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上海市非居住房屋改建临时宿舍和施工工地临时宿舍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上海市非居住房屋改建临时宿舍和施工工地临时宿舍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政府令第61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建筑安全

颁布日期:2011-03-30生效日期:2011-05-01

  《上海市非居住房屋改建临时宿舍和施工工地临时宿舍安全使用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3月28日市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上海市非居住房屋改建临时宿舍和施工工地临时宿舍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闲置厂房、仓库等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和施工工地临时宿舍的安全使用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厂房、仓库等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和施工工地临时宿舍的安全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公安局负责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和施工工地临时宿舍的治安、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交通委负责施工工地临时宿舍的安全使用等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规划、经济信息化、安全生产、环保、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日常监管)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和施工工地临时宿舍安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治安、消防隐患的,应当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及时整改。

  第五条(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的信息报备)
  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的管理单位应当将临时宿舍的下列信息,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一)房屋产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管理单位的名称、住所;
  (三)房屋坐落地点;
  (四)临时宿舍使用总面积。

  第六条(施工工地临时宿舍的信息报备)
  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宿舍的施工单位应当将临时宿舍的下列信息,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一)施工单位的名称、住所;
  (二)施工工地地点;
  (三)临时宿舍使用总面积。

  第七条(临时宿舍的房屋安全要求)
  提供使用的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和施工工地临时宿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消防设施;
  (二)保持房屋出入口、通道的畅通;
  (三)人均居住面积标准符合本市有关规定;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施工工地临时宿舍的住宿对象)
  施工工地临时宿舍只能用于本工地工作人员住宿。

  第九条(对临时宿舍住宿人员的要求)
  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和施工工地临时宿舍的住宿人员应当合理使用临时宿舍;使用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的管理单位或者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宿舍的施工单位进行处理。
  临时宿舍的住宿人员不得有下列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行为:
  (一)破坏或擅自改变临时宿舍结构;
  (二)堵塞、占用消防通道;
  (三)私拉乱接电线或者超负荷使用电器;
  (四)将违禁物品、危险物品带入临时宿舍;
  (五)私自留客住宿;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临时宿舍的责任人)
  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的管理单位负责人和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宿舍的施工单位负责人是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和施工工地临时宿舍安全使用的责任人。

  第十一条(对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的管理单位和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宿舍的施工单位的要求)
  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的管理单位和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宿舍的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治安、消防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督促专职管理人员定期对临时宿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处理。
  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的管理单位和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宿舍的施工单位在临时宿舍发现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犯罪嫌疑人员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部门。

  第十二条(房屋征收范围内空置房屋的管理要求)
  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已完成搬迁的空置房屋不得住宿。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已完成搬迁的空置房屋采取关闭、封闭等措施,并定期巡查。发现在空置房屋内住宿或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搭建临时窝棚住宿的,应当劝其搬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部门。

  第十三条(住宿人员信息的登记、报备)
  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的管理单位应当登记临时宿舍住宿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并将登记信息定期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宿舍的施工单位应当登记临时宿舍住宿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并将登记信息定期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第十四条(对相关法规有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相关条款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对未按规定报备临时宿舍信息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的管理单位、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宿舍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备临时宿舍信息的,由区(县)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对施工工地有非本工地工作人员住宿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施工工地临时宿舍有非本工地工作人员住宿的,由区(县)公安部门责令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宿舍的施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对未按规定落实相关制度或履行报告义务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的管理单位和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宿舍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落实相关制度的,由区(县)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的管理单位和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宿舍的施工单位在临时宿舍发现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犯罪嫌疑人员,未立即报告公安部门的,由区(县)公安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对未按规定登记、报备住宿人员信息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的管理单位、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宿舍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登记、报备住宿人员信息的,由区(县)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同地区相关
关于印发《长三角地区环境保护领域实施信用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及《餐饮业油烟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上海市关于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有害垃圾全程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备案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对不符合分类质量标准生活垃圾拒绝收运的操作规程(试行)
上海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
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导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2025年修订)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和《贵州省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大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七台河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2022-2035年)》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工程专职安全员履职行为的通知
大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山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施细则(试行)(2024版)》的通知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
南京市渣土运输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