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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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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苏安〔2010〕17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10-11-03生效日期:2010-11-03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安委[2010]6号),加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查处力度,严肃追究事故责任者,有效防范和减少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省安委会制定了《江苏省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江苏省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

  第一条 为严肃查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较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安委[2010]6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事故都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告;各省辖市(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事故都必须认真调查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条 省安委会对影响重大的较大事故实行挂牌督办制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范围:
  (一)一次死亡3-9人的生产经营单位较大事故;
  (二)一次死亡5-9人的道路交通、内河(湖)水上交通和渔业船舶水上事故;
  (三)社会影响重大事故;
  (四)国家领导、省委和省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安全生产领导批示要求督办的事故。

  第四条 省安委会办公室承担省安委会对较大事故挂牌督办的具体事项。
  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挂牌督办事项,市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较大事故挂牌督办事项的综合工作。

  第五条 省安委会对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省安委会办公室提出挂牌督办建议,报省安委会领导审定同意后,以省安委会名义向市级人民政府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
  (二)在省主流媒体或省政府网站、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上公布挂牌督办信息。

  第六条 挂牌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名称;
  (二)督办事项;
  (三)办理期限;
  (四)督办解除方式、程序。

  第七条 市级人民政府接到挂牌督办通知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和督促有关职能部门按照督办通知要求办理下列事项:
  (一)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二)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
  (三)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四)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五)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处分;
  (六)对事故批复结案;
  (七)监督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八条 市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挂牌督办通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督办事项。

  第九条 在较大事故查处督办期间,市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加强与省安委会办公室的沟通,及时汇报有关情况。
  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对督办事项的指导、协调和督促。

  第十条 对督办的较大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初稿后,市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应当及时向省安委会办公室作出书面报告,经审核同意后,由市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决定。

  第十一条 对督办的较大事故查处结案后,市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和省安委会办公室应将较大事故挂牌督办情况和事故查处结案情况,在省主流媒体或省政府网站、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承担挂牌督办事项的市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督办事项无故拖延、敷衍塞责,或者在解除挂牌督办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市级人民政府未按规定完成督办任务的,省安委会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对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省有关部门(省安委会成员单位)或者机构组织调查处理的较大事故的挂牌督办,依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重大事故的查处挂牌督办按照《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安委[2010]6号)规定执行;对于较大事故以下的事故的挂牌督办,各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应当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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