (%)

 

  注:△d为实际直径与设计销孔直径的差值,单位:mm;d为原设计销孔直径,单位:mm。

 

  4.4.2 测量并记录井架主体拉筋连接销孔直径胀大率大于1%的数量。检查采用抽检的方法。抽检应执行GB/T 2829规定的二次抽样方案。

 

  4.5 钻井井架实际承载能力的检测

 

  4.5.1 钻井井架实际承载能力的检测应由有资质的单位承担。

 

  4.5.2 钻井井架实际承载能力的检测方法按SY/T 6326执行。

 

  4.5.3 检测工作结束后,检测单位应及时向受检单位提交检测、分级报告。

 

  4.6 钻井井架分级评定方法

 

  钻井井架的分级按检测的实际承载能力分为A,B,C,D四级。

 

  A级:实际承载能力不低于设计额定载荷;

 

  B级:实际承载能力不低于设计额定载荷的85%;

 

  C级:实际承载能力不低于设计额定载荷的60%;

 

  D级:实际承载能力低于设计额定载荷的60%。

 

  5 钻井井架判废依据

 

  5.1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钻井井架宜报废。若继续使用,应经过检测评定。

 

  a) 井架大腿有严重弯曲且无法校正;

 

  b) 井架体有明显扭曲变形;

 

  c) 井架大腿任一连接销孔直径胀大率大于1%;

 

  d) 按4.4.2检查,井架主体拉筋连接销孔直径超标数量大于10%;

 

  e) 火烧过的井架。

 

  5.2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钻井井架应判定为报废;

 

  a) 钻井井架累计钻机台月大于100台月;

 

  b) 按4.5 ,4.6 检测井架评定为D级;

 

  c) 按4.2进行检查,立柱已更换数量大于20%;

 

  d) 按4.2进行检查,拉筋已更换数量大于50%。

 

  (仅供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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