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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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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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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辽政发〔2009〕8号

颁布部门:辽宁省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3-11生效日期:2009-03-11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履行国际公约,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臭氧层,根据《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省不再生产、储存、销售氯氟烃(俗称氟里昂,以下简称CFCs)类制冷剂及含CFCs类制冷剂的产品;不得将CFCs类物质用于发泡、清洗及泄露检测等(用于维修、药用气雾剂行业等必要用途除外)。 
 二、全省工商制冷设备、系统应当全面采用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替代品推荐目录中的制冷剂。目前仍使用CFCs类制冷剂制冷设备、系统的,要在规定期限内将其置换或改造为使用CFCs替代制冷剂的制冷设备、系统。
 三、全省不再新建、扩建和改建生产及使用CFCs、哈龙的建设项目。禁止新建、扩建和改建四氯化碳单产装置和副产四氯化碳项目,已有的副产四氯化碳装置要对其进行无害化转换。新建的建设项目不得安装使用含CFCs制冷剂的产品,非必要场所不再新配哈龙灭火设施。 
 四、用于维修和必要用途的CFCs类制冷剂的储存、销售单位,必须配备并使用专门的制冷剂充灌、回收设备,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 
 全省具有汽车空调、工商制冷、中央空调等维修资质的单位,应当配备CFCs回收设备,在维修时按有关规定对CFCs进行回收,禁止将CFCs类制冷剂排入大气;维修已经替代了CFCs类制冷剂设备、系统的,禁止重新使用CFCs类制冷剂。 
 五、有关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的监督管理,积极倡导公众参与和监督此项工作,建立举报热线,依法查处非法生产、消费、经销消耗臭氧层物质和破坏环境的行为。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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