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被修订)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被修订)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13〕176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消防安全类

颁布日期:2013-10-25生效日期:2013-10-25

  备注:本法规已于2022年10月28日被《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苏政发〔2022〕92号)》修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0月25日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12〕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容易发生火灾事故以及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单位。具体界定标准如下:
  (一)人员密集场所: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场、集贸市场;大型商业综合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二)易燃易爆单位:年产(总储)量1万立方米以上易燃气体或10万立方米以上易燃液体的生产、储存单位。
  (三)高层、地下建筑:建筑高度100米以上的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地下公众聚集场所。
  除上述标准外,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其他火灾高危单位。

  第三条 火灾高危单位除应当履行法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确定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障消防工作经费。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每月召开消防安全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二)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电工等特殊工种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资格;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取得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且至少有2人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特殊工种人员应取得相关从业资格;普通员工应熟知本单位、本岗位火灾危险特性,掌握初起火灾扑救方法,具备组织引导疏散逃生的能力。
  (三)每月开展全面防火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立即整改消除;对不能立即消除的,及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部门和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资金和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按期整改到位。
  (四)对建筑消防设施、疏散逃生设施以及消防救援场地、灭火救援窗、消防车通道等实施消防安全标识化管理。
  (五)严格用火、用电、用气管理,实施明火作业需事先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并落实现场监护人员和防范措施。
  (六)委托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逐月对消防设施进行维修保养,每半年进行1次全面检查测试。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控制室应接入消防设施联网监测巡防系统。因消防设施故障或建筑改造、设备检修等停用消防设施的,应立即组织维修、施工,尽快恢复使用,并及时采取有效应急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停用消防设施超过24小时的,应报负责监管的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七)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装备器材和灭火救援物资,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实行24小时值班备勤。大型商业综合体、建筑高度150米以上的高层公共建筑、易燃易爆大型企业应建立专职消防队,其他火灾高危单位应建立志愿消防队。
  (八)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季度组织开展1次演练,确保所有员工每年参加1次演练。

  第四条 火灾高危单位所在建筑或场所有2个以上业主(或使用人)的,火灾高危单位及相关业主(使用人)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确立消防安全统一管理机构。消防安全统一管理机构应与业主(使用人)签订书面合同或责任书,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统一管理机构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消防安全统一管理。
  (二)共用消防设施维修更新或因建筑改造、设备检修等确需临时停用共用消防设施的,消防安全统一管理机构应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并及时告知所有业主(使用人)。
  (三)业主(使用人)发生变更、经营业态发生变化或进行局部改造、内部装修的,相关业主(使用人)应事先告知消防安全统一管理机构,消防安全统一管理机构应明确和督促落实有关消防安全责任与义务。
  (四)消防安全统一管理机构应联合生产经营规模较大的业主(使用人),按规定组建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

  第五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每年对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进行评估,并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有2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火灾高危单位,其评估工作由消防安全统一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明确各相关部门对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对火灾高危单位严格实施消防监管,加强消防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及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火灾高危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定期开展督导。具有行政审批或监管职能的部门,应依法严格审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依法严肃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违法行为。
  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互通、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对火灾高危单位的监督管理,提高其防火和灭火救援效能。

  第七条 火灾高危单位及其业主(使用人)应投保火灾财产保险;属于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的,应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八条 本规定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同地区相关
江苏省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办法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5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深入开展涉VOCs治理重点工作核查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完善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国务院食安委关于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意见
关于印发《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认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关于印发《湛江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观察期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黑烟车行驶区域的通告》及延长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印发《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
银监会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能效信贷指引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国务院食安委关于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意见
关于印发《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认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关于印发《湛江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观察期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黑烟车行驶区域的通告》及延长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5年版)》等6个消防设计技术文件的通知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汛期城乡燃气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