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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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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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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颁布部门: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规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1997-06-04生效日期:1997-06-04

  注:本法规已于2010年7月29日被《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废止

长沙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1991年9月27日湖南省长沙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1991年11月17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7年4月30日湖南省长沙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长沙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的决定》修正 1997年6月4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要依靠群众,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犯罪、保障安全的方针。

  第四条 单位应建立治安保卫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 公安机关对单位保卫工作实行指导和监督:

  (一)督促单位健全治安保卫机构或配备治安保卫人员,对单位治安保卫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二)指导单位建立治安保卫制度,制定要害部位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检查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发现漏洞和隐患,及时提出整改建议或发出整改通知书。

第二章 任务与职责

  第七条 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职工群众维护治安秩序,同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分子以及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二)做好防盗窃、防破坏、防火灾和防其他治安灾害事故的工作;

  (三)保障要害部位的安全;

  (四)调整内部治安纠纷;

  (五)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查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第八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责任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具体分管治安保卫工作。

  第九条 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治安保卫机构或配备治安保卫人员。单位治安保卫机构和治安保卫人员在业务上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

  第十条 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对正在本单位发生的妨碍正常生产、工作、教学、科研、生活秩序的行为,应劝阻、制止或将行为人带离现场,必要时扭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驻单位的派出机构履行上级公安机关授予的职权,负责维护该单位的治安秩序。

  第十二条 单位治安保卫机构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执勤人员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三条 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业务经费列入单位预算。

第三章 管理与防范

  第十四条 单位应对职工群众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法律教育、保密教育和安全教育,提高文化、道德素质,增强法制观念。

  第十五条 单位应协助公安、司法机关对在本单位被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力、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罪犯和被监视居住的人员以及所外执行的劳动教养人员,做好教育、改造和监督、考察工作。

  第十六条 单位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做好暂住人口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单位应按规定当日送存现金,因特殊情况滞留超限额的现金应有专人值班守护;取送巨额现金、有价证券,应使用机动车辆或派专人护送。

  单位应严格票证管理制度,空白支票应与印鉴分开置放。

  第十八条 金融单位的金库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严格执行两人以上24小时守护和两人管库制度。

  第十九条 单位对贵重物资、器材、设备、精密仪器应指定专人保管。在使用、流转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单位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病菌种等危险物品,要专库分室存放,专人管理,并安装防火、防爆和防盗、防泄漏等安全设施,严格执行进出库和领取、使用制度。

  第二十一条 物资仓库必须符合安全条件,健全值班、巡逻制度。重要物资仓库、危险品仓库和大型储备库,应有齐全的防范设施,并建立专职护库队。

  第二十二条 单位对重点科研项目和机密文件、档案、图纸、资料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安全保密措施,防止失密泄密和窃密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枪支弹药管理、文物管理、消防管理、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废旧物资回收管理。

  单位确定的要害部位应报公安机关备案,要害部位的设施应符合国家安全规范。

  第二十四条 单位的办公楼、招待所、会场、俱乐部、影剧院、舞厅等场所,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治安保卫措施。

  单位宿舍应制定并落实管理防范措施。

  第二十五条 涉外单位应严格执行境外人员入境、出境、居留、住宿、旅行、户口申报制度。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治安保卫组织、制度健全,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无重大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

  (二)热爱治安保卫工作,忠于职守,依法办事,成绩突出的;

  (三)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勇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有功的;

  (四)防止治安灾害事故有突出贡献的。

  对同违法犯罪分子和灾害事故作斗争负伤、致残人员应及时安排治疗和妥善安置;对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牺牲的人员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褒扬,并对其家属予以抚恤。

  第二十七条 因治安保卫工作措施不落实而发生重大刑事、治安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不得评先进单位;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委托分管的负责人应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危害和损失的直接责任人,由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治安保卫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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