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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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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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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4〕231号

颁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通用安全类

颁布日期:2014-12-18生效日期:2014-12-18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气象局制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18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安全管理,提高防灾减灾能力,更好地为宁夏经济发展服务,根据国务院《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 作业安全监管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责任制度,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日常安全监管。

  第五条 县级以上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人民武装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安全监管工作: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涉及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储运安全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应配合本级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机构共同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作业事故的调查和善后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武装部门负责协助本级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机构存储保管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弹药。

第三章 作业组织资质管理

  第六条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组织,应依法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并有符合条件的作业人员和作业装备。

  第七条 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实行资质认定制度。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的资质认定。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资质的初审和上报工作。作业组织按规定要求向所在地市级或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提供各项审批材料。

  第八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的资质证书由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统一核发,有效期为3年。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严格按照资质证书确定的范围、区域进行作业。

  第九条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需经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对于已取得培训合格证的作业人员,每年应在作业期前进行培训、考核和培训合格证年度注册,未通过考核的,取消其培训合格证。
  利用高炮、火箭发射装置的作业人员名单,由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抄送当地市级公安机关备案。禁止无培训合格证和未经过培训合格证年度注册的人员上岗作业。

第四章 作业组织实施

  第十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将设置的作业点详细信息报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机构会同航空管制部门依法确定。
  经批准的作业站点,必须调查和掌握高炮、火箭射程范围内的城镇、厂矿企业、村庄等人口稠密区的分布情况,绘制安全射界图。作业时,高炮、火箭的发射方向和角度应避开上述地点,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做好宣传公告工作,作业组织应当根据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具体情况提前发布公告,并在作业点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划定安全区域。

  第十二条 利用飞机、高炮、火箭等方式向空中施放烟条、人雨弹、火箭弹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作业组织在作业前应按照空域申请的程序和有关规定申请作业空域,并将申请过程记录、留存,在有关部门批复的空域和时限内实施作业。未申请空域或虽申请空域但未得到批准的,禁止实施作业。

  第十三条 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对作业装备进行认真检查,确保作业装备处于完好状态。作业指挥人员和作业人员应遵守作业规程和业务规范,按照作业装备的使用方法和程序进行操作、排除故障,禁止违规操作。
  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点、回收弹壳,统计故障弹,上报作业情况,对高炮、火箭发射架、机载播撒装置等进行维护、保养,并存放于库房中。

第五章 作业装备管理

  第十四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实行统一订购制度。作业用高炮和火箭发射装置应由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程序统一组织向军队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指定的生产企业购买,并按有关技术标准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作业用人雨弹、火箭弹、烟弹、烟管等催化弹药(简称“作业弹药”)的购置,由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组织采购。

  第十六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应建立高炮、火箭发射装置履历书,其格式及填写内容由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制定。
  禁止非法倒买、倒卖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和弹药。因作业工作需要确需进行调配的,应由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批准。

  第十七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应按照高炮和火箭发射装置维护保养规定,对高炮、火箭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进行严格检查、保养和维护,确保高炮、火箭发射装置始终处于正常状态。

  第十八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高炮、火箭发射装置实行合格证书制度。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每年定期组织对全区所有的高炮、火箭发射装置进行年检。对年检不合格的高炮、火箭发射装置经维修仍达不到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按规定程序予以报废处理。严禁使用不合格的高炮、火箭发射装置进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第六章 作业弹药管理

  第十九条 装运作业弹药应持有运达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由专车运输,并指定专人负责押运、装卸、运输全过程的安全、管理等工作。作业弹药的装运应按技术规定操作,运输途中应有遮盖,并采取防雷、防静电、防雨、防晒等措施,并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禁止与汽油、雷管、火帽、炸药等易燃易爆物品混装运输并严禁烟火。

  第二十条 存放高炮、火箭的作业站点必须建设专用库房。作业弹药必须存放于弹药库中,禁止与其他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共同存放。作业装备应由专人负责管理,要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登记制度。作业弹药的发放、回收都应检查登记,做到批次、数量、型号、年代清楚、账物相符。

  第二十一条 在非作业期间,作业弹药应当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统一组织清点回收,由当地人民武装部门协助存储,作业站点禁止存放。对于自建仓库保管的,应经当地公安机关验收认可。高炮、火箭发射架必须入库封存,关键部件要拆卸交专人保管。

  第二十二条 使用作业弹药要贯彻“用旧存新、用零存整”的原则。严禁使用未获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许可使用的或超过保存期的人雨弹、火箭弹。

第七章 安全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和健全本地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安全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机构应经常组织安全检查工作,规范检查内容(包括学习教育、规章制度、操作流程、装备及弹药管理等情况),制定检查提纲。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单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事故处理预案。发生安全事故和违法、违规事件时,应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按要求及时处置、上报,不得拖延、谎报和隐瞒不报。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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