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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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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海建施[2008]103号

颁布部门:海口市建设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筑安全类

颁布日期:2008-05-31生效日期:2008-05-31

各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我市建设项目文明施工和安全防护水平,确保文明施工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的投入和规范该项费用的使用,我局制定了《海口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实施,请认真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或意见,请及时反馈我局建筑工程管理科。

二○○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贯彻落实建设部建办[2005]89号《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文件精神及海南省关于贯彻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海南省、海口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建筑工程和拆除工程从招标、报建、施工、监理、监督等各环节都要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的落实。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防护,是指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所采取的防护设施。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作业环境、市容环境卫生质量和人员健康安全的施工活动。本规定所称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和海南省、海口市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第五条 海口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分为基本部分和浮动部分两部分。基本部分为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所必需费用,属于行政规费,建设单位应全额支付,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应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条款。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基本部分、浮动部分计费基数为综合单价,参考费率执行海南省定额。
第六条 招标方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本实施细则及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相关内容。投标单位在投标前应编制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方案和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该清单费用不纳入招标工程总价进行投标,施工单位中标后,纳入工程总造价。招标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负责填写《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审核意见表》报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审核。办理施工许可前,建设单位负责填写《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支付计划审核表》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在工程开工前,施工合同签订后五天内,建设单位要把应预付的基本部分费用与工程预付款一起拨付给建筑施工企业。
第七条 海口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浮动部分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奖励性质的费用,施工合同签订时,应明确合格为最低标准;相应的费用支付标准为:评定为不合格的,扣除全部浮动部分的费用,合格的奖励浮动费用的60%,优良的奖励浮动费用的80%,被评为省级[含省级]以上的文明工地的,奖励浮动部分费用的100%。
浮动部分费用由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根据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监督参建单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规定》,《海南省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DBJ07-2006),《海南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办法》(琼建监函[2007]143号),《海口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海府[2007]59号,进行检查和评价,综合评价结果分为三个等级不合格、合格、优良。
第八条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的相关要求,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基本部分费用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基本部分费用不得低于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措施进度或合同约定支付。浮动部分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奖励性质的费用,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结算时,要根据建筑施工企业达到的评定等级将相应的费用拨付给建筑施工企业。建设单位负责填写《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结清审核表》报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审核,建设单位在建筑施工企业达到评定标准后不予支付浮动费用的,工程所在地备案机构不得予以竣工备案。
第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统一管理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活动,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分包单位应当在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按要求组织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上报专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方案,经总包单位批准后实施,总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包单位如挪用或拒支付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经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可直接扣除该笔费用,直接支付给分包单位。
第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单位投标时制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方案、相关规范、标准,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市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造成的停工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报市城市执法管理局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凡工程项目发生一般事故(含一般事故)以上的,一律扣除浮动部分的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第十四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市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现行建筑安全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施工单位支付、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监督人员要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尽职尽责地做好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抽查、检查和评定监督工作。如发现监督人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海口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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