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保障预案

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保障预案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7-09-18生效日期:2007-09-18


前  言

本预案对我市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维护进行了规范,明确事件现场治安维护过程中的处置原则、指挥系统、运行机制、预警报告、分级处置启动程序等方面的内容。本预案由市公安局在突发公共事件中负责组织实施,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现场治安维护工作。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确保快速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调度、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参与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维护工作,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减少损失,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政治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预防为主、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社会影响重大的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现场治安维护。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 应急组织机构
在重庆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应急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应急办)的统一领导下,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由市公安局会同事发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成立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维护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维护指挥部),作为突发公共事件治安维护的组织实施机构。
2.1.2 现场维护指挥部设在市公安局或区县(自治县)公安(分)局内,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根据需要可设在事件发生现场,由市公安局分管领导、事件发生地区县(自治县)分管领导及当地公安机关主要领导任指挥长,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及事发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等有关负责人为现场维护指挥部成员,负责组织指导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维护工作。
2.1.3 现场维护指挥部职责
对现场治安维护实施指导,向市政府应急办及时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情况及治安维护情况,执行市政府应急委(市政府应急办)的有关指示和命令;负责事发现场的紧急决策,启动相关应急处置措施,并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依照有关权限指挥武装警察部队、预备役部队、民兵、公安机关及市级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维护;对事发现场实施戒严、封闭警戒、交通管制等强制性措施;参与事件原因的调查和取证;配合做好事件善后处理工作。
2.1.4 现场维护指挥部有关部门职责
(1)公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权限,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维护实行组织领导;负责指挥事件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组织人员疏散,参与事件原因调查和处理工作。
武装警察部队要确保党政首脑机关及其他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的安全。
(2)卫生部门:负责组织救护车辆和医务人员对事件现场受伤人员实施抢救;对死亡人员进行相应处理,对事件现场实施防疫性消毒处理,积极配合现场治安秩序维护。
(3)财政部门:对现场治安维护工作提供应急资金支持。
(4)民政部门:负责组织事件处置过程中受灾群众所需的相关救灾物资,协助当地政府搞好疏散群众临时安置工作,积极支持配合治安秩序维护工作。
(5)事件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组织调集有关力量对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维护实施先期处置,防止事态扩大,为事件抢险救援工作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为事件现场的善后处理和恢复重建给予支持。
  2.2 事件应急处置联动机制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需要中央在渝有关单位或驻渝部队、预备役部队以及其他社会力量提供帮助支持时,由现场维护指挥部报市政府应急委(市政府应急办)进行沟通和协调,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治安维护,形成应急处置联动机制。
  3 预防、预测和预警
  3.1 信息监测与预防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观念,对市内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监测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及时消除社会治安安全隐患,对已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要立即果断处置,加强应急处置中的社会治安信息监测与预防,及时报告有关社会治安信息。
  3.2 报告
3.2.1 事发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负责人,必须及时、客观、准确地上报应急处置中社会治安方面的预警信息,不得缓报、漏报、瞒报、谎报,现场维护指挥部在接到预警信息或在应急处置中发现社会治安方面的新情况,要及时了解核实,并立即向市政府应急委(市政府应急办)报告。现场维护指挥部要根据事件报告的类型和级别,协助市政府应急办通知参与事件现场处置的相关成员单位赶赴事件现场,并积极组织力量开展现场治安秩序维护工作。事件现场发生特别紧急情况时,有关部门在组织力量实施现场治安维护,控制事态发展的同时,及时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
3.2.2 突发公共事件治安维护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件简要经过,出动人数、伤亡人数,现场治安状况、发展趋势的初步评估,事件发生后所采取的措施及控制情况等。
  3.3 预警和预警支持系统
3.3.1 整合全市应急处置响应资源,建立全市统一报警电话12345,并充分利用110、119、122、120系统及其他专业应急处置部门的通讯系统,逐步建立我市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社会治安预警支持系统。
3.3.2 公民、法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有报警的义务。有关部门要倡导和鼓励公民、法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对涉及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社会治安隐患及时报警。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预警级别按照所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级别确定。分为一般事件(Ⅳ级);较重事件(Ⅲ级);严重事件(Ⅱ级);特别严重事件(Ⅰ级)。按照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由市政府应急办决定事件等级和预警升级。事件预警级别发布分为四级:蓝色预警(Ⅳ级)、黄色预警(Ⅲ级)、橙色预警(Ⅱ级)、红色预警(Ⅰ级)。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Ⅰ级(红色预警)、Ⅱ级(橙色预警)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由现场维护指挥部负责组织处置;Ⅲ级(黄色预警)、Ⅳ级(蓝色预警)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由事件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处置。
4.1.1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维护指挥部组成
(1)Ⅳ级、Ⅲ级事件现场维护指挥部由事件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当地公安机关负责人为成员组成,并负责具体组织和处置。
(2)Ⅱ级事件现场维护指挥部由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任指挥长,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事件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为成员组成。
(3)Ⅰ级事件现场维护指挥部由市政府副市长或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任指挥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事件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人为成员组成。
4.1.2 现场维护指挥部工作组分工与职责
现场维护指挥部下设情况综合组、事件调查组、治安防范和交通管制组、抢险组、后勤保障组、医疗救护组、善后恢复处理组。
(1)情况综合组:由市公安局牵头,涉及的民航、铁路、长航、森林等专业公安机关、市安监局等有关单位及事件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参加。负责传达现场维护指挥部领导的指示,报告事件现场治安应急处理情况,控制现场社会治安危险源,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2)事件调查组:公安部门牵头,当地公安机关为主,涉及的民航、铁路、长航、森林等专业公安机关、事件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参加。有国务院调查组的要积极配合调查事件原因、核实评估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
(3)治安防范和交通管制组:由公安部门牵头,当地公安机关为主,涉及的民航、铁路、长航、森林等专业公安机关参加。负责组织公安民警及当地乡(镇)、街道有关人员设置事故警戒区,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做好现场交通管制和道路交通疏导,确保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4)抢险组:事件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牵头,当地公安机关为主,涉及的民航、铁路、长航、森林等专业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及专业人员参加。负责组织人员开展救援工作,抢救遇险和受伤人员,迅速安全转移危险品。
(5)后勤保障组:由事件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牵头,财政部门参加。负责保障参与抢险救援人员生活需要,为救援队伍提供必须的物资保障。
(6)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牵头,卫生系统有关单位参与。负责对现场受伤人员进行现场急救,并送往医院抢救,对重伤人员治疗提供医疗保障。
(7)善后恢复处理组:由事件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牵头,当地公安机关协助,市公安局和涉及的民航、铁路、长航、森林等专业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和事件责任单位参加。负责做好当事人和伤员、死亡家属的安抚和赔付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事件原因的调查取证和事件现场社会秩序的恢复工作。
4.1.3 事件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基层社区组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动员一切治安防范力量,开展群防群治,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当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4.2 信息共享和处理
4.2.1事件常规信息采集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及事件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及时掌握、采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经全面的汇总分析处理后,应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可控能力、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向市政府应急委(市政府应急办)和市公安局报告,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4.2.2 事件现场信息共享和处理
现场维护指挥部要组织专门力量及时收集事件现场基本情况和采取应急处置工作措施,收集汇总并分析处理相关事件的常规信息和现场动态信息,为应急处置提供指挥和决策依据,并视情况向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4.3 基本响应程序
4.3.1 基本应急
由现场维护指挥部根据事件现场情况及事件损失情况,在上报市政府应急委(市政府应急办)同意后,启动应急预案,调集相关警种、职能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2 扩大应急
突发公共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需变更预警级别调集相关应急处置力量参与时,由现场维护指挥部报市政府应急委(市政府应急办)决定后扩大应急,调集更多的市级有关部门和相关应急力量迅速参与现场治安维护工作。
  4.4 指挥和协调
4.4.1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维护要在市政府应急办和现场维护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以事件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事件地公安机关为治安维护工作主体,开展治安维护工作。市政府应急办可调动并利用现场指挥车辆构建事件现场指挥平台,实行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现场与市政府综合信息平台的声像图文传输,必要时可启动党政首脑综合平台指挥系统,实施现场应急指挥。
4.4.2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现场维护指挥部及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事件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人应迅速赶赴现场,在现场维护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制订方案,组织、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力量和救援装备,有序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维护工作。
4.4.3 事件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接到突发公共事件预警报告或报警后,应立即按照治安维护处置程序,迅速摸清现场情况。在启动本预案向市政府应急办和现场维护指挥部报告的同时,组织应急力量对事件现场实施先期处置,有效控制事态发展。随后,在现场维护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开展治安维护工作。
  4.5 新闻报道与发布
按照《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专项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5 后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治安保障应急结束后,现场维护指挥部要留足相应人员,并指定牵头单位,协助指导当地有关部门开展后期处置工作,并派出有关专业人员参与事件调查取证和经验教训总结。
事件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公安局,涉及的水警、民航、铁路、港口、林业等行业公安机关和有关单位要迅速开展事件地区正常社会秩序的维护和恢复重建工作。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有效的突发公共事件治安维护指挥通信与信息技术保障体系,市公安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确保事件应急处置期间各种复杂条件下的通信和信息畅通,确保应急处置期间现场维护指挥部与有关单位领导,特别是市政府应急办及有关现场指挥部领导的通信畅通。
  6.2 现场救援与抢险装备保障
6.2.1 参与突发公共事件治安保障的单位,要根据各自单位和警种特点与应急处置工作的需求,采取“平战结合”的原则,建立应急处置相关装备支援和保障系统,并明确应急保障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储存保管等管理制度。
6.2.2 在现场处置过程中,现场维护指挥部可紧急征用或调集其他部门及社会保障装备参与应急处置,事后应当及时返还或依法给予补(赔)偿。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各级公安机关在充分熟悉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加强公众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定期组织应急预案实战演习,使参与处置人员熟悉处置程序和处置工作要求及注意事项,为应急实战打下坚实基础。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为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根据我市突发公共事件治安维护管理部门职能和人员的变更,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
  8.2 制订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公安局组织编制并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同地区相关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碳排放核查机构管理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14部门关于印发《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违法违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2024年度重庆碳市场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名单的通知
重庆市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安全管理规定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5年全市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和消防工作要点》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已被修订)
同行业相关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通知
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大纲》的通知
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2021年修订)
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河南省水路交通运输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