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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管理办法(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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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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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深环[2000]95号

颁布部门:深圳市环保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00-08-28生效日期:2000-08-28

  备注:本法规已于2008年11月19日被《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管理办法>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控制和减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危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第三条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本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 拟定我市事故应急工作政策;

  (二) 组织制定和实施事故应急计划,做好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工作;

  (三) 确定事故的程度,统一指挥事故应急反应行动及处理工作;

  (四) 及时向上一级环保部门和市政府通报事故的情况。必要时,请示由市政府直接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第四条  可能发生事故的单位,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 执行我市事故应急工作政策;

  (二) 制定事故应急处理计划;

  (三) 听从本局统一指挥,调动本单位事故应急反应行动;

  (四) 及时向本局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应急反应措施和建议;

  (五) 协助和配合本局做好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事故的应急准备:

  (一) 针对不同事故的类型和程度,预先制定应急计划,应急计划包括本局应急计划和可能发生事故单位应急计划;

  (二) 可能发生事故的单位的应急计划由该单位制定,报本局审查、备案。

  第六条  应急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事故应急工作的基本任务;

  (二) 事故应急反应组织及其职责;

  (三) 可能发生事故的主要因素;

  (四) 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反应的详细方案;

  (五) 事故应急设施、设备、器材和其他物资。

  第七条  本局在项目审批时,应将事故应急措施纳入审查的内容,并督促申请单位落实。

  第八条  本局可根据需要组织事故的应急演习,有关单位应积极参与。

  第九条  事故应急反应:

  (一)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将应急情况报告本局,并采取相应的应急反应措施。本局接报后,应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指挥事故急应处理工作,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对事故的性质和危害作出恰当的认定,确定处理方案;

  (二) 现场应急反应人员应当注意安全防护,尽量减少伤亡;

  (三) 因事故应急反应的需要,本局请示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实行地区封锁;

  (四) 有关事故的通报由市政府授权的单位统一发布;

  (五) 根据国家环保局《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的规定,本局应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条  事故应急终止由本局决定。事故应急状态终止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向本局提交详细的事故报告。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根据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程度,采取有效的恢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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