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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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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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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豫环文[2007]189号

颁布部门:河南省环保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危险化学品

颁布日期:2007-06-06生效日期:2007-06-06

关于印发《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辖市环保局,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市(县)环保局:

   为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监督管理,消除辐射安全隐患,确保我省辐射环境安全,我局制定了《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六月六日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9号令)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31号令)规定的监督检查制度,为辐射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验收,核发、换发辐射安全许可证,放射性同位素转移、转让等辐射环境管理工作提供重要依据,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对辖区内建设项目执行“三同时”制度、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有效性和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等情况实施现场监督检查。

第三条 省环保局对全省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职责是:负责其审批的辐射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和竣工验收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负责省环保局发证的销售、使用Ⅱ类放射源和乙级非密封放射性工作场所辐射工作单位许可证核发、换发前的监督检查;承办国家环保总局交办的专项监督检查,协同环保总局对省内由环保总局发证的辐射工作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省辐射安全技术中心具体负责辐射安全与防护的监督检查工作,其职责是:协同环保总局对省内由环保总局发证的辐射工作单位的监督检查;参与省环保局审批的辐射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和竣工验收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参与省环保局发证的销售、使用Ⅱ类放射源和乙级非密封放射性工作场所辐射工作单位许可证核发、换发前的监督检查;负责省环保局发证的销售、使用Ⅱ、Ⅲ类放射源,乙级非密封放射性工作场所,工业用Ⅱ类射线装置辐射工作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对影响重大的项目或者市环保局日常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负责组织现场监督检查,并对市环保局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稽查。

第四条 市环保局(含扩权县,下同)负责其审批的辐射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和竣工验收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市环保局发放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和省环保局发放许可证的销售、使用Ⅲ类及以下放射源、Ⅱ类及以下射线装置和丙级非密封放射性工作场所辐射工作单位许可证核发、换发前的监督检查;负责辖区内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Ⅲ类射线装置、医用Ⅱ类射线装置和丙级非密封放射性工作场所的日常监督检查;承办省环保局、省辐射安全技术中心交办的专项监督检查,协同省环保局和省辐射安全技术中心对辖区内辐射工作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所辖区域内的核技术利用项目整改情况的督察,并汇总与上报监督检查意见。

第五条 县环保局协同省、市环保局对辖区内辐射工作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具体监督检查职责由市环保局明确。

第六条 辐射工作单位中有任意一项辐射工作属于省辐射安全技术中心负责的监督检查范围的,由省辐射安全技术中心负责其整个单位辐射安全与防护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放射性同位素转移、移动式使用的日常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 2次;其它核技术利用项目每年不少于1次。

第八条 现场监督检查须带便携式监测仪器和取证设备。检查人员应当详细记录现场查访情况,认真填写现场监督检查表(见附件),指明存在问题和整改要求,并由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签字。

第九条 执行监督检查任务须二人以上,向被检查单位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公开执法依据,注意现场勘验和取证,公开检查结果,妥善保管有关资料,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与业务秘密。

第十条 对接到的辐射事故报告、纠纷投诉应及时登记,对重大、特大的事故或纠纷应及时按规定上报。所有受理案件都应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上级环保部门对下级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每年至少稽查一次,对不能依法履行职责的责令其改正,直至报请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收其辐射环境监督检查权限。

第十二条 下级环保部门应将监督检查情况按时报告上级环保部门。报告的形式有:季度报告、情况通报、专题报告、年度报告等。

1、季度报告:下级环保部门应在下一季度第二个星期之内将上一季度的监督活动情况报告上一级环保部门。

2、情况通报:下级环保部门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严重违反国家相关法规、标准、规范、许可证条件等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上一级环保部门,并向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情况通报。

3、专题报告:对监督中发现的一些普遍性的涉及辐射安全和防护的重大问题,如法规标准未覆盖等重大安全问题,要形成专题报告上报上一级环保部门。

4、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主要需将本年度开展的监督情况汇总,内容应当包括辐射工作单位数量、放射源数量和类别、射线装置数量和类别、事故及其处理情况、监督检查与处罚情况等内容。并于每年2月1日前上报上一级环保部门。

第十三条 辐射环境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收受被检查单位的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不得参加被检查单位邀请的各类娱乐活动。

第十四条 对在辐射环境监督检查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者,应给予批评与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者,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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