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经开区产业发展局、高新区经济局: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行政管理培育六大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决定》(渝府令第20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渝府令第202号)要求,现将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审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设立及改建、扩建审批 (一)成品油、剧毒化学品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由市商委负责审查。成品油、剧毒化学品外的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由市商委委托其所在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审查。 (二)设立、改建、扩建成品油、剧毒化学品储存企业向市商委提出申请,设立、改建、扩建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均应按照《重庆市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设立及改建、扩建审批办法》(渝文审〔2006〕1号)要求提交有关文件资料。 市商委或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组成专家组进行审查,根据专家组意见提出审查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依据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向申请人颁发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文件。 二、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一)万州、涪陵、黔江、江津、合川、永川六区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市商委委托其所在区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实施。万州、涪陵、黔江、江津、合川、永川六区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市商委委托其所在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受理,并报市商委审查。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其他有关要求仍按《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暂行办法》(渝规审发〔2005〕14号,渝商委发[2005]103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一)甲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由市商委负责审批、发放;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由市商委委托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工作其他有关要求仍按《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渝规审发〔2006〕13号,渝商委发〔2006〕22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企业行政审批工作。对市商委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在作出批准之日起7日内报市商委备案。 (二)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严格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强化本行政区域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加强指导、督促,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于每月5日前向市商委(特商处)填报上月《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监督检查工作情况统计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