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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加油站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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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粤安监〔2014〕53号

颁布部门: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危险化学品类

颁布日期:2014-04-17生效日期:2014-04-17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深圳市经贸信息委,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有关单位: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加油站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业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迳向省安全监管局反映。

  附件: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加油站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4月17日

  (联系人:张文海,电话:020-83133345)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加油站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汽车加油站安全管理,规范汽车加油站经营行为,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部分地区和单位反映有关加油站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结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以下简称《规范》)颁布实施,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严格执行标准规范

  《规范》于2013年3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规范》与原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版),以下简称《原规范》)相比,调整了加油站的等级划分标准、民用建筑保护类别划分标准,增加了自助加油站(区)的内容,加强了安全和环保措施,采取了一些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等。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规范》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要求做好新建、扩建和改建汽车加油站工程的设计和施工等工作,并加强下列重点设备、工艺设施的设置和维护。

  (一)埋地油罐应按《规范》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或政府有关环境保护法规、法令的要求,采取防止油品渗漏的措施。防止油品渗漏的措施应当符合《规范》第6.5节和有关标准规定。采用双层油罐的,应符合《钢制常压储罐》(AQ3020-2008)、《双层罐渗漏检测系统》(BG/T30040)等有关标准规定,鼓励采用符合《双层罐渗漏检测系统》规定Ⅰ级安全或环保保护等级的渗漏检测系统。

  (二)加油站应采取卸油时的防满溢措施,设置带有高液位报警功能的液位监测系统。

  (三)加油机应具备紧急切断功能,在加油软管上宜设安全拉断阀;以正压供油的加油机,其底部的供油管道上应设剪切阀。

  (四)加油工艺管道、油气回收系统的设置应当符合《规范》要求,并确保处于正常的适用状态。

  既有加油站要结合安全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按《规范》规定对相关重点设备、工艺设施进行升级改造,进一步提高风险防控、事故处置能力和安全智能化程度,全面提升加油站本质安全水平。

  二、规范自助加油站安全管理

  自助加油站(区)除应当符合《规范》第6.2、6.6节要求外,还应满足下列安全管理要求。

  (一)完善设施设备。加油枪应有无压自封装置,具备解决顾客因未关油枪开关而造成下一名顾客提枪时出现油品溅出问题的功能。

  (二)健全管理制度。根据自助加油作业特点,特别是要针对特殊时期、繁忙时段、夜间值班等突出问题,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责任体系和岗位职责,确保安全管理到位。

  (三)加强安全培训。针对自助加油的特点,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培训,有效提高现场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水平。

  (四)加强现场管理。配备专职监管人员,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巡查自助加油设备状况,及时指导顾客安全操作,提醒司乘人员消除不安全因素。

  (五)加强应急管理。要根据人员编制减少,加油环境发生变化等特点,针对自助加油过程中出现溅油、洒油、溢油、加错油、设备损坏、数质量纠纷、停电应急、油品燃爆和人为故意破坏行为等突发事件,制定完善相应的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并加强演练,切实提高员工对事故或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同时配备必需的应急救援用品和器材,并确保器材随时处于完好状态。

  (六)加强宣传指引。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大力宣传自助加油站安全知识,完善自助加油服务指引,引导消费者认识、熟悉并接受自助加油。

  新建、改建、扩建加油站并设置自助加油功能的,应纳入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内容一并审查验收。既有加油站通过技术改造等设置自助加油站(区)的,成品油经营单位应对自助加油站(区)符合前款要求的情况,组织本企业、施工等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或者委托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将检查验收情况或安全评价报告结论书面告知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和所在地县(区)安全监管部门。

  三、加强加油站安全监管

  (一)严格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监管。负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部门要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加油站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程序,按照《规范》和有关标准要求,严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把关。对未通过安全审查擅自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要责令停业或停用,并依法予以查处。

  (二)做好《规范》实施衔接工作。对于在《规范》实施前已设计和施工的加油站,按《原规范》执行。对于既有加油站不改变原有整体现状,调整或恢复原有储罐设施的,也应当符合《规范》规定的加油站等级标准、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和站内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等有关条款要求。对于《规范》第6.5.1条“汽车加油站应按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或政府有关环境保护法规、法令的要求,采取防止油品渗漏的措施”,根据《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便函(2013)站规函第24号(见附件1),如目前没有相应法规、法令、标准要求的,可暂时不强制执行该条款。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油站采用阻隔防爆技术改造安全距离核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3〕181号,见附件2),既有加油站的汽油罐加装阻隔防爆装置的,应当符合《原规范》第4.0.4A条的规定。

  (三)加强许可证颁发管理。发证机关对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加油站发生许可证载明事项变更的,应督促其及时申请办理相应变更手续;对涉及设置自助加油功能、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不一致、加油站加油机和油罐等情况的,可在许可证中补充注明;对租赁经营加油站的,除应当在租赁合同协议中明确各经营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外,还可以在许可证中注明租赁双方的相互关系。

  附件:1.《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便函(2013)站规函第24号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油站采用阻隔防爆技术改造安全距离核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3〕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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