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南府办〔2014〕49号

颁布部门: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14-06-18生效日期:2014-06-18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严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办法》(广西政府令第50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辖区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权限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调查处理权限明确如下:

  一、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一)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建设活动。

  1. 市级及其有关部门审批的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以及自治区和国务院等有关部门审批落地南宁的在建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发生一般事故的,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组织调查并批复结案。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事故调查的具体工作按照《条例》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结案前,事故调查组应编制事故调查报告,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方可结案。

  2. 前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和中央驻邕、区直驻邕、市级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其它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或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一般事故的,由事故发生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批复结案。各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参照本通知授权或者委托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事故调查。

  (二)道路交通运输经营活动。

  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位于南宁市境内的道路运输企业,在本市范围内发生一次造成1人死亡以上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事故发生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批复结案。各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授权或者委托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事故调查。

  县(区)公安交警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接到此类事故报告时,应将事故情况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三)其它生产经营建设活动。

  除本条第(二)款以外的道路交通运输、火灾、水上交通、农机、铁路路外等行业或领域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一般事故的调查工作,县(区)人民政府授权公安交警、公安消防、海事、农机管理、铁路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调查。

  (四)关于市管开发区管委会的事故调查处理权限。

  市人民政府授权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广西—东盟开发区管委会在本辖区范围内,行使县(区)级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权限。事故调查的具体工作按照《条例》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按照《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市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县(区)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二、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在南宁市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建设活动中,发生的各类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组织调查,调查结束后编制事故调查报告,提出事故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复结案。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事故调查的具体工作按照《条例》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实行一般事故挂牌督办制度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建立安全生产一般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县(区)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的由市级及其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和中央驻邕、区直驻邕和市级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的一般事故,应当列入挂牌督办范围。被挂牌督办事故在调查结案前,牵头调查的单位应将事故调查报告初稿报市安委办审核同意后,方可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复结案。

  四、本通知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7年7月2日颁布施行的《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发〔2007〕79号)同时废止。

  2014年6月18日

同地区相关
南宁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做好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的通知
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壮族三月三”假期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
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成立南宁市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工作专班的通知
南宁市邕江滨水区域条例
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国两会期间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
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全市“渡运安全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南宁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当前安全风险防范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五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冬春季节和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认真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16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同行业相关
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24年修订)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2024年修订)
天津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规定
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绵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上饶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推荐山东省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专家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