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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贯彻实施《汕头市市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汕头市市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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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汕市环〔2005〕96号

颁布部门:汕头市环保局、汕头市卫生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固体废物

颁布日期:2005-06-09生效日期:2005-06-09

各区(县)环保局(分局)、卫生局,高新区、保税区环保局,市特种废弃物处理中心,各医疗卫生机构:
  汕头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汕头市市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汕府[2005]1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我市特种废弃物处理中心已建成投入正式运营。为推进我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现就贯彻执行《管理办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管理办法》的宣传和学习,提高对贯彻实施《管理办法》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汕头市特种废弃物处理中心(以下简称特废处理中心)是市政府组织建设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特许经营单位,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本《通知》颁发之日起,市区各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必须交付特废处理中心进行集中处置,不得自行处置或交付其它单位处置。
  
  三、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制定本单位医疗废物转移计划(见附件1)报市环保局,经同意后与特废处理中心签定委托处置合同,并在签定之日起3日内报所在地环保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本单位内部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进行相关法律、专业技术、安全防护及应急处理等知识培训,设专职部门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医疗废物收集、包装、暂存和转移工作。
  
  五、特废处理中心要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要求接收、运送、贮存和处置医疗废物。严格落实各项环保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六、各医疗卫生机构和特废处理中心要如实填写、认真核实《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附件2),并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做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附件3)的管理工作。联单为四联单(即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单位、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各持一联),由医疗卫生机构每月10日前将上一月医疗废物转移联单报所在地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特废处理中心每月15日前将上月医疗废物处置情况《医疗废物处置月报表》(附件4)报市环保局;每年1月10日前医疗卫生机构和特废处理中心应将上一年度医疗废物产生、处置情况《医疗废物产生、处置年报表》(附件5)报所在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七、各地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地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情况进行总结,并报市环保局和市卫生局。
  
  八、各级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医疗废物管理及集中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及集中处置规定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九、本《通知》所称医疗卫生机构是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急救站以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学科研、教学、尸体检查、药品经营等所有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
  
  十、本《通知》附件1、2、4、5可从汕头市环保局公众网(www.stepb.gov.cn)查询下载。附件3由市环保局统一印制,各医疗卫生机构到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领取。 


附件:1.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转移计划审批表(略)
   2.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略)
   3.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略)
   4.医疗废物处置月报表(略)
   5.医疗废物产生、处置年报表(略)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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