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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关于禁止新建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设施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已废止)

关于《关于禁止新建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设施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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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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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环发(1999)147号

颁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1999-06-29生效日期:1999-06-29

  备注:本法规已于2018年1月23日被《关于生产和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建设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大气[2018]5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1997年11月11日,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禁止新建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设施的通知》(环发[1997]733号),规定各地不得新建、扩建或改建七类与消耗臭氧层物质有关的生产装置(线)。1998年11月召开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第十次缔约国大会又作出新的规定,要求所有缔约国1999年6月30日之后,不再允许新建使用以消耗臭氧层物质作为加工助剂的工厂。经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做如下补充通知:

  一、自1999年7月1日起,除已批准立项的项目外,各地不得新建、扩建或改建以附件所列物质作为加工助剂的工厂(包括生产装置、生产线)。

  二、违反规定的,依照环发[1997]733号文件处理。

  三、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严格把关。

  附:用作加工助剂的控制物质用途清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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