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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中心城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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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大连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6-12-20生效日期:2006-12-20

市内四区人民政府,大连高新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中心城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为了适应城市建设的发展和区域功能的变化,有效防治噪声污染,改善城市的声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区划。 

一、0类标准适用区 
北起215、228、200高地接街道界至老尖沟。西起215、165、127、113、126、102、106、86高地至南山嘴,东止海边。 

二、1类标准适用区 
分别见相邻的各类区域边界。 

三、2类标准适用区 
2类(1) 中山、西岗片 
东起港湾街航运交易市场,沿长江路向西经民主广场至文林街,沿造船厂厂界向西经沿海街至香炉礁高架立交桥,沿东北路向南至鞍山路,转新开路至黄河路、更新街,沿大公街转中山路、五惠路、武汉街、解放街,经杏林街转安乐街、鲁迅路至港湾街。 

2类(2) 沙河口片 
北起沙河口火车站,沿中长东五街至兴工街、中长东四街经长兴购物中心转长兴街,沿如意街转永平街经成仁街至五四广场,向北沿抚顺街、长江路转西安路至沙河口火车站。 

2类(3) 高新园区片 
东起凌河街,经旅顺南路向西,沿学子街向北至山脚,转希贤街至爱贤街,经任贤街、汇贤街至旅顺南路,沿七贤东路至海边。 

2类(4) 甘井子片 
西北路接欣荣路段后至革镇堡街道延续路段的朱棋路规划区域(小野田水泥厂、前革水泥厂、大连重工起重制造前革基地所辖区域除外)。 

四、3类标准适用区 
3类(1) 中山、西岗、沙河口片 

东起大连港滚装船码头,沿长江路向西经民主广场至文林街,沿造船厂厂界向西经沿海街至海防街北端,沿金海花园住宅东区北界向西经造船新厂西厂区南厂界至西岗区界,转香周路经春光街沿三中东北边界、西北边界至华北路、西南路、香周路,向东经沙河口与甘井子区界转至沙河口与西岗区界,向南沿鞍钢新轧北厂界向东至东北路,向北经西岗与甘井子区界向东至海边。 

3类(2)甘井子石油片 
西起甘海路,向东至甘海路与山春街交汇处,沿山春街经山春南街、山明街转甘北路至山中街,向北经石油路向西至山花街交汇处,经山花街向北至泉水河入海口。 

3类(3)甘井子大连湾西片 
南起棉花岛,沿海岸线向北至振兴路,沿振兴路向东至大连四通连杆厂东厂界,向南至振连路,向东经振连路转至辽宁海洋渔业公司北门,经辽宁海洋渔业公司厂界至大连湾边防派出所。 

3类(4)甘井子大连湾东片 
大连华能电厂、大连港杂货码头、和尚岛煤码头所辖区域。 

3类(5)甘井子 小野田片 
小野田水泥厂、前革水泥厂、大连重工起重制造前革基地所辖区域。 

3类(6) 甘井子大连湾北海工业园区片 
东起202国道甘区苏家村与金州区交界,向西经202国道至土城子下道口,经土城子桥向北至沈大高速公路,向东经沈大高速公路至苏家村与金州区交界,向南至202国道。 

3类(7) 甘井子辛寨子片 
东起辛寨子镇辛萍街经华德木业东墙、天华硅厂、大连医药仓库西厂界至姚磊路以北、大连玻璃厂西侧,向西经山体底至空港物流东界,向南经由家村东南山标志牌至旅顺北路,向东沿旅顺北路至辛萍街。 

3类(8) 甘井子营城子工业园区片 
东起旅顺北路与双大路交汇处,向西至双大桥,向北至海边,沿海边向北至园区4号公路,向东经4号公路至12号公路十字路口、郭家沟河、营城子街与郭家沟河交界,经营祥路至大连市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向南经旅顺北路,向西至双大路。

五、4类标准适用区 
(一)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的划分 
交通干线指城市城建部门确定的城市主、次干线。 
若临街建筑以高于3层楼房以上(含3层)的建筑为主,将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余下路段(含开阔地),将道路红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的确定方法如下: 
相邻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45米; 
相邻区域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30米; 
相邻区域为3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20米。 

(二)铁路(含轻轨)两侧区域的划分 
城市规划确定的铁路(含轻轨)用地范围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的确定不计相邻建筑物的高度,其原则和方法同第五条第一款。 

六、机场周围区域 
东起同德路,西止张前路;北起机场北界,南到东纬路、华北路、迎客路。机场周围区域内,除飞机噪声源的其他声源,按照国标GB3096-93中2类标准管理控制。 

七、备注 
1.邻近区界的噪声排放源,如可能对邻区内居民造成影响的,其噪声值应按邻区的噪声标准执行。 
2.大钢、大化、大染、机车所辖区域搬迁前按3类标准适用区执行,搬迁后按1类标准适用区执行。 

八、本区划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标准适用于居民区、文教区、居民集中区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集中区域。 
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与工业混合区,规划商业区。 
3类标准适用于规划工业区和业已形成的工业集中地带。 
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道路中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和轻轨交通道路两侧区域。 

九、本区划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大政办发〔1995〕13号文件发布的《大连市城市中心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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