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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安全社区评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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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渝安监发〔2012〕92号

颁布部门: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2-05-17生效日期:2012-05-17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
  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社区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09〕11号)要求,结合我市安全社区创建三年的工作实际,重新制定了《重庆市安全社区评定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社区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安监发〔2010〕57号)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废止。

                       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重庆市安全社区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安全社区建设,规范评定管理,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社区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09〕11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安全社区评定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依据《安全社区建设基本要求》(AQ/T9001-2006)和《重庆市安全社区现场评定标准》(渝安监发〔2011〕72号)实施安全社区评定。

  第三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负责全市安全社区的组织、评定、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市安监局委托重庆市安全生产协会安全生产协会文化专委会(以下简称市安全生产协会文化专委会)具体实施全市安全社区申报、初审和现场评定工作。

  第五条 安全社区的评定程序,分为申请、审查、现场评定、综合评定和证后管理(含复评)。

第二章  申请及审查

  第六条 社区应在启动安全社区创建工作后20个工作日内填写《重庆市安全社区创建备案表》(附件一)电子版并报市安监局备案。

  第七条 申请评定重庆市安全社区的条件:
  (一)按照《安全社区建设基本要求》(AQ/T9001-2006)和《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社区现场评定标准〉的通知》(渝安监发〔2011〕72号)规定,持续开展安全社区创建满1年以上,且自评合格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和企业主导型社区均可提出申请。
  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申请的,其所属乡镇和街道应有80%以上通过安全社区评定且为合格。
  (二)上一年度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各类事故与伤害指标在当地政府下达的控制考核指标内。
(三)安全社区创建期间内无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八条 凡符合申请条件的社区,应按要求填写《重庆市安全社区评定申请书》(附件2),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填写推荐意见、加盖印章后报市安全生产协会文化专委会;区县(自治县)整体创建安全社区的,应加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章后报市安全生产协会文化专委会。

  第九条 申请社区提交材料:
  (一)《重庆市安全社区评定申请书》(电子件和纸质件各一份);
  (二)《安全社区工作报告》(电子件)。

  第十条 市安全生产协会文化专委会收到社区提交的材料后于20个工作日内对《重庆市安全社区评定申请书》和《安全社区工作报告》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报市安监局备案,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社区。

第三章  现场评定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初审合格的社区,由市安全生产协会文化专委会选派3—5名安全社区评审专家组成现场评定组,依据《重庆市安全社区现场评定标准》进行现场评定。

  第十二条 现场评定主要程序包括现场考察和现场会议。 
  现场考察:通过查阅、访谈、现场检查等方法了解安全社区建设情况,验证安全促进项目效果。
  现场会议:由申请社区负责人介绍安全社区创建过程、安全促进项目实施情况。评审组成员现场提问、查阅档案资料,双方交换现场评定反馈意见。

  第十三条 申请方有如下权利:
  (一)对不适宜参加本次评定的人员提出异议,但应有合理的理由;
  (二)对现场评定反馈意见有争议时,应与评定组协商,若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申请方可向市安监局提出申诉或投诉。

  第十四条 申请方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按现场评定要求提供评定所需文件和资料;
  (二)为现场评定工作组提供评定工作必要的条件;
  (三)允许评定人员实施评定时进入相关现场,调阅相关记录和访问有关人员;
  (四)申请方安排工作人员陪同评定组进行评定,以便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四章  综合评定及命名

  第十五条  现场评定组完成现场评定工作任务后,形成《重庆市安全社区现场评定反馈意见》(附件三)并提交市安全生产协会文化专委会审议。市安全生产协会文化专委会在20个工作日内根据《安全社区工作报告》撰写情况和现场评定情况进行总评并做出评定结论性意见。

  第十六条 市安监局将根据市安全生产协会文化专委会的评定结论性意见于20个工作日内研究做出综合评定结论,并将评定结果通知区县(自治县)安监局。

  第十七条 综合评定结论合格的社区,由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授予“重庆市安全社区”称号并颁发“重庆市安全社区”牌匾,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综合评定结论未获通过的社区,经整改后由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复审认可,可重新向市安监局提出申请。

第五章  证后管理

  第十九条 “重庆市安全社区”称号有效期五年。持证社区应在期满三个月前重新提出申请,市安全生产协会文化专委会委派评定组进行现场复评,复评为不合格的由市安监局取消其称号。逾期未提出复评申请的,“重庆市安全社区”称号自动废止并由市安监局予以公告。
在“重庆市安全社区”称号期间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社会影响重大事件,由授予机关取消其称号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获得“重庆市安全社区”称号期满一年的社区,应于每年1月30日之前向市安全生产协会文化专委会递交《重庆市安全社区年度工作报告》。市安全生产协会文化专委会将汇总情况报市安监局备案,市安监局视情况进行抽检。

  第二十一条 未提交《重庆市安全社区年度工作报告》的,由市安全生产协会文化专委会督促社区在1个月内提交年度工作报告,逾期仍未提交年度工作报告的,由市安全生产协会文化专委会报市安监局撤销其“重庆市安全社区”称号并予以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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