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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汕头市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先征后返实施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关于印发《汕头市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先征后返实施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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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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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汕市环〔2001〕52号

颁布部门:汕头市环境保护局、汕头市财政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01-05-24生效日期:2001-05-01

备注:本法规已于2010年1月12日被《汕头市环境保护局、汕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汕头市中心城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先征后返实施办法》的通知
》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有关单位:

  根据汕府[2001]63号《汕头市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关于对市区规划范围内免征、暂免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排污人实行城市污水处理费先征后返的有关规定,为配套《暂行办法》的实施,规范先征后返工作,市环境保护局和市财政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汕头市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先征后返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单位,请遵照执行。
  先征后返工作部门联系地址和电话如下:
  市环境保护局城市污水处理费返拨审核窗口办公室地址:市长平路47号市环保局环保大楼一楼,电话:8607047。
  市财政局城市污水处理费返拨窗口办公地址:市中平街财政办公楼内,电话:8547527。
工作监督举报电话:8237561。
  
附:汕头市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先征后返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汕头市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排污人,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排污人属《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即已自行配套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水经处理后达到国家和地方标准,且排水不使用市政排水设施直接排入海洋、江河、湖泊的,所征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经市环保部门核定后,由市财政部门按季度返拨。
  
第四条 排污人属《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即大、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 非盈利性的医疗机构、敬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不含单位附设企业和单位职工家庭的生活用水),所征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经市环保部门核定后,由市财政部门按季度返拨。

第五条 排污人属《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即家庭人均当月收入低于市区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特困户,所征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执行。
  
第六条 排污人使用市自来水总公司供水的,按下列规定办理污水处理费返拨手续:
  (一)属《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按季向市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填报《城市污水处理费返拨申请表》,提供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当季水质监测报告、每月自来水和城市污水处理费缴费凭证,经市环保部门审核后,凭据向市财政部门办理返拨手续。
  (二)属《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应按季向市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填报《城市污水处理费返拨申请表》,提供每月自来水和城市污水处理费缴费凭证,经市环保部门审核后,凭据向市财政部门办理返拨手续。
  (三)排污人属《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凭《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汕头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返拨卡》,由市自来水公司各收费点按每月每户3元定额返拨城市污水处理费给排污人。
  
第七条 排污人使用自备水源的,应按季向市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填报《城市污水处理费返拨申请表》,提供城市污水处理费缴费凭证,经市环保部门审核后,凭据向市财政部门办理返拨手续。
  
第八条 市环保部门应在接到排污人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手续;市财政局应在接到排污人要求返拨凭据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返拨手续。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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