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卫生管理办法(已废止)

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卫生管理办法(已废止)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卫生部令第8号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法律效力:部门规章

应用分类:食品安全

颁布日期:1990-11-26生效日期:1990-11-26

  备注:本法规已于2010年12月28日被卫生部令第78号《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改水防治地方性氟中毒暂行办法》等48件部门规章的通知》废止。

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卫生管理办法

(1990年11月26日 卫生部第8号令)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接触食品的各种塑料食具、容器、生产管道、输送带、包装材料等,及其所使用的合成树脂和助剂。

  第三条 各加工、销售及使用上述塑料制品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合成树脂及加工塑料制品应符合各自的卫生标准,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凡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不得经营和使用。

  第五条 酚醛树脂不得用于制做食具、容器、生产管道、输送带等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

  第六条 凡生产塑料食具、容器、包装材料所使用的助剂应符合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助剂使用卫生要求。

  第七条 凡加工塑料食具、容器、食品包装材料,不得使用口收塑料。食品塑料制品必须在明显处印上“食品用”字样。

  第八条 塑料食具、容器、包装材料及其原材料的单位,必须经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认可方可进行生产。在生产、运输、贮存过程中,应防止有毒化学品的污染,生产厂不得同时生产有毒化学物品。

  第九条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常及使用单位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采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同地区相关
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
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关于逃避监管违法排污情形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工艺技术设备目录(2025年版)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第一批)
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
国际散装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执行《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2019年修正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和《贵州省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大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七台河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2022-2035年)》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修订)
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被修订)
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已废止)
山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已废止)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已被修订)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