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17年12月7日被《江苏省安监局、江苏煤监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及文件的通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市安监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安监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省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省局依照《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了《江苏省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省局。
附件:《江苏省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6月14日
江苏省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输送、储存等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管道储运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成品油管道、城镇燃气管道、石化企业内部管道等管道储运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管道储运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管道储运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管道储运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
第五条 管道储运单位必须具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属于非煤矿矿山范畴的管道储运单位,必须依法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 管道储运单位应当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健全完善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体系,强化风险管理,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七条 管道储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比例不得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5‰,其中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应当达到80%以上。200人以下的管道储运单位应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油气分输站场应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八条 管道储运单位应当制定并及时修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将安全责任落实情况作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 管道储运单位应当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岗位必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 管道储运单位应当配备与管道储运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应的工程技术装备。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以及有关安全生产要求。
第十一条 管道储运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管道储运单位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有关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从业人员按规定佩戴使用。
第十三条 管道储运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以及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管道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十四条 管道储运单位必须履行管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按照有关要求落实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等工作。
管道建设项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第十五条 管道储运单位应当加强设备设施检查、维护、保养、检测检验、监测等工作。特种设备设施应当经专业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管道储运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和设备。
第十六条 管道储运单位应当建立动火、受限空间、动土、高处、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的作业许可制度,加强现场监督和作业过程的管理。
针对生产作业活动所涉及的人员、场所、设备设施、物料、工艺、环境等,应当进行危害因素辨识和风险分析,制定并落实风险防控措施。
第十七条 管道储运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以及安全隐患排查活动,根据季节变化、特殊时段的生产特点,开展专项或专业安全检查。检查发现的隐患应限期整改,不能及时整改的要制定有效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整改责任、资金、措施、时限、预案“五到位”。
第十八条 管道储运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评估、分级监控等措施。
第十九条 管道储运单位应当加强油气作业环境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划定防火防爆区域。电力设计、电气设备的选择、电气线路敷设、接地设计与安装应符合相关要求。
第二十条 管道储运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教育培训,定期组织消防检查和演练,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没有成立专职消防队伍的管道储运单位,应当与专业消防单位建立工作联系。
第二十一条 管道储运单位应当对承包商实施统一协调管理,加强承包商准入资格审查,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对进入危险场所作业的承包商,应当进行入场安全技术交底,告知现场作业风险,并对施工作业过程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管道储运单位应当建立应急管理机构,按照相关要求编制、修订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按有关规定报送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应当建立专(兼)职应急抢险队伍,或与专业抢险救援单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第二十三条 管道储运单位应当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按照应急预案要求配备应急物资及装备,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和应急技能培训,定期组织开展各级各类的应急预案演练。
第二十四条 管道储运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响应行动。必要时启动企地应急联动机制,实施应急救援。
管道储运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或迟报事故。
第二十五条 管道储运单位应当加强管道标志桩、警示牌的设置和维护,增加重点区域、地段的设置密度。管道标志损毁或安全警示不清的,应当及时修复或更新。
第二十六条 管道储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道安全巡护制度,配齐管道巡护人员,加强管道线路日常巡护,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理管道安全隐患。
第二十七条 管道储运单位应当加强管道第三方施工安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与施工方签订管道保护协议,明确管道保护责任和义务,并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监护。
第二十八条 管道储运单位应当加强管道违章占压检查和清理,及时发现并制止危及管道安全的非法违法施工作业行为。对于无法协调处置的管道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管道储运单位应当加强管道安全生产值班。值班人员应当熟悉工艺设备特点和安全运行要求,具备发现问题和及时协调处理问题的能力。
第三十条 管道储运单位应当加强与地方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沟通,定期报告安全生产情况,主动接受安全生产检查。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管道储运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教育培训、设备设施安全、安全生产管理、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下达整改指令,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管道储运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情况、管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情况监督管理,督促指导管道储运单位认真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消除管道安全隐患的协调和指导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制止和打击管道违章占压、非法违法施工等行为,维护管道安全生产正常秩序。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不断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