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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第一批)(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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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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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环发[1999]83号

颁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危险化学品

颁布日期:1999-04-02生效日期:1999-04-02

  备注:本法规已于2005年12月27日被《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的公告》(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5年第65号)废止,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关于修订《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

  国家环境保护局与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关于发布〈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的通知》(环管[1994]140号)下发执行以来,对保护我国的生态环境和人民身体健康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根据几年来的执行情况,我局与海关总署共同对有毒化学品目录进行了细化,提出了每类化学品中所需要控制的具体化学品名称和海关编码。现将调整后的《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及其代理人向中国出口和国内从国外进口《目录》中的有毒化学品之前,必须办理《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每次进口、出口《目录》中所列有毒化学品时,进、出口者必须持国家环保总局签发的《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

  二、外商及其代理人向中国出口所经营的未曾在中国登记(除农药以外)的任何化学品,必须向国家环保总局提出化学品首次进口环境管理登记申请,取得《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后,方能进口所登记的化学品。

  各地环境保护局应督促辖区内使用进口化学品做原料的企业进行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协助海关做好化学品进出口的验放工作,减少化学品对环境的污染。

  附件: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第一批)

  一九九九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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