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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华北平原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华北平原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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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环发[2013]49号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水污染类

颁布日期:2013-04-22生效日期:2013-04-22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山东省、河南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水利部编制的《华北平原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方案》是开展华北平原地区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及河南省(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将《方案》相关责任分解落实到省(市)内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认真做好《方案》实施工作。

  二、加强协调,整合资源。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涉及面广,《方案》实施过程中,要加强相关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做好与《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及《全国地面沉降防治规划(2011-2020年)》等相关规划的衔接,明确职责、合理布局、整合资源、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和投资。

  三、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辖区地下水污染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相关工作,重点做好地下水环境监测网建设、地下水型饮用水源保护,相关地表水污染防控、重点污染源及重点区域污染综合防治等工作,加强监管,逐步改善地下水环境质量。

  四、加强论证,科学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方案》的指导下,认真做好相关项目前期工作,充分论证项目建设的技术经济可行性和建设规模等。要加大地下水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拓宽投融资渠道,充分调动全社会特别是企业的积极性,积极推进《方案》实施工作。

  附件:华北平原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环境保护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利部
  2013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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