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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教员、主考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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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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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大安管局发[2003]87号

颁布部门:大连市经贸委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0000-00-00生效日期:0000-00-00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对全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教员、主考员的管理水平,使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进一步程序化、规范化,保证培训质量,依据国家经贸委《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辖区内涉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的教员、主考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教员是指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授课人员。主考员是指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中具体负责实际操作考核的人员。 

第四条 大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贸委)负责对教员、主考员进行资格认可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教员、主考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工作认真,作风正派; 
(二)具有工程师或技师以上技术职称,工程师从事本专业5年以上,技师10年以上; 
(三)具备现场急救知识和处理意外事变的技能; 
(四)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和较强的语言表达、板书和实际操作示范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培训考核工作。 

第六条 教员、主考员申报程序为: 
(一)符合第五条规定的人员由单位推荐,填写《大连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教员、主考员申请表》,向市经贸委申请; 
(二)市经贸委组织培训、考核、选聘和发证。 

第七条 教员、主考员培训内容: 
(一)该种作业的专业技术理论; 
(二)安全技术理论; 
(三)安全实作技能。 

第八条 教员、主考员的考核分为闭卷笔试、登台试讲和实际操作三步骤进行。考核合格的,由市经贸委发给《特种作业教员证》(以下简称《教员证》)或《特种作业主考证》(以下简称《主考证》);考核不合格的,一个月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两年之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九条 《教员证》、《主考证》每两年复审一次,复审不合格的,由市经贸委收回《教员证》、《主考证》。复审期间,教员、主考员需参加知识更新培训,培训内容为: 
(一)本专业最新技术成就与发展状况; 
(二)新技术发展与应用情况; 
(三)教学方法、教学经验的总结与交流; 
(四)研讨如何解决在培训考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 教员、主考员须接受市经贸委的委托,持证参加批准范围的授课、主考工作,无市经贸委的委托或超出批准范围的授课、主考工作无效。 

第十一条 教员、主考员应严格按照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的要求完成教学、考核任务。教员不得随意更改、压缩教学内容和减少学时,主考员不得随意改变考核方法及标准。 

第十二条 教员在课前应认真备课,写出讲稿,耐心讲解,因材施教,亲自示范,板书清楚,表达准确。 

第十三条 教员、主考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考试前不得泄漏试题及考核内容。不得徇私舞弊。 

第十四条 教员、主考员的所在单位如有变更,由市经贸委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参加相应工作。 

第十五条 教员、主考员按规定的标准领取讲课费及考务费,不得向主办单位索要其它费用。严禁向学员索取或变相索取任何钱物。 

第十六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考试的要求 
(一)阅卷以标准答案为评分依据。如无标准答案,阅卷组应提前进行协商,提出评分意见报批后再进行评分; 
(二)试卷必须由阅卷人签字,以备核查; 
(三)若需更改试卷评分,更改人必须在被改数字旁注明更改原因并签名,否则无效; 
(四)理论考试成绩记入《大连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第十七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核的要求 
(一)理论考试合格者方可进行实际操作考核,实际操作考核前,主考员须先检验学员的《申报表》; 
(二)实际操作考核必须由学员亲自动手,以考察其实际操作技能;不得用其他形式代替实际操作,每个学员的考核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 
(三)实际操作考核结束,主考员在实际操作考核成绩表中填写成绩、签名和主考证件号码,以备核查; 
(四)若需要更改实际操作考核成绩表的评分,更改人必须在被改数字旁注明原因并签名,否则无效。 
(五)实际操作考核成绩记入《申报表》。 

第十八条 教员、主考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市经贸委做出责令整改、收回《教员证》、《主考证》的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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