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1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06年11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 长 赵建才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1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维护法制统一,促进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6〕28号)的要求,市人民政府组织对现行有效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10件规章,予以废止。
附 件郑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章目录
1 郑州市城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郑政〔1987〕4号
2 郑州市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 第19号
3 郑州市幼儿园管理办法 第20号
4 郑州市职工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60号
5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79号
6 郑州市行人和非机动车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办法 第92号
7郑州市公共场馆管理办法 第94号
8郑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规定 第118号
9郑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重点地区隔离控制办法 第119号
10郑州市机动车排放污染物防治办法 第1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