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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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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中府〔2012〕222号

颁布部门:中山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消防安全类

颁布日期:2012-12-21生效日期:2012-12-21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2〕114号)精神,提升全市预防和控制火灾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我市消防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和改进全市消防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积极创新社会消防管理,进一步提升火灾防控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为建设幸福和美中山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主要目标。到2015年,实现消防安全责任制全面落实,消防工作社会化程度明显提高,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基本相适应。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基本达标,建成区城市消防站平均覆盖面积小于7平方公里,城市市政消火栓覆盖率达到0.9个/平方公里;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基本形成,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普遍增强,万人拥有消防人员数(包括公安消防人员、专兼职消防队员)达到3名,中小学消防知识课程开设率达到100%;全社会抗御火灾能力明显提升,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全市年度火灾10万人口死亡率控制在0.19人以内,亿元GDP火灾损失率低于0.04‰。

  二、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一)强化政府组织领导。市镇两级政府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政府目标责任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内容,强化组织领导、责任落实和督导检查,定期组织召开消防工作专题会议。根据相关文件要求,修订完善《中山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和《中山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每年市政府与各镇区、各有关部门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落实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1〕330号),建立地方消防业务费保障标准,不断完善消防经费保障机制。加强消防安全委员会建设,完善统一协调、定期会议、信息互通、联合执法等工作制度。

  (二)强化部门监管职责。全面分析总结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成效和存在问题,对相关制度进行修改完善,2015年底前在所有适合推广的政府职能部门全面实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市镇两级政府职能部门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消防工作的管理。建立部门联合执法和信息通报机制,形成监管合力。消防、安监、工商、教育、流管、文化、卫生、民政、旅游等职能部门要严格落实社会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强化对本系统本行业单位的消防检查,建立检查台账,及时录入中山市消防安全“网格化”智能管理系统。

  (三)强化社会单位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本单位各类人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严格落实“户籍化”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自我检查评估、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安全报告备案。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三、不断提升火灾预防水平

  (一)创新火灾预防手段。扎实推进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和“网格化”管理。2012年底前,所有镇区实现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借助中山市消防安全“网格化”智能管理系统,实现对全市各镇区、各部门、各网格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的掌控和调度,不断提升监管效能。完善火灾隐患有奖举报制度,加大宣传力度,增加举报渠道,扩展举报范围,完善举报受理、现场核查、隐患查处、奖金发放等各环节工作。2015年底前,逐步将“易辨识、易取证、易造成人员伤亡”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全部纳入有奖举报范围,形成全社会高度关注消防安全、积极监督和举报火灾隐患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火灾源头管控。市镇两级规划部门在制定城乡规划时要考虑消防安全配套功能建设,留足各类建筑防火间距,确保消防车通道等符合规定标准,旧城改造应同步规划建设公共消防设施。市政、建设、供水、通信等部门要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保证设施能够正常使用。积极推进镇村消防供水设施建设,力争2015年底前全部达标。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监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教育、民政、人社、卫生、文化、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场所等。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在限期改正、消除隐患之前,旅游部门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违章建筑,市镇两级政府要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依法采取整治、整改、拆除等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电力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供电设施、电气线路进行检测。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质监部门要依法取消其相关产品市场准入资格,工商部门要依照消防法和产品质量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建立健全消防、质监、工商、公安经侦等部门间的消防产品联合执法和查处通报机制,依法严厉打击消防产品违法犯罪行为。

  (三)强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全面总结省政府挂牌督办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经验,健全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长效机制,完善火灾隐患立案销案、专家论证、挂牌督办、公告和举报制度,市政府每年挂牌督办一批火灾隐患重点单位。各镇区要针对本辖区“三合一”场所、“三小场所”、出租屋、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高层地下建筑、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等重点场所和部位,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切实消除火灾隐患。对区域性火灾隐患,由各镇政府(区办事处)组织实施整治;对存在严重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单位和场所,要依法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加以整改,必要时由政府挂牌督办。

  (四)落实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质量责任。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以及消防设计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分离制度。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执业人员和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严禁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建立对存在重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消防不良行为公告制度。公安消防部门要将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消防违法情况定期通报建设部门,建设部门应将其纳入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

  (五)加强建筑工地、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管理。建设、消防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用火用电等消防安全措施。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室内外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施工作业,居住建筑进行易燃可燃装修材料作业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并设消防安全巡逻人员,严格落实用火用焊作业消防安全措施,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在公共建筑内大力推广应用新型阻燃保温、隔热、吸音材料,在地下通道内和人员密集场所室内外设置的广告牌、宣传栏应采用不燃材料。

  (六)严格规范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市、镇两级政府要把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单位作为消防监督管理重点,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监管,督促推动其所有人、出租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自救器材和辅助逃生设施,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鼓励引导高层住宅建筑配置必要的逃生辅助装置。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制度和评估机构评定体系,由具有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每年12月底前至少开展一次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火灾高危单位应按照规定的费率标准,依法参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2014年底前,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实行“户籍化”管理。

  (七)加强消防宣传培训。认真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年)》,以“全民消防、生命至上”为主题,大力开展以家庭、社区、学校、出租屋、人员密集场所等为重点的专项宣传培训活动,切实提升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技能。每年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按照“先人员密集重点单位,后其他重点单位;先控制室值班人员,后消防安全管理人等其他重点岗位人员”的原则,在2013年年底前,对全市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重点岗位人员全部进行一次轮训,确保所有重点岗位人员均受过培训、了解岗位职责、熟悉本职技能。市消防、教育、流管、民政等部门联合对全市各中小学校、出租屋、敬老院等重点场所开展连续、系统的消防安全宣传培训,不断提升中小学生、外来人员、老人等弱势群体的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技能。市人社、教育、科技、司法等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公务员培训、义务教育、职业培训、科普和普法教育内容。中小学要选聘专兼职消防辅导员。2015年底前,依托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建立集宣传、培训、体验等功能的少儿消防教育培训中心。

  四、夯实消防工作基础

  (一)发展壮大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各镇区要大力加强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督促和帮助大型企业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切实加强联防队和志愿消防队伍建设,大力推动农村(社区)消防站优化升级,建立健全保安、消防巡防、治安联防等队伍的消防联勤联动机制,配备必要的营房设施和装备器材,开展相应训练演练,不断提升消防工作水平。完善合同制消防员相关工作制度,明确合同制消防员的教育训练、岗位职责、福利待遇、奖惩与考核、劳动关系及有关责任。

  (二)提升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加大对应急救援工作的经费投入,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器材建设,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和社会联动机制。2013年底前,市、重点镇、中心镇要完成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建设。市、镇区每年要开展一次以上综合实战演练。开展消防装备建设评估论证,制定适应城市和社会发展需要的中、长期消防装备发展规划,健全平战结合、遂行保障的战勤保障体系。依托辖区内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基础设施,建设高速公路消防站;加快火炬开发区临海工业园水陆两用消防站建设。

  (三)加强消防业务经费保障。市镇两级政府要制定并落实消防业务费最低保障标准,健全基本支出按标准保障、项目支出按规划实施的地方消防经费保障体系。建立消防高危行业补助制度,完善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经费保障标准,健全消防官兵和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生活补贴、执勤津贴、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等经费保障机制。对因参加扑救火灾负伤、致残或牺牲的志愿消防队员,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落实奖励和保障待遇。对因参加业务训练、灭火战斗或应急救援等受伤、致残或死亡的现役、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各项工伤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按程序报上级批准。

  (四)加快消防装备建设。全面贯彻落实《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加强灭火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不断提升现役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水平。严格按照国家消防站建设标准并结合辖区消防工作实际,着力优化消防车辆配备结构,提高举高、专勤和战勤保障消防车的配备比例,满足灭火救援和应急处置任务需要。

  五、强化考评和问责

  (一)严格开展检查考评。市镇两级政府要按照《中山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和《中山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要求,切实履行检查考评职责,定期组织本辖区消防安全工作检查考评,严格落实奖惩。市镇两级消防安全委员会要代表本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村(社区)和本级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消防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市镇两级政府及其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责任。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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