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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目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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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沪安委办〔 2007 〕 90 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

颁布日期:2007-05-16生效日期:2007-05-16

各区(县)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等部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工作要求,全面推进本市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开展危险路段治理工作,经市公安交警部门提出,并共同商议制定了《上海市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目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 OO 七年五月十六日

 

上海市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目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及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等部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工作要求,督促、推进区(县)政府落实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交通安全责任,切实落实各项防范措施,不断营造安全、和谐的交通安全环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以控制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和治理危险道路隐患为目标,对区(县)政府实施考核。区(县)政府应当层层落实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责任,落实交通安全防范工作措施,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投入,切实有效的开展危险路段治理,不断营造安全、和谐的交通安全环境。

    第三条     本市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是实施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目标管理的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分解落实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

    (二)公布市、区(县)两级危险道路治理重点;  

    (三)指导、协调、督促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开展危险路段治理各项工作职责和措施的落实;

    (四)检查、通报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开展危险路段治理工作情况;

    (五)总结推广交通安全和危险道路治理工作经验;

    (六)协调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经费用于事故隐患治理;

    (七)组织开展对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治理危险路段目标管理评估、考核。

    第四条     本市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开展危险路段治理的具体实施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危险路段排查治理机制,每年组织有关部门排查辖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二)建立危险路段台帐,详细记录每个危险路段的名称、位置、主要隐患、交通事故情况及相关图片、治理意见和措施,定期向区、县政府报告危险路段信息;

    (三)及时对重特大交通事故进行评析和研判,健全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专家咨询制度,定期向专家通报有关交通安全隐患,积极采纳专家意见和建议;

    (四)对相关部门协同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开展危险路段治理工作提出针对措施和工作建议。  

    (五)提出分解落实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建议。

    第五条     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达本市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考核指标,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分解下达至各区(县)政府,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总量控制。

    第六条    市级危险道路治理目标,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确定,下达至区(县)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

    区(县)级危险道路治理目标,由区(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商区(县)公安分局确定,下达至镇、街道等政府机构。

    第七条    控制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目标管理实行市、区(县)两级考核制度。

    市级控制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考核指标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公布目标时确定;区(县)级控制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考核指标由区(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公布目标时确定;

    第八条    治理危险道路目标管理实行市、区(县)两级考核制度。

    凡被确定为市级治理的危险道路,道路交通死亡人数较治理前下降 50% 以上、交通安全隐患消除率达到 50% 以上的,为基本达标;治理前下降 70% 以上、交通安全隐患消除率达到 70% 以上的,为达标;

    区(县级)危险路段治理目标由各区(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商定,并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指导、协调、督促各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以及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危险路段排查治理工作。并应当对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和危险路段治理工作开展年度评估、考核,对措施落实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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