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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实行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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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武环〔2018〕77号

颁布部门: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设项目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8-11-08生效日期:2019-01-01


  市环保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实行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实行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8日

  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实行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试行)

  为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改革工作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8〕86号)关于推行告知承诺制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方案。

  一、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提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承诺书及其委托的环评单位的承诺书等申报资料后(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由市环保局制定),环评审批部门不再对环境影响报告表开展实质性审查,应当场出具审批意见并同步在官方网站公开建设单位、环评单位的承诺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全文。建设单位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项目合法性负责,并承担项目建设相关一切法律责任。环评单位对环评结论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规划环评经过审查且基础设施完善的部分开发区纳入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试点区域(附件1),其区域内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工业项目,在项目不属于园区禁建项目的条件下,实行告知承诺制。

  市域范围内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民生工程或者环境影响较小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具体实施的项目类型名录由市环保局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基础上进行细化(附件2)。

  三、失信单位(列入信用黑名单的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各环评审批部门在受理环评文件前,应在“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和“信用武汉(www.creditwh.gov.cn)”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分别查验建设单位、环评单位的信用记录,并做好查询记录和查询痕迹留存。发现建设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的环评单位为信用失信黑名单主体的,按照失信单位处理。

  环评审批部门应将发现的环评弄虚作假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列入信用黑名单。

  四、项目环评应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落实总量控制要求。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项目,建设单位在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前应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环保部门确定的总量指标来源;新增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指标的建设项目,应当执行《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办法》(鄂政办发〔2016〕96号)规定,申购并取得排污权。

  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环评审批部门应将告知承诺制项目审批意见抄送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建设单位应分别在项目开工建设前、投产前向环境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市、区环保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分别对建设单位落实环保措施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建设单位没有落实环保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要求,没有履行承诺,没有落实污染防治措施,超标或超总量控制要求排放污染物的,各级环保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理。

  六、加强对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质量考核,区环评审批部门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对上一季度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质量进行抽查;市环保局每半年对全市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一次抽查,组织开展技术复核工作,并对抽查结果予以通报。发现依法应不予批准、不符合告知承诺制条件或编制质量存在重大缺陷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相应环评审批部门应撤销审批决定。相关后果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市、区环评审批部门应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对环评单位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及时通报。

  七、本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

试行环境影响报告表告知承诺制的开发区

(第一批)

 

序号

区域

试行告知承诺制项目类别

1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且不属于园区禁止建设的工业项目

2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且不属于园区禁止建设的工业项目

3

吴家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且不属于园区禁止建设的工业项目

 

 

附件2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项目类别清单(第一批)

(下表中报告表实行告知承诺制)

序号

项目类别

报告书

报告表

本栏目环境敏感区含义(详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规定)

88

综合利用发电

利用矸石、油页岩、石油焦等发电

单纯利用余热、余压、余气(含煤层气)发电

 

91

其他能源发电

海上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的风力发电

利用地热、太阳能热等发电;地面集中光伏电站(总容量大于6000千瓦,且接入电压等级不小于10千伏);其他风力发电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天然渔场;第三条(三)中的全部区域

95

自来水生产和供应工程

/

全部

 

96

生活污水集中处理

新建、扩建日处理10万吨及以上

其他

 

97

工业废水处理

新建、扩建集中处理的

其他

 

99

脱硫、脱硝、除尘、VOCS治理等工程

/

新建脱硫、脱硝、除尘

 

106

房地产开发、宾馆、酒店、办公用房、标准厂房等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第三条(三)中的文物保护单位,针对标准厂房增加第三条(三)中的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

111

医院、专科防治院(所、站)、社区医疗、卫生院(所、站)、血站、急救中心、妇幼保健院、疗养院等其他卫生机构

新建、扩建床位500张及以上的

其他(20张床位以下的除外)

 

112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新建

其他

 

113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福利院、养老院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有化学、生物等实验室的学校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

114

批发、零售市场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第三条(三)中的文物保护单位

118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体育场、体育馆等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第三条(三)中的文物保护单位

119

公园(含动物园、植物园、主题公园)

特大型、大型主题公园

其他(城市公园和植物园除外)

 

122

胶片洗印厂

/

全部

 

123

驾驶员训练基地、公交枢纽、大型停车场、机动车检测场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第三条(三)中的文物保护单位

124

加油、加气站

/

新建、扩建

 

125

洗车场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场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第三条(三)中的全部区域

145

河湖整治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重要湿地、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第三条(三)中的文物保护单位

148

农产品基地项目(含药材基地)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草原、重要湿地、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

149

经济林基地项目

/

原料林基地

 

157

等级公路(不含维护,不含改扩建四级公路)

新建30公里以上的三级及以上等级公路;新建涉及环境敏感区的1公里及以上的隧道;新建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主桥长度1公里及以上的桥梁

其他(配套设施、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四级公路除外)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三)中的全部区域

174

长途客运站

/

新建

 

175

城镇管网及管廊建设(不含1.6兆帕及以下的天然气管道)

/

新建

 

 


表格节选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表中序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的项目类别序号对应。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规定,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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