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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式灭火器 (XF 86-1994)(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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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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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GA 86-1994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法律效力:行业标准

应用分类:消防安全类

颁布日期:1994-11-02生效日期:1995-05-01

备注:本标准已被《简易式灭火器 (XF 86-2009)》代替,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简易式灭火器的型式、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简易式灭火器。

2引用标准

GB 4065二氟一氯一溴甲烷灭火剂
GB 4066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剂
GB 4351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10111利用随机数骰子进行随机抽样的方法
ZB C84006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剂
GN 11消防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3术语

3.1简易式灭火器(以下简称灭火器)
指充装量小于1000g并由一只手指开启的不可重复充装使用的贮压式灭火器。

3.2单位产品
为实施抽样检查的需要而划分的基本单位,单个灭火器为基本单位产品。

3.3检查批
为实施抽样检查汇集起来的单位产品,称为检查批(以下简称批)。

3.4连续批
批与批之间质量关系密集的连续提交检查的批,只要产品的设计、结构、工艺、主要原材料等生产条件基本相同,一般可视为连续批。

3.5批量批中所含单位产品的总数。

3.6样本
样本单位的全体。

3.7样本大小样本中包含的样本单位数。

3.8随机抽样批中每一个单位产品抽到的可能性都相等的一种抽样方法。

3.9不合格
单位产品的质量特性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称为不合格。按照不合格的严重程度,本标准规定了以下三类不合格。
3.9.1A类不合格
单位产品的极重要质量特性不符合规定。如对人员会造成危害、不能喷射或不能操作等缺陷。
3.9.2B类不合格
不构成A类不合格,但单位产品的重要质量特性不符合规定会严重降低使用性能的缺陷。
3.9.3C类不合格
不构成A类不合格和B类不合格,但单位产品的质量特性不符合规定,会轻微影响使用性能的缺陷。

3.10批质量
单个提交检查的批的质量。

3.11不合格判定数
指批不合格判断样本中所不允许的最小不合格数。记作“Re”。

3.12合格判定数
指批合格判断样本中所允许的最大不合格数。记作“Ac”。

3.13初检查
对提交检查的批进行的第一次检查。经第一次检查被拒收的返工后,再次提交检查不算初检查。

4型号编制

灭火器的型号编制方法按GN 11的规定。标记示例:



5技术要求

5.1基本参数
5.1.1灭火器在60℃时,其公称工作压力应不超过1.2MPa。
5.1.2灭火器在20±5℃时,其性能参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5.1.3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应符合GB 4351中第3.3.1条的规定。在最高或最低使用温度下的喷射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a.有效喷射时间,相对于20±5℃时的有效喷射时间的偏差不得大于±25%。
b.喷射滞后时间不得大于2s。
c.喷射剩余率对于干粉灭火器不得大于15%;对于1211灭火器不得大于10%。
5.1.4灭火器应具有灭废纸箱火、灭座垫火、灭油锅火和灭汽油火的能力。灭火器扑灭汽油火的能力,不得小于表2的规定。

表2


5.2机械强度
5.2.1灭火器的筒体及封盖,应整体进行变形试验。变形试验压力为1.3MPa。试验时不得有渗漏及宏观变形。
5.2.2灭火器的筒体及封盖,应整体进行水压爆破试验。爆破压力不得小于1.8MPa。
5.2.3灭火器的抗振动性能应符合GB 4351中第3.6.4和3.6.5条的规定。
5.2.4灭火器应进行跌落试验。试验后不得出现灭火剂或驱动气体释放现象。

5.3结构
5.3.1灭火器筒体的外径,不得超过75mm。
5.3.2灭火器的操作机构应设有保护盖,保护盖和操作机构的开启动作应能分别一次完成,在55-50℃时,操作机构的开启力不得大于100N。

5.4材料
5.4.1灭火器的筒体及封盖的材料应由金属制造,并应符合使用温度范围的要求,材料的化学成分和机械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5.4.2灭火器的橡胶和塑料件材料的性能,应符合GB 4351中第3.9.2条的规定。
5.4.3用于灭火器的1211灭火剂应符合GB 4065的规定。
5.4.4用于灭火器的干粉灭火剂应符合GB 4066或ZB C84006的规定。
5.4.5用作灭火器的驱动气体应为不燃气体,并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5.5密封性能
5.5.1灭火器在使用过程中,各连接处不得有泄漏现象。
5.5.2灭火器应用浸水法进行气密试验,试验时不得有可见的泄漏气泡。

5.6制造工艺
5.6.1灭火器的筒体可用焊接,拉伸或旋压等工艺制造。
5.6.2灭火器筒体的外表面应进行防腐处理,其性能符合GB 4351中第3.7.1条的规定。灭火器筒体的内表面应耐灭火剂的腐蚀,其性能应符合GB 4351中第3.7.2条的规定。

5.7外观质量
5.7.1灭火器的外表面涂层应色泽均匀,无明显流痕、龟裂、气泡、划痕和碰伤等缺陷。
5.7.2电镀件表面应无气泡、明显划痕和碰伤等缺陷。
5.7.3贴花应端正、平服、不缺边少字,无明显皱褶和气泡等缺陷,且经外部腐蚀试验后不脱落。

6试验方法

6.1连续喷射性能试验方法,按GB 4351中第4.1.1条的规定。

6.2使用温度的喷射性能试验方法,按GB 4351中第4.2条的规定。

6.3灭火试验
6.3.1废纸箱火灭火试验
在内径28cm、高30cm铁制圆盘中央,放入一个内径2.8cm的圆筒。将42张报纸(每张取普通2开报纸的四分之一大小,总重约240g),每张揉成直径40~60mm的球形,均匀地堆积在圆筒周围,将含有0.3g酒精(纯度95%以上)的脱脂棉球放入圆筒中,点上火后迅速取出圆筒,预燃3min后开始灭火。火焰熄灭后2min内不出现复燃现象,则为灭火成功。
6.3.2座垫火灭火试验
在边长100cm×100cm、厚10cm的氨基甲酸乙酯泡沫(重约1.3kg)的中间部位,用含有0.3g酒精(纯度95%以上)的脱脂棉球点火,预燃90s后进行灭火。火焰熄灭后1min内不出现复燃,则为灭火成功。
6.3.3油锅火灭火试验
在直径30cm、深5cm的平底油锅中倒入700mL的豆油,用煤气炉加热到油面起火后,关掉煤气炉,预燃60s后,开始灭火,火焰熄灭后1min内不出现复燃,则为灭火成功。
6.3.4汽油火灭火试验
汽油火灭火试验方法按GB 4351中第4.4条的规定,其中油面离沿口的距离80mm。
6.3.5灭火试验条件与评定
灭火试验应在室内进行,室内的通风条件应不影响火焰的自由燃烧。
灭火试验应有专人操作,操作者可穿戴透明面罩、隔热服与手套。在灭火过程中,操作者可绕模型任意移动,灭火时可以连续喷射,也可间歇喷射。
灭火试验应进行三次,其中有二次灭火成功,则判该灭火器达到了此灭火级别。若连续二次灭火成功,第三次可以免试。

6.4气密试验
将灭火器的保护盖、喷嘴等附件卸下后,浸没在水温55-50℃的清水中,水面应高于灭火器顶端50mm以上,保持1h,并注意观察,不得有可见的泄漏气泡。

6.5水压强度试验
试验时水温应不低于5℃;试验用压力表精度不低于1级,最大量程应为被测压力的1.5~2倍;试验装置应有安全保护装置。
6.5.1变形试验
将灭火器安装在试验台上,试验时先升压至0.6MPa,然后卸压,反复数次,以排除水中气体,然后以缓慢速率均匀升压至1.3MPa,在此压力下持续时间应不少于1min。
6.5.2爆破试验
将经变形试验合格的灭火器安装在试验台上,试验时升压至0.6MPa,然后卸压,反复数次,以排除水中气体,然后以缓慢速率均匀升压,直到灭火器破裂。

6.6跌落试验
将灭火器以水平和垂直状态(底部朝下),从2m的高处,自由跌落在坚硬的水泥地面上各一次。

6.7橡胶和塑料件的热稳定性能试验方法,应按GB 4351中第4.11条的规定。

6.8抗腐蚀性能试验方法,应按GB 4351中第4.9条的规定。

6.9操作机构性能试验方法,应按GB 4351中第4.12条的规定。

6.10抗振动性能试验方法,应按GB 4351中第4.7条的规定。

7检验规则

7.1灭火器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应分别符合下列规定。
7.1.1出厂检验灭火器必须经过工厂质量检验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出厂检验项目按表B1的规定进行,样本大小、判定数值按表B3~表B5的规定进行逐批检查。
7.1.2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型式检验:
a.生产厂新试制产品;
b.正式生产后,如果改变工艺、结构及材料时;
c.停产6个月以上再生产时;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型式检验的结果应符合本标准规定
的全部要求。

7.2灭火器的不合格分类按附录A(补充件)的规定。

7.3灭火器产品的抽样方案及质量验收检查规则,按附录B(补充件)的规定。

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标志
8.1.1灭火器筒体颜色推荐用红色。
8.1.2灭火器的铭牌应有下列内容:
a.名称、型号和商标;
b.灭火剂和驱动气体的种类及数量;
c.灭火种类或对象;
d.使用方法,用文字或图形说明(编排在铭牌的明显位置);
e.灭火剂毒性或电击危险的警告;
f.必须有“灭火器一经开启,不得重复使用、充装”的文字说明;
g.生产许可证,认证标志或批准文件的编号;
h.出厂年月;
i.灭火器的保质期不超过4年;
j.制造厂名称或代号。
8.1.3包装箱表面应印有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包装箱外部尺寸、毛重、生产厂名和出厂日期。
8.1.4包装箱应标有“小心轻放”、“严禁曝晒”字样。

8.2包装
产品采用竖直排列,产品的包装应保证在正常运输中不损坏和散包,并符合用户的需要和运输部门的规定。
出口产品的包装应符合出口包装的规定。

8.3运输
运输时要轻装轻卸,严禁抛掷,防止碰撞,避免雨淋、曝晒及污染。

8.4贮存
贮存库房要通风、干燥、清洁,严禁重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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