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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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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宁环发〔2008〕197号

颁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环保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08-10-23生效日期:2008-10-23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科学、有效、及时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健全自治区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能力,规范应急处置程序,明确应急处置职责,控制和减少环境污染与环境安全的危害,加强环境监督管理,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保总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暂行办法》、《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防治辐射污染环境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事件分级,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重大环境事件、较大环境事件和一般环境事件。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性质,将突发环境事件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不含辐射环境事件,辐射环境事件的预警等级划分按有关规定执行):

1.3.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预警等级为一级,用红色表示。
(1)因环境事件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
(6)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件。

1.3.2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预警等级为二级,用橙色表示。
(1)因环境事件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

1.3.3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预警等级为三级,用黄色表示。
(1)因环境事件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下中毒(重伤);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市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1.3.4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等级为四级,用蓝色表示。
(1)因环境事件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宁政发[2006]21号)基础上,对自治区环保局各职能部门处置环境应急事件职能的进一步界定和说明。
(1)全区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环境事件(II级)中的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
(2)跨市突发环境事件;
(3)超出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要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给予援助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4)国家或自治区人民政府需要协调、指导的突发环境事件或者由其他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环境事件;
(5)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放射性废物等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响应按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5 工作原则

应急处置工作程序坚持统一领导、加强联动、科学规范的原则,按照统一指挥、规范运行、标准操作的要求,反应迅速和高效处置各类环境突发事件,防止造成次生灾害。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重点涉危企业的监督管理,增强企业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意识和能力,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属地为主、分工负责。在实施应急处置中,坚持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充分发挥当地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局的职能作用,尽最大努力控制事故的发展。
(3)统一领导、服从指挥。在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应急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协同合作,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所有参与应急求援的队伍和人员必须服从应急领导小组的指挥和应急办公室的统一调度。
(4)快速反应、科学决策。事故单位及事故所在地的应急处置力量在第一时间做出快速反应,控制事故扩大。所  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根据应急领导小组指令做出快速反应,并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事件处置情况和发展态势。
(5)平战结合、提高素质。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加强科研指导和培训演练,规范业务操作,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现有资源,建设一支能够迅速有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队伍。

2、组织指挥与职责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设立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兼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的组成部分,在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一领导下,对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1组织体系

2.1.1自治区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各分管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各市环境保护局局长、自治区环保局机关各处(室)及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2.1.2主要职能:
(1)承担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具体环境应急处置日常工作;
(2)负责组织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民用核与辐射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对有关环境指标的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
(3)负责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参与核与辐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4)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控制;
(5)协助司法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6)完成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自治区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组长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全面指挥工作,副组长负责协助组长的指挥工作。第一副组长在组长外出或授权时,行使组长职责。

2.2 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分管污染控制的副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局办公室主任、污染控制处处长兼任,规划财务处、政策法规与科技标准处、自然生态处、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自治区固体危险废物管理中心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时,需指定专人负责此事,并将指定人员报应急办公室备案。

2.2.1主要职责
(1)传达和执行应急领导小组的应急指令,协助完成领导小组各项职责;
(2)接收上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命令、指示,接收各市、县事故责任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环境污染情况报告并做出响应,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处置;
(3)负责协调应急小组成员单位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4)定期组织修订本预案,指导全区各地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各自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5)组织、指导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减灾宣传、教育培训和预案演练工作;
(6)负责应急处置过程记录,应急处置行动评价,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告编制及其上报工作。
(7)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向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
(8)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的应急行动和事件处理措施进行监督和评价;
(9)负责组织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公众发布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
(10)完成自治区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配备必要的应急车辆、通讯工具、应急防护设施、设备及物资。

2.2.2应急处置基本内容

自治区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职能包括突发事件前期、中期和后期三个部分的内容。
  前期:负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教育;编制、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宁夏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环境风险源排查及风险防范检查,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系统;配备应急防护设备、设施和物资,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演练。
  中期:受理环境应急事件并按规定向环保部和自治区政府报告;组织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向各有关应急处置机构和单位传达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令;统一组织和协调环保部门的现场应急工作;调查事件原因及污染物类别、浓度,提出人员是否疏散和疏散范围、方向建议;组织监测有关环境指标,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提出相应技术和对策建议,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控制。
  后期:编写《突发环境事件结案报告》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对受污染事件持续影响区域进行跟踪监测,提出环境恢复技术和对策建议;负责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等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协助司法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2.3具体职责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现场处置、组织调度、事件调查、信息报送、新闻发布等工作由自治区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各成员单位职责:

2.3.1局办公室:
(1)根据自治区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授权以自治区环保局名义向环境保护部和自治区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和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2)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络工作,向各有关应急处置机构和单位传达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令,督导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
(3)负责应急工作车辆和应急物资调配;
(4)负责向环保部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报送现场简报、事件速报、处置结果等信息;
(5)负责与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影响地区的信息沟通和传输;
(6)负责组织新闻发布会,组织有关单位撰写新闻发布稿;
(7)完成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事项。

2.3.2污染控制处:
(1)编制、修订《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负责组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库;
(3)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演练工作;
(4)负责协调、联络环保、公安、消防、卫生、交通等部门进行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有关现场处置工作;
(5)负责组织判定事件等级、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提出相应处置技术和对策建议;
(5)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编写《突发环境事件结案报告》;
(6)完成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事项

2.3.3 、自然生态处:
(1)协助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演练;
(2)负责组织判定生态破坏等级、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提出相应技术和对策建议;
(3)组织对生态破坏状况的调查处理,协助编写《突发环境事件结案报告》;
(4)完成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事项。

2.3.4、规划财务处:
(1)负责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经费预算、审定设备采购方案并组织实施政府采购;
(2)负责定期分析评估自治区环保系统应急能力状况,组织制定应急监察、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提供应急物资保障,协调、调配应急装备和物资;
(4)完成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事项。

2.3.5、政策法规和科技标准处:
(1)负责联络事件发生地社区机构和组织,传达社区居民关心的公众环境安全知识与突发环境事件防范要求
(2)负责拟定文件,责成重大事故隐患企业停工停产;
(3)负责对造成环境破坏事故影响单位的行政处罚;
(4)负责组织对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罪的案件进行调查和案件移送;
(5)完成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事项。

2.3.6、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
(1)编制、修订《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负责制定并上报本单位应急检测和个人防护设备的采购方案,负责设备的贮存、维护和保养
(3)组织建设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和预警系统;
(4)监督检查具有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重点单位的风险防范工作;
(5)负责组织环境监察部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演练;
(6)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原因、事件范围、污染物类别、污染途径、危害程度和周围环境调查,督促事件发生单位启动应急预案和设施、采取措施截断和控制污染源,提出人员是否疏散和疏散范围、方向建议;
(7)负责协助公安、消防等部门疏散人员,警戒事故区域,消除污染隐患;
(8)参与判定事件等级、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协助专家组提出相应技术和对策建议;
(9)协助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和案件移送;
(10)完成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事项。

2.3.7、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
(1)编制、修订《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预案》;
(2)负责制定并上报本单位应急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设备的采购方案,负责设备的贮存、维护和保养;
(3)建设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系统,组建自治区应急监测网络,对市县应急监测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4)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演练;
(5)根据自治区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6)组织对事件现场污染源和周围环境质量进行监测,鉴定现场污染物种类、浓度,确定污染范围、污染程度、发展趋势及可能造成的影响,提交监测分析报告和预测报告,提出安全防范技术建议;
(7)对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提出下一步消除和控制污染危害的技术建议,提出突发环境事件升降级或结束决策的技术建议;
(8)对受突发环境事件持续影响的区域进行环境状况跟踪监测,直至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环境状况恢复原状或长久稳定;
(9)完成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2.3.8自治区固体危险废物管理中心
(1)编制、修订《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固体危险废物应急处置预案》;
(2) 负责制定并上报本单位应急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设备的采购方案,负责设备的贮存、维护和保养;
(3)组织固废处置中心收集、处置环境事件产生的危险废物;
(4)协助参与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和案件移送;
(5)完成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程序

3.1接报与通知

3.1.1自治区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接报责任单位是:自治区环保局“12369”环境举报投诉中心、自治区环保局办公室、自治区环保局污染控制处。

3.1.2接报责任单位接报人员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应尽可能详细地了解以下内容:事故单位名称、地址、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污染物类别、现场人员伤亡情况、可能波及影响范围及状况、事故是否可控等情况,并尽快将情况以电话记录或书面形式报自治区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

3.1.3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应急办公室在接到突发性环境事件报告后,立即向组长或第一副组长(副组长)报告,并通知应急办公室成员待命或集结,局办公室同时按信息报送有关规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部报告。

3.1.4局应急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应通知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市、县环保局立即派出本单位应急人员赶赴现场了解情况,视现场情况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并迅速报告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应急办公室。

3.2应急预案的启动

3.2.1组长或第一副组长(副组长)根据报告情况,通知应急办公室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3.2.2根据组长或第一副组长(副组长)的指令,应急办公室做好赶赴现场的准备并组织人员赶赴事故现场。

3.2.3根据接报的事故情况做出初步判断,对重大环境事件或市、县级环保部门请求支援的,应急办公室负责组织支援协助工作,组长或第一副组长(副组长)赴现场,协助当地政府并指导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3应急响应遵循的原则和一般程序

3.3.1应急响应遵循的原则:
(1)Ⅰ级及跨省(市、区)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自治区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在环保部、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现场应急处置。
(2)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由自治区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在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协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由由自治区环保局应急领导小组指挥协调事件发生地区政府处置,
(4)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由事件发生地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处置,自治区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必要时派工作组赴现场指导。

3.3.2应急响应的一般程序:
(1)局应急办公室成员单位负责人和应急人员到指定地点集合,按应急领导小组指令赶赴现场;
(2)应急救援力量到达现场后,首先组织救助受伤人员;
(3)环境监察总队负责立即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通过采取停产、禁止排放、封堵等措施切断污染源,通过限产现排、加大污染效果等措施控制污染源;进一步了解事件的情况,包括污染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可能原因、污染来源及可能污染物、污染途径及波及范围、污染暴露人群数量及分布、当地饮用水源类型及人口分布、疾病的分布及发生后当地处置情况;
(4)污染操控处立即会同现场救援指挥部和事件责任单位进行紧急磋商,迅速分析、收集、汇总事件发生经过和危害情况,报告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任务分配和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各负其责、协同有序的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5)环境监测中心站立即协助当地政府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开展或指导基层环境监测部门开展应急监测工作,对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作进一步的评估。
(6)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对属于以往已有成功处置经验或成熟处置方案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应急办公室提出意见,对属于尚无成功经验和成熟方案的,由应急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研究提出应急处置意见,经应急领导小组同意后提供给当地政府作为制定应急方案和处置措施的参考。
(7)负责现场处置的部门在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环境监察总队应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事故处置情况;环境监测中心站应及时报告环境污染的动态发展情况和预测环境污染的范围、程度及发展趋势。
(8)对于可能给区域或流域造成影响和损害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向当地政府提出污染警戒区域(划定禁止取水区域或居住区域)和采用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建议,以便当地政府迅速通知周围相关单位和群众,采取防范措施,避免遭受损害。需要实施区域封锁时建议当地政府安排公安部门和武警部队支援。
(9)在应急处置过程中需要应急物资时,应急办公室向当地政府提出建议,由当地政府负责调用。
(10)对于排放污染物毒性剧烈或发生爆炸、燃烧、核泄漏等危害情况紧急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监察总队及辐射环境监督站应及时向应急办公室提出请求武警部队、消防部门、解放军防化部队及其他专业队伍给予支援的建议。

3.4进行应急处置的同时,应急办公室全面收集和保护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危害及其损失等方面的证据和资料,为事件评估和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3.5对需要向有关部门通报或对外发布环境污染事故信息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局办公室负责按《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4.环境预警及处置

4.1 环境应急响应预警

环境应急响应预警(以下简称环境预警)是指出现以下情况,易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需在应急处置方而进行必要准备或动员的状态。

(一)环境质量持续恶化或突然异常变化;

(二)大型化工或生产使用危化品以及其他比较特殊的单位,生产作业状态不稳定或开车、停车等特殊情况和新建项目投入试运行等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三)国控、区控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污情况发生急剧变化、对环境有隐患的;

(四)发生安全生产作业事件或危化品突发事件及其他灾害性突发事件对环境(造成)污染的;

(五)其他非环境污染事件引起对环境(造成)污染的。

4.2 环境预警级别确定

4.2.1 Ⅰ级:存在发生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可能性或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影响损害扩大的预警;

4.2.2 Ⅱ级:存在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可能性或较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影响损害扩大的预警;

4.2.3 Ⅲ级:存在发生较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可能性或一般环境污染事故的影响损害扩大的预警;

4.2.4 Ⅳ级:存在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件的可能性的预警;

4.3 环境预警应急响应

4.3.1 Ⅳ级响应:启动Ⅳ级监测预案,当地环境执法人员到现场,加强相关隐患的排查和督查;

4.3.2 Ⅲ级响应:启动Ⅲ级监测预案,环境执法人员到现场履行对隐患的排查和整治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入值班状态;

4.3.3 Ⅱ级响应:启动Ⅱ级响应外,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入待命状态;

4.3.4 Ⅰ级响应:启动Ⅰ级响应外,应急处置单位和应急物资处于高度戒备和待命状态,并根据需要部分进入现场;

4.4 预警的启动

4.4.1 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在实施现场检查期间、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在实施环境监测时,以及相关职能处室在行使环境监管职权、处置突发事件中,或者接到由生产安全、交通运输等引发的经验证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报告时,要及时向局应急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报告,同时提出预警建议。

4.4.2 在接到应急预警后,局应急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应当及时向局长报告,提出是否启动预警的建议。

4.4.3 预警的启动由局长决定,启动指令由局应急办公室主任下达。

4.5 预警的处置
  对预警的处置按局应急职责分工进行。其中现场处置按本预案规定的职则分工进行,预警的监测由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组织。

4.6 预警的解除

参与处置的应急单位根据现场情况变化,及时提出解除预警建议,报局应急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经请示局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或第一副组长同意后,下达解除指令。

4.7 污染控制处应当做好预警处置的全过程记录,形成书面材料归档。

4.8 环境预警的处置情况作为档案保存。

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终止

5.1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续发生的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已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可能低的水平。

5.2应急终止

满足应急终止条件,应急办公室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建议,经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应急办公室主任宣布应急终止。

5.3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环境监测中心站指导当地环境监测部门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估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2)应急办公室有关单位负责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15天内,将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总结报告上报应急领导小组;
(3)应急办公室有关成员单位组织进行生态补偿、行政处罚、案件移送等工作。

6.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送

6.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的程序
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自治区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自治区环保局环境案件接报责任单位的报告后,除认为需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必要核实外,应当立即报告环境保护部。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应立即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需要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核实的,原则上应在1小时内完成。

6.2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1)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现场工作人员及影响范围、程度、变化趋势、人员受害情况等初步情况。
(2)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社会舆论等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6.3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6.4自治区环保局设立新闻发言人,由应急领导小组授权,对外发布事故相关信息和解答媒体的咨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对外或对媒体发布任何信息。

7.应急保障

7.1技术保障
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下设专家咨询小组,为指挥决策提供技术保障。
(1)专家小组成员包括:环境监测专家、危险化学品专家、防化专家、核与辐射专家、生态环境保护专家、环境评估专家、水利水文专家、气象专家和消防专家等。
(2)专家小组的主要工作内容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做出科学预测,为应急领导小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为收集污染物、消除污染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应急队伍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

7.2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及应急能力建设所需经费,由应急办公室各成员单位提出预算,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规划财务处汇总审核后,列入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和紧急处置总体经费。

7.3装备保障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监测、检验、鉴定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建立和完善环境、生态安全信息数据库系统,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等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7.4通信保障
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全区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确保环境应急预案启动时,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市、县环境保护局应急机构的通信畅通。

7.5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突发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和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建立健全各专业环境应急队伍,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素质和能力。

7.6宣传与演练
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和教育工作,广泛宣传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与避险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应急领导小组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有针对性的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实战演练,磨合机制、锻炼队伍、完善本方案,以切实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实战能力。

8.地方应急预案的制订与执行
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应当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各自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并积极配合上级环境保护部门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应急机构在发现或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并确认后,要按规定报告;本辖区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要迅速赶赴现场、并积极处置;要做好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预防污染事故的发生。

9.附则

9.1定义解释
本预案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影响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人民财产,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9.2预案修订与发布
当国家相关法规、方针政策发生变化、《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应急行动或演习结束后经总结评估认为需要修订时,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局应急办公室对本预案进行评估、修订。本预案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发布,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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