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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分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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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汕安委〔2008〕3号

颁布部门:汕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

颁布日期:2008-04-30生效日期:2008-04-30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综合治理,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汕头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或者不能当日(不过夜)整改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其风险类型和可能造成的人员伤害程度划分为三个等级:
  (一)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二级重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30人以上伤害的重大事故隐患。
  (二)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
  1、重大危险源的重大事故隐患;
  2、危险物品(包括: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的储存、运输和民爆物品、剧毒化学品使用的重大事故隐患;
  3、金属和非金属矿山的重大事故隐患;
  4、危坝,国道、省道或城市中心区域危桥及横水渡口的重大事故隐患;
  5、三级重大事故隐患范围中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伤害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除一、二级重大事故隐患范围之外的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五条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实行分级挂牌督办:
  (一)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挂牌督办(或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提请市政府挂牌督办)一级重大事故隐患、省政府(或省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其它需由本级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二)市级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挂牌督办行业领域内二级重大事故隐患、市政府(或市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其他需由本级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市高新区、保税区管委会和各区(县)政府(或区县安委会)负责挂牌督办辖区内二级重大事故隐患、市政府(或市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其它需由本级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四)各区(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挂牌督办行业领域内三级重大事故隐患、区(县)政府(或区县安委会)和市相关职能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五)各街道(镇政府)办事处和工业园区管理机构负责挂牌督办辖区内三级重大事故隐患、区(县)政府(或区县安委会)和市相关职能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挂牌方式可采用发文公示,必要时可网上公示或宣传媒体公示(有保密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制按属地管理责任、综合监管责任、行业(领域)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等责任体系落实。       
市(管委会)、区(县)政府、街道(镇政府)办事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对本辖区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负领导责任;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综合监督管理责任;各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机构),对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监督管理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作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
  
第七条 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单位负责本辖区、本行业(领域)、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发现工作。通过认真落实汕头市安全生产巡查制度,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要害部位检查、日常检查、跟踪检查,开辟隐患投诉举报渠道等活动,排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对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隐患单位应及时登记建档、及时实施监控治理,及时向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方案的内容包括: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各级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机构)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下达整改指令书,建立信息管理台帐,并按分级挂牌督办规定落实挂牌督办。
  
第八条 负责挂牌督办的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机构)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应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六项内容,明确整改任务、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整改期限,并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第九条 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责任单位,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对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条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负责事故隐患整改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向负责挂牌督办的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机构)上报整改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报告,申请验收,有关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10日内组织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审查不合格的,责令重新制定整改方案,继续挂牌督办,直至整改完成;对整改过程中违反有关法规标准或隐患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应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第十一条 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分级管理工作跟踪检查月报表制度。各级政府(安委会)和相关职能部门(机构)要在每月的4日前将本级应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及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统计数填写到《汕头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月报表》上报同级安委办和上一级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重大事故隐患分级管理工作绩效实施相应的奖惩措施。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单位要认真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制,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及时组织重大事故隐患分级挂牌督办和核销,按时上报《汕头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月报表》,确保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分级管理制度的落实。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将纳入安全生产考核评先活动中给予表彰。对漏查、漏报重大事故隐患或挂牌督办工作不落实,整改不力等失责行为,甚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纪律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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