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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汕头市环保局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头市环保局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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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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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汕市环〔2007〕243号

颁布部门:汕头市环保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管理

颁布日期:2007-09-27生效日期:2007-09-27

各区(县)环保局,高新区、保税区环保局,市环保局各分局、直属单位,各排污单位:

《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由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1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7年8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我省排污费征收的对象、范围、标准、申报征收程序以及使用范围均做了明确规定。根据《办法》规定,结合实施国家《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我市实际,现将有关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 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使全市环保工作者全面、正确地掌握、理解和运用好《办法》的各项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排污费征管,提高排污费的使用效益提供保障。要积极协调当地新闻媒体,充分运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各种媒介宣传普及《办法》,通过广泛宣传,使社会各界,特别是排污企业了解《办法》,自觉遵守《办法》,增强依法排污申报和缴纳排污费的意识。

二、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外部协调,争取工商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努力建立全市排污者信息共享平台。要加强内部协调,实行环境违法行为定期通报制度,扩大排污申报面和排污费征收面,严格执行《办法》各项规定,做到“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

三、 各级环保部门要对所辖企业中存在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以及被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排污者进行全面清理,从今年8月份起严格按照《办法》第四条规定实行加倍收费,即对上述违法排污者按照超过排放标准的倍数加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超标倍数不足一倍的,按一倍计算;大于一倍的,按实际倍数计算,最高不超过4倍,任何排污费征收单位不得擅自降低征收标准。

四、 所有排污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必须认真按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和《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3]187号)等规定办理排污申报手续,于每年1月1-15日内向所属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实进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同时,排污者应于每月或者每季终了之日起10日内,申报上一月或者上一季度实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等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其中,第三产业及建筑施工排污者按季申报排放污染物情况。

五、 餐饮、娱乐、服务等小型排污者申报时没能提供有效排污监测数据或不要求进行实际监测的,可按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环保局制定的第三产业排污系数核算排污量;国家和省未做规定的,可按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该行业的抽测平均浓度核算排污量。

六、 各排污费征收单位应于每月底将本月的排污费征收入库情况报市环境监察支队,由市环境监察支队汇总上报市环保局和省环境监察分局。市环保局将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排污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稽查,对工作不力者通报批评,对应收未收或少收漏收的,将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直接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

七、 《办法》对排污费核定征收主体、排污申报、核定等内容都有了新的规定。增加了事后申报排污费的规定,完善了排污情况核定程序。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办法》规定,修订和完善排污费申报、核定、征收等有关程序,确保各项规定的顺利实施。

八、 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依法使用好排污费,提高排污费的使用效益。一方面要加强指导,引导企业申报好有关项目;另一方面,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加大排污费专项资金用于区域污染治理、环境监测监控和环境污染事故预警应急项目的力度,提高环保监测预警能力。同时,要切实加强对排污费使用的跟踪检查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排污费的合理、高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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