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网作业电工的管理,提高其技术素质,以维护供用电的公共安全,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经济稳定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网作业电工,是指进入江苏供电营业区范围内,从事进网电气安装、试验、检修、运行等作业的工人、技术人员与生产管理人员的统称。具体分为: (一) 低压电工 是指在400伏及以下受(送)电装置上从事电气安装、检修、运行(值班)作业的电工; (二) 高压电工 是指在10(6)千伏及以上受(送)电装置上安装、检修、运行(值班)作业的电工; (三) 特种电工 是指在高低压受(送)电装置内从事电气试验、二次安装、仪表、调度、电缆作业等电工。 第三条 进网(包括在发、供、受、用电装置)作业的电工,必须参加经贸委组织的培训并经考核、审核合格,取得经贸委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可进网作业。 第四条 省经贸委负责本办法的监督实施工作。 第五条 各市经贸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进网作业电工培训、考核、发证、复审的组织工作和进网作业电工的日常管理工作。各级供电企业应协助、配合经贸委做好上述工作。 第二章 培训 第六条 参加进网作业电工培训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 (二)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三)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电工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四)工作认真,遵纪守法。 第七条 进网作业电工须接受下列技术培训: (一)电力法律、法规及有关用电管理知识; (二)电气理论及电力系统运行知识; (三)电业安全与作业技能; (四)电业作业规定。 第八条 承担进网作业电工培训任务的单位以及教员的资格,须经当地经贸委认可。 第九条 承担进网作业电工培训的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培训要求的教学设施和必要的教学手段; (二)有当地经贸委或其授权单位认可的教员; (三)有健全的培训管理组织系统。 第十条 承担进网作业电工培训任务的教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二)从事电气专业工作五年以上; (三)有扎实的专业基础理论和电业作业技能; (四)精通电业作业规定; (五)有一定的教学经验。 第十一条 进网作业电工培训时间,低压电工不得少于100学时;高压电工不得少于160学时;低压电工转为高压电工不得少于60学时;特种电工不得少于160学时;高、低压电工转为特种电工不得少于60学时。 第十二条 进网作业电工接受培训时应按规定缴纳相应的教学培训费。教学培训费标准按照省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进网作业电工的培训考核大纲和培训教材,由省经贸委统一编制或指定。 第三章 考核与发证 第十四条 进网作业电工培训期满后,由市经贸委组织考核。考核按《进网作业电工培训考核大纲》规定要求进行。 各市经贸委要督促有关培训单位提高教学水平,积极采用先进教学手段,如模拟操作、仿真操作等,提高进网作业电工的专业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要严格执行考核制度,提高考核质量。 第十五条 考核进网作业电工的主考人员,每学科一般不少于二人。主考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作风正派,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二)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从事电气专业工作五年以上; (四)具有丰富的电业作业经验和较高的技能水平。 第十六条 经考核,全部科目成绩合格者,由市经贸委组织审核、颁发《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应重新进行培训考试。 新电工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发给《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在证上注明“学员”字样。新电工不能独立作业。新电工持证两年以上,经复审合格者,换发《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 从事电气技术和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签发进网作业工作票的电气负责人和技术人员),也要参加进网作业高压电工的培训、考核,并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第十八条 到我省从事进网作业的外省人员,须持原籍电力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到我省作业地的经贸委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进网作业。 第十九条 进网作业电工离开作业岗位半年以上者,如重新进网作业,应对其进行电业作业规定的重新考核,合格者方可进网从事作业。 第二十条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由省经贸委统一监制。 第四章 复 审 第二十一条 对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者,两年须进行一次复审。复审合格者,在《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复审栏内盖复审印,可以继续从事进网作业。复审不合格者,在三个月以内可以再进行一次复审,仍不合格者,收缴其《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并应重新接受培训考核。未参加复审者,其《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自动失效。有窃电行为者,取消进网作业资格。发生事故或违约用电的责任人均参加当年复审。 第二十二条 对进网作业电工的复审应按规定分工种进行培训,复审培训学时人均不低于30学时。复审培训内容包括: (一)作业期间作业行为; (二)电业作业规定熟识程度; (三)学习新技术、新规章及事故安全的教学; (四)身体健康状况(对复审电工要进行体检)。 第二十三条 进网作业电工接受复审培训时应按规定缴纳相应的复审培训费。复审培训费标准按照省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市经贸委对进网作业电工应建立管理档案。进网作业电工调离原单位时,应办理转档手续。 第二十五条 各级经贸委依法组织检查、监督进网作业电工《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持有情况、进网作业电工的作业行为以及作业现场及安全保障措施等。 供电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对进网作业电工进行日常检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供电企业在检查中发现下列行为者,应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可责成当事人停止作业;情节严重者,可不予检验接电或终止供电,并报请有关经贸委吊扣、吊销当事人《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同时追究当事人单位领导责任。 (一)未持证进网作业的; (二)涂改、伪造或转借《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 (三)违章作业或违章造成责任事故的; (四)有窃电行为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使用法规、方针、政策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市经贸委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