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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在本市推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在本市推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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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沪安监管法规〔2008〕156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安监局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8-07-18生效日期:2008-07-18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6号),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和人民银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号)、国家安监总局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意见》(安监总政法〔2006〕207号)、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监会《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7〕189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大力推进本市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6〕23号)精神,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决定在本市开展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保险对促进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是通过引导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加强事故防范,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安全责任保险是运用市场机制发挥社会管理和经济补偿功能,提升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技术防范水平,促进企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手段。两者是相辅相成的。根据《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危险化学品单位投保商业性安全责任险的,可以不再缴纳风险抵押金”的规定,本市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废弃物处置企业同步推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各单位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推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紧迫性和必要性,着力建立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生产风险识别和预防机制,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抓好试点,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保险,大力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逐级落实责任,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工作中,建立行之有效的推进工作机制;要拓展工作思路,将日常工作同试点工作有效结合起来,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引导、督促危险化学品单位自觉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投保安全责任保险,促进危险化学品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管理;要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各界支持,形成推进合力。 

三、广泛宣传,努力营造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与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保险互动发展的社会氛围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和引导作用,调动危险化学品单位缴纳风险抵押金或者投保安全责任保险的积极性,倡导先进的安全文化,增强全社会的安全意识,提高本市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和防范能力,促进本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明显好转。 

附件: 1.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企〔2008〕30号) 
      2.关于本市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沪金融办〔2008〕4号)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1 
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风险防范机制,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联合制定了《上海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二OO八年七月十四日 

上海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风险防范机制,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或者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的资金,根据规模标准预先存储,用于本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的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矿山(煤矿除外)、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烟花爆竹,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废弃物处置企业。企业集团内部分公司、车间属于规定范围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企业投保商业性安全责任险(以下简称安全责任险)的,可以不存储风险抵押金。投保有关安全责任险的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第四条(存储标准) 
  企业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如下: 
小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不含30万元);中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不含100万元);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不含150万元);特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不含200万元)。 

  第五条(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规定执行。中型、大型和特大型企业必须同时满足所列各项条件的下限指标,否则下划一档。 

  第六条(异地经营企业) 
异地经营的建筑施工和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在注册地存储风险抵押金,并向经营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供有效存储凭证。

  第七条(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风险抵押金实行分级管理。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指定本市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由企业到代理银行开设风险抵押金管理账户,专户存储。 
  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直接监管企业风险抵押金的管理;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除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直接监管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八条(风险抵押金的存储) 
  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存储标准和第五条的企业规模,将风险抵押金存入指定银行的专用账户。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从业人员摊派风险抵押金。 
大型、特大型企业集团、控股公司可以为下属企业集中存储风险抵押金。 

  第九条(告知与备案)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企业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和指定银行,并书面告知企业。 
  企业应当在接到存储通知后3个月内向指定银行足额存储风险抵押金,并将存储凭证复印件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建立风险抵押金管理台帐,便于企业查询风险抵押金存储和使用情况。 

  第十条(使用范围) 
  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等费用支出; 
(二)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理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 

  第十一条(使用条件)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等直接费用,原则上应当由企业先行支付。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风险抵押金: 
  (一)企业无力支付相关费用的; 
(二)企业负责人逃逸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承担责任,支付相关费用的。 

  第十二条(使用程序)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无力支付相关费用的,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将风险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转作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资金。 
企业负责人逃逸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承担责任,支付相关费用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可以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直接调用该企业的风险抵押金先行垫付。 

  第十三条(使用告知) 
风险抵押金使用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企业风险抵押金的使用情况,并提供有关资金使用凭证。 

  第十四条(风险抵押金的结算) 
  风险抵押金按年度结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每年年初重新核定企业应当存储的风险抵押金数额。
上年度未使用风险抵押金的,自然结转至下一年度,不再增加存储;上年度动用风险抵押金的,企业应当在收到补存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按规定数额足额补存。 

  第十五条(利息计算) 
风险抵押金的利息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第十六条(风险抵押金的调整) 
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其下一年度风险抵押金的存储数额,按调整后的差额向企业补收或者退回风险抵押金。 

  第十七条(风险抵押金的返还) 
  企业关闭、破产、变更注册地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转入其他行业的,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实后,返还结余的风险抵押金。 
企业关闭、破产时,遗留有事故隐患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督其消除后,方可按照前款规定办理风险抵押金的返还事宜。 

  第十八条(免存风险抵押金的程序) 
  企业已投保安全责任险的,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实后,可以免于存储风险抵押金: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投保安全责任险的保单原件及复印件。 
企业应当在保单到期前15日内将下一年的保单原件及复印件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备案) 
  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将本地区上年度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管理以及安全责任险投保等有关情况报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备案。 
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将本市上年度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管理以及安全责任险投保等有关情况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对企业风险抵押金的缴纳情况或者安全责任险的投保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核发和年度审验相关证照、资质时,督促企业存储风险抵押金或者投保安全责任险。 

  第二十一条(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财政部门、指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风险抵押金或者擅自变更资金用途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本市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对安全生产的调节、监督检查和对突发事故处置、环境污染治理的积极作用,提升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技术防范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国家安监总局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意见》(安监总政法[2006]207号),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监会《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7]189号),中国保监会和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的意见》(保监发[2006]44号),《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6号),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大力推进本市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6]23号),本市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废弃物处置单位,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现就有关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的重要意义 

保险是运用市场机制进行社会管理的重要方式。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具有较强的经济补偿作用和社会管理功能。作为本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配套措施,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有利于减轻企业流动性资金压力,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运行;有利于迅速妥善地解决安全事故发生后的抢险救灾、受害赔偿和事故场所污染清理问题,有效转移和化解安全责任风险;有利于强化企业的安全责任意识和环境责任意识,促进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提高安全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逐步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有利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公共管理创新,提高安全生产监管和环境保护工作的行政效能。 

各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进一步增强全局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推动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相结合,充分运用责任保险经济手段加强、改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坚持“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按照“广覆盖、低负担、高保障”的总体思路,围绕“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目标,立足本市实际状况,着眼于长远发展,稳步有序地推进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试点和推广工作,为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领域责任保险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氛围,促进责任保险机制对于安全生产风险的有效管理,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安全发展和环境安全保障制度。 

(二)工作目标。逐步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与保险行业的互动协调机制,发挥保险业在防灾减损方面的专业优势和积极性,提升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和环境风险的管理水平和技术防范水平,提高行政监管效能;为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全面推广积累经验,逐步扩大安全生产保险的覆盖面,逐步形成行政管理、市场经济和法律保障相结合的“监管、补偿、惩罚”保障体系。 

三、积极推动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有序开展 

(一)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将发展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保险纳入安全生产规划,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引导、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自觉投保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保险,并将企业的投保情况作为日常安全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确保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有序运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开展联合执法,运用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形成推行合力,共同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 

(二)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市保险市场的监督指导,鼓励和引导保险公司积极进行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开发适应市场需求的安全责任保险产品;指导保险公司制定切实有效的防灾防损措施,提高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水平;制定理赔服务标准,引导和督促保险公司规范经营。要加强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联系和信息交流,共同建立商业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相结合的良性互动机制。 

(三)参与试点工作的保险公司要将经济效益与社会责任有机结合起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高保障、低保费”的原则,确定保险条款,厘定保险费率,制定切实有效的日常防范和理赔服务方案;建立投保企业风险评估机制,会同上海市安全生产协会(筹)对试点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和事故风险状况进行全面分析、评估,得出定量结论,充分运用保险费率的浮动机制和杠杆作用促进投保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安全生产保险宣传、数据库建设维护等基础性工作。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废弃物处置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积极投保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保险,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要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降低安全风险,确保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有序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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