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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遏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较大以上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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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浙安监管危化[2016]第 86 号

颁布部门: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16-07-29生效日期:2016-07-29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遏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6〕62号),我局制定了《遏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较大以上事故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辖区内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从业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7月29日

  遏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较大以上事故工作方案

  为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着力解决危险化学品领域和烟花爆竹行业存在的突出安全问题,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有效防范较大社会影响事故,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遏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6〕62号),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思路和目标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通过构建风险排查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应急前期处置三道事故防范屏障,治理突出问题,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加强安全生产源头治理,强化监管执法,推动社会共治等技术、工程、管理措施,有效防控各类安全风险。到2017年底,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体系,安全技术保障水平显著提升,形成完善的安全准入体系,根治一批重大隐患,关闭一批安全保障能力低的企业,社会治理能力显著提升,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有效防范较大社会影响事故。

  二、工作任务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1.落实建设项目及试验性项目安全管理。企业应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要求,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以及首次工业化设计的建设项目,应在基础设计(初步设计)阶段同步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研究(HAZOP)分析,及时消除工程设计缺陷和不足,鼓励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工艺的建设项目在设立阶段按照国家标准开展反应风险评估;试验性项目要严格落实《浙江省化工(科研)试验性项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要求,采用新工艺、新配方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开展反应风险评估;涉及环保治理的工程项目需经原设计单位工艺变更确认,并落实相应的整改措施,确保符合相应的安全设计规范。

  2.落实在役装置风险防控及隐患治理。企业应建立本单位的风险和隐患分级标准,采用危险与可操作性研究(HAZOP)、保护层分析(LOPA)及其他定性或定量的风险辨识方法,全面辨识在役装置的安全风险,建立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清单,绘制本单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电子图、安全风险等级分布电子图;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明确每一处重大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规定与责任人;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岗位责任,建立企业安全风险公告、岗位安全风险确认制度,建立自查、自改、自报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切实做到隐患整改的闭环管理。

  3.落实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各项要求。企业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要求,严格落实化工过程安全管理要求;重点要建立完善本单位工艺物质信息、工艺技术信息、工艺设备信息档案,强化物质风险、反应风险、变更风险和关键设备风险辨识;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编制完善本单位危化品“一书一签”并落实员工教育培训,加强机械完整性管理确保设备设施完好,加强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八类特殊作业、设备检维修等现场作业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落实风险辨识、安全措施、分析检测、流程审批及现场监护等各项要求,杜绝违法违规开展特殊作业的行为。

  4.继续实施“两重点一重大”企业生产过程自动化。企业要对照国家相关要求,自查本单位涉及的18种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装置及74种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合规情况,评估使用效果,不符合要求的2016年底前要全面完成完善工作,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实施先进控制系统(APC);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进一步完善重大危险源档案资料和自动化控制措施,2016年底前,涉及需要设置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的重大危险源要全面完成装备。要全面评估生产现场DCS控制室、操作室等人员密集区域安全风险,采用机器换人、自动化减人等措施,提升自动化水平,减少生产现场作业人员;严格控制未与生产、储存装置分开设置的控制室、操作室等场所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人。

  (二)完善风险分级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

  1.建立六类重点企业清单。各地要利用网格化排查,在全面掌握辖区内所有危化品企业底数的基础上,形成全面的企业清单,并建立六类重点企业清单:(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2)城镇人口密集区化工企业;(3)县级(含县级)以上政府规划和布局的化工园区(集聚区)外的化工企业;(4)光气、液氯、液氨、无水氟化氢、硝酸铵、硝酸胍等物品生产储存企业;(5)控制室、操作室等人员密集场所未与生产、储存装置分开设置的的危险化学品企业;(6)毒性气体、剧毒液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生产储存企业。同时,积极协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目录》(安委[2016]7号)分类要求,督促本行业企业强化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并逐步将分行业的危化品企业信息纳入全省危化品大数据监管平台。

  2.全面排查评定安全风险和隐患等级。各地要研究制定区域性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辨识、评估、分级标准,为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提供依据。要以六类重点企业为重点,充分利用企业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数据库,积极开展区域风险评估,全面评定本地区安全风险与事故隐患,安全风险从高到低依次分为“红、橙、黄、蓝” 4个等级,事故隐患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两类,各地要建立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数据库,绘制本地区企业的安全风险等级和重大事故隐患分布电子图,并与企业的数据库互联互通,实现隐患排查、登记、评估、报告、监控、治理、销账的全过程记录和闭环管理。同时,参照上述做法,积极推动其他行业领域排查评定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和隐患等级。

  3.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按照“分区域、分级别、网格化”原则,实施安全风险差异化动态管理,明确落实每一处重大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管责任,强化风险管控技术、制度、管理措施,把可能导致的后果限制在可防、可控范围之内。健全安全风险公告警示和重大安全风险预警机制,定期对红色、橙色安全风险进行分析、评估、预警,实现安全风险管控从“不确定性”向“确定性”转变。

  (三)强化专项整治,落实重点防控措施

  1.深入推进危化品领域专项治理。督促指导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安委[2016]4号)、《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安监总管三[2016]5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9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11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及医药企业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5〕69号)、《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4号)等要求,采用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根治一批可能诱发事故的重大隐患。

  2.全面落实危化品重点防控措施:(1)涉及光气、液氯、液氨、硝酸铵、硝酸胍等物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储存场所与周边安全距离不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的,一律停止使用;(2)要求通过定量风险评价方式进行安全评估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个人和社会风险值超过相关限值标准的,必须采取降低风险的措施,其中周边有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交通、商业、文化、旅游以及住宅小区等人员密集场所且风险不能降低的,采取停产整顿、转产、搬迁、关闭等强制性措施;(3)自2017年1月1日起,凡是企业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未设置紧急停车(紧急切断)功能的危险化学品罐区,一律停止使用;(4)自2017年1月1日起,凡是未实现温度、压力、液位等信息的远程不间断采集检测,未设置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的构成重大危险源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罐区,一律停止使用;(5)自2016年8月1日起,所有仓储经营企业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动火作业全部按特级动火进行升级管理;(6)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仓储经营单位的仓储操作必须建立操作规程,现场作业实施操作票制度;(7)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新、改、扩建项目,属地安监部门应对企业组织的试生产方案专家论证进行监督检查。

  3.全面落实烟花爆竹重点防控措施:(1)对分包转包、一证多厂、多股东各自独立组织生产的,一律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2)对存在“三超一改”(超许可范围、超人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行为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改,逾期不改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对工作台(地面)导静电设施和机械设备接地不合格的,一律依法停产整改;(4)对“三库”不达标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一律不予延期换证;(5)对不符合《礼花弹安全生产条件》(AQ4121)、《黑火药引火线生产企业安全基本要求》(安监总厅管三〔2013〕43号)的,一律依法停产整改提升或予以关闭;(6)自2016年7月1日起,对领导值班安排未上墙、职工进出厂未打卡(或签名)登记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7)自2017年起,重点部位和总仓库未实现防超员超量视频监控的,一律依法停产整改;(8)自2017年起,全面淘汰爆竹引火线“干法制引”工艺和烟火药手工混药工艺。

  (四)强化源头治理

  1. 实施和完善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各地要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和安全现状的实际情况,按照《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导则》的要求,全面完成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把安全规划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和城镇发展总体规划。要按照生产企业入园区、经营企业进市场、储存企业上监控、运输环节搞联动和使用环节管重点的要求,科学规划和设置生产区域、储存场所、经营市场和运输干道。到2017年底,存在新、该、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地区必须编制完成本地区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已完成安全发展规划编制的重点县,要结合本地区化工行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做好安全发展规划的修订编制工作。

  2.严格控制项目准入条件。建立“两重点一重大”建设项目立项阶段部门联合审批制度,鼓励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研究建立招商引资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严格高风险项目建设安全审核把关,科学论证选址和布局;根据产业政策、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实际,明确招商引资应鼓励、禁入、限制和控制的化工工艺、生产规模、落地区块等相关要求,严禁新建不符合最低规模要求的小企业。

  3.加强化工园区(聚集区)安全生产一体化管理。化工园区(集聚区)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2〕37号)的要求,建立健全“责任明确、管理高效、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实施监管要求一体化、应急保障一体化、园区监控一体化、人流物流管控一体化、医疗救助一体化,按照“分类控制、分级管理、分步实施”的要求,推进园区物理化或电子化封闭管理,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智慧安监管理系统。

  4.深入开展区域性安全风险评估。按照《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促进安全发展》,依据《化工集中区区域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编制要求》,积极开展县域或化工园区(集聚区)的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提出有效降低区域安全风险负荷的政策措施,明确拟整治、提升、重组、搬迁、淘汰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清单及整改进度表。到2017年底,省级及以上化工园区(集聚区)必须完成区域风险评估和风险评估提出的各项对策措施的整改。

  5.继续推动城镇人口密集区和不符合安全发展规划化工企业搬迁关闭。各地要进一步摸清城镇人口密集区和不符合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化工企业底数,全面分析评估每个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充分利用行政许可、执法检查、事故调查等手段,确定拟停产整顿、转产、搬迁、关闭企业的清单,列入搬迁关闭清单的企业要制定搬迁关闭工作计划和方案,紧密结合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去产能要求,逐步淘汰一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的企业。

  (五)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坚持以科学性、实用性、可操作性为目标,建立部门之间、地企之间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强化应急响应,确保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救援;加快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突出平战结合,平时主动参与服务企业的日常隐患排查,掌握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储存位置、救援措施、应急物资储备情况,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确保战时拉得出、打得响,推动应急救援队伍从传统“救灾响应型” 向“防灾准备型” 转变;强化事故应急前期处置,注重现场安全风险科学评估和精准控制,在最短时间内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控制在最小范围,避免盲目施救和处置不当导致事故后果升级扩大;加强一线员工岗位应急培训,组织开展岗位应急演练,切实提高一线员工第一时间化解险情和自救互救的能力。

  (六)加强社会治理

  1.大力推进社会化服务。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推进社会化服务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7号)要求,结合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实际情况,坚持问题导向,按照“市场主导、企业自主、政府推动、社会参与”的原则,加快培育服务机构,引导和激发企业服务需求,借鉴宁波石化园区、嘉兴港区和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等地的做法,引导本地大型龙头企业参与社会化服务或购买第三方服务,尽快解决部分中小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无人管、不会管、管不好“的问题,重点解决当前特殊作业环节事故频发、高发的问题。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金融、保险机构通过购买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方式,有效防范和化解安全生产风险引发的金融风险。安监部门要制定年度检查执法计划,完善执法手册,明确执法范围、重点和执法频度,严格执法标准,确保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每年执法检查次数不少于一次,每次时间不少于半天,建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检查规范程序,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严格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46)号),落实事故处罚措施,形成执法的高压态势。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配合衔接,建立与公安等部门定期沟通交流制度,建立健全案件通报、转送、跟踪机制,对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坚决杜绝“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

  3.加强培训教育。强化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的针对性、专业性和实用性,落实注册安全工程师聘用要求,分析、收集国内外各类典型事故案例,建立本地区、本行业安全事故案例库,通过视频、动漫等形式,将事故案例作为安全培训的主要内容,借鉴事故教训,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充分借助各类新闻媒体,加大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风险、隐患辨识和避险自救互救能力,实现从“单打独斗”向“群防群治”转变。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和本工作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措施,细化责任分工,立即组织辖区内各级安监部门和危化品、烟花爆竹从业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抓实抓细,力争取得实效。

  (二)突出工作重点。要将此项工作与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专项整治、危险化学品重点县攻坚、安全标准化创建和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相结合,牢牢抓住关键时段、关键地区、关键单位、关键环节、关键人员等工作重点,做到对症下药、精准施策,协调推进、标本兼治,源头管理、注重实效。

  (三)注重典型引路。要选取具有代表性、基础较好的地区、企业作为遏制较大以上事故的试点地区(单位),加大支持力度,鼓励探索创新,积极培育典型,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宁波市和国家级危险化学品重点县要积极探索、先行先试,争取形成一批可复制、可借鉴的经验做法。

  (四)强化督导检查。要加大对辖区内各级安监部门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从业单位指导、督查力度,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每季度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送省局,联系人:邹平,电话:0571-87055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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