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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CN新法速递:2024年2月重点法规解读

2024-3-25 00:00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961 | 评论: 0 | 来自: ehs.cn
摘要:本期颁布的部分法律法规清单Summary of some new released EHS laws and regulations一、环境保护1、关于印发《用水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2、关于加快推动制造业绿色化发展的指导意见3、关于发布《重点用能 ...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4-02-07

2024-02-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

内 容

关键内容

影响

一、深入开展国家专项工业节能监察

(一)重点行业能效专项监察。依据行业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以及能效标杆水平、基准水平,聚焦石化化工(炼化、氯碱、纯碱、电石、化肥、无机盐、无机酸和有机酸、橡胶、醇醚、异氰酸酯、合成树脂、涂料、煤化工)、钢铁(焦化)、有色金属(电解铝、铜冶炼、工业硅)、造纸(纸浆、机制纸和纸板)、纺织(棉、化纤及混纺机织物,针织物、纱线,粘胶短纤维,聚酯涤纶)等行业企业,全面开展专项节能监察,力争实现行业企业全覆盖。

监察的范围: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金属、纺织等行业企业。

一、深入开展国家专项工业节能监察

(二)重点用能设备能效专项监察。依据重点用能产品设备强制性能效标准以及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对变压器、电机及其系统(电机、风机、泵、空压机、工业制冷设备等)、工业热能设备(工业锅炉、热处理设备等)用户企业开展专项监察,核查设备台账,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督促企业淘汰达不到强制性能效标准限定值的低效设备。本专项监察应覆盖前述细分行业企业。

监察的范围:变压器、电机及其系统、工业热能设备用户

一、深入开展国家专项工业节能监察

(三)重点领域能效专项监察。依据《关于加强绿色数据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节〔2019〕24号)和相关能效标准,对大型、超大型数据中心全面开展能效专项监察,核算电能利用效率(PUE)实测值,检查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情况等。

监察范围:大型、超大型数据中心

一、深入开展国家专项工业节能监察

(四)2023年违规企业整改落实情况专项监察。对2023年度工业节能监察工作中发现的能耗超限额企业和其他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企业进行“回头看”。对未按照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2023年违规企业将面临整改落实情况专项监察。

二、持续做好日常工业节能监察

根据本地区实际工作需要,开展日常工业节能监察工作,主要包括:对本地区能源消费量大、能耗增长较快行业领域的重点用能企业,以及未纳入“十四五”前三年监察范围的国家绿色数据中心、国家绿色工厂,开展行业能耗限额和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等强制性国家标准执行情况监察;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立、能源管理岗位设立和能源管理负责人履职等能源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能源计量、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节能教育培训开展情况等。

日常监察的主要目标:

能源消费量大、能耗增长较快的重点用能企业;

国家绿色数据中心、国家绿色工厂。




二、安全生产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4-01-31

2024-01-31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 容

关键内容

影响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培训、宣传、演练、评估、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了解

应急预案的内容要求

第十六条 单位应急预案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主要任务、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应急处置措施、人员疏散转移、应急资源调用等内容。

  大型企业集团可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和实际工作需要,建立本集团应急预案体系。

  安全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结合实际简化应急预案要素和内容。

预案的内容应符合要求。

应急演练

第三十二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演练制度,通过采取形式多样的方式方法,对应急预案所涉及的单位、人员、装备、设施等组织演练。通过演练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地震、台风、风暴潮、洪涝、山洪、滑坡、泥石流、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油、供热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废弃处置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等,应当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应建立应急预案演练制度;

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项应急演练。

应急演练评估

第三十三条 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加强演练评估,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机制运行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应急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演练的评估指导。根据需要,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的应急预案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指导。

  鼓励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应急预案演练评估。

了解应急演练评估的范围;
落实应急演练评估。

应急预案的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六)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应急预案需要修订的情形。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4-02-09

2024-02-09

应急管理部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关于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的通知

内 容

关键内容

影响

三、认真对照《条例》自查自改

三、认真对照《条例》自查自改


  煤矿企业、涉煤中央企业要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责任,认真组织本企业及所属煤矿对照《条例》开展自查自改。重点检查以下内容:是否健全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是否按规定配备“五职”矿长和专职副总工程师;是否按规定配备主要技术负责人并健全落实技术管理体系;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持续保持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是否按规定建立领导带班制度;是否按规定建立安全限员和井下工作时间管理制度;是否禁止井下劳务派遣用工;是否按规定保障安全投入和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煤矿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设计、施工、验收;是否按规定开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是否违反安全生产条件下达生产计划及经营性指标等。


  所有煤矿要认真对照《条例》有关规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自查自改,重点检查以下内容:是否按规定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是否按规定编制专项设计;是否对规定的危险作业采取专门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是否按规定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按规定进行灾害等级鉴定;主要生产系统和安全设施是否符合《条例》规定;是否有《条例》规定的十七项重大事故隐患等。

煤矿企业需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自查自改。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4-01-08

2024-03-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

内 容

关键内容

影响

适用范围

第二条  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安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交通运输工程施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通过安全生产考核后方可任职。

下列人员需经安全生产考核后方可任职:

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定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施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具有决策权、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人员,主要包括董事长、经理。

  本办法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由施工单位书面确定、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的人员,主要包括项目经理。

  本办法所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施工单位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

了解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4-01-21

2024-01-21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的通知

内 容

关键内容

影响

(五)开展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素质能力提升行动。

10.推动危化品、石油天然气开采、矿山、金属冶炼、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深化提升,严格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有关要求作为培训考核的重要内容。出台《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标准,加强设备配备和设施建设,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进行一轮全覆盖条件复核,2024年底前清退一批不符合条件的机构。优化特种作业考试和许可管理,2025年底前建成国家层面统一的“互联网+特种作业人员综合管理服务”系统,推动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电气焊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生产安全等操作规程。

高危行业的从业人员、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技能培训和考核。

(五)开展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素质能力提升行动。

11.结合各行业领域实际情况,2024年底前全面细化完善生产经营单位各类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频次、内容、范围:时间等规定要求,健全教育培训效果督导检查机制,切实强化教育培训动态管理。明确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准入机制以及不符合安全条件要求的退出机制,提升从业人员整体能力水平。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外包外租等关联单位的安全生产指导、监督,将接受其作业指令的劳务派遣、灵活用工等人员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严格安全培训和管理,切实提升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和能力。

2024年底前明确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具体要求。

(五)开展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素质能力提升行动。

12.聚焦从业人员疏散逃生避险意识能力提升,推动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疏散逃生演练(高危行业领域每半年至少1次),让全体从业人员熟知逃生通道、安全出口及应急处置要求,形成常态化机制。推动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全面依法建设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满足安全风险防范和事故抢险救援需要。

普通企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疏散逃生演练;

高危企业没半年至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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