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船舶行业规范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船舶行业规范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45号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6-09-05生效日期:2016-10-01

为加强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的动态管理,规范监督检查、变更、整改、撤销公告等管理事项及程序,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船舶行业规范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件:船舶行业规范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6年9月5日

船舶行业规范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已公告的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的船舶建造企业(以下简称规范企业)的动态管理,督促其保持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的要求并改进提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公告的规范企业,规定了规范企业监督检查、变更、整改、撤销公告等管理事项及程序。

  第三条 本办法是开展规范企业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工业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央企集团)应依据《船舶行业规范条件》和本办法加强对规范企业的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规范企业管理,负责规范企业监督检查、变更、整改、撤销公告等动态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央企集团负责本地区(本集团)规范企业的监督管理,负责涉及规范企业动态管理的有关初审、数据汇总及相关材料报送,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展核查等工作。

  第六条 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中国船级社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和维护规范企业信息数据库和网上信息系统,开展规范企业管理信息汇总和分析工作。

  第七条 规范企业应自觉保持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评,积极配合监督 检查。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八条 监督检查采取企业自查自评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主要是检查规范企业达标项和年度指标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的情况。

  第九条 规范企业应于每年4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的自查自评报告(见附件1),由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央企集团审核后于5月底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央企集团所属企业应同时抄送所在地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条 规范企业应在自查自评报告中按照《船舶行业规范条件》和本办法的要求,对企业涉及《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的有关情况变化和改进提升等方面进行重点说明。

  第十一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央企集团应适时对本地区(本集团)的规范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对每个规范企业的现场检查原则上不应少于每两年一次。

  第十二条 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中国船级社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规范企业自查自评报告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规范企业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不定期组织对规范企业执行《船舶行业规范条件》情况进行现场抽查。

  第十四条 鼓励社会组织、公众和媒体对规范企业出现不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变更

  第十五条 规范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提出变更公告申请:
  1、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
  2、企业注册地址发生变化的;
  3、中央企业隶属的央企集团发生变化的;
  4、规范企业之间兼并、重组导致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

  第十六条 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应于变更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申请报告见附件2),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央企集团核实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经审核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变更公告。

  第十七条 规范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按照《船舶行业规范条件》重新提出申请:
  1、企业生产地址搬迁的;
  2、企业发生分立的;
  3、与非公告的船舶建造企业进行兼并、重组的。

  第十八条 发生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应于发生变化之日起1年内重新提出申请,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央企集团进行初审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评审。逾期未重新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原规范企业公告。

第五章 整改

  第十九条 规范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通知其限期整改:
  1、未按时上报年度自查自评报告的;
  2、年度自查或年度检查发现问题的;
  3、经核实存在自查自评报告虚假统计数据的;
  4、其他不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要求的。

  第二十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央企集团应督促企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被要求进行整改的规范企业,应在完成整改后及时将有关情况经相应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央企集团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六章 撤销公告

  第二十一条 规范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核实确认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撤销其规范企业公告:
  1、一年以上未交付民用船舶、且既无新接民用船舶订单、又无已开工在建民用船舶的;
  2、两年以上未交付民用船舶、且无新接民用船舶订单的;
  3、已停产,并宣布破产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4、被兼并,无独立法人资格的;
  5、填报相关资料有重大弄虚作假行为的;
  6、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7、不能保持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并且拒绝整改或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
  8、发生经相关政府部门认定的重大责任事故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9、发生其他不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要求的重大事项的。

  第二十二条 对拟撤销规范企业公告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书面告知相关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
  相关企业在收到书面告知函之日起30日内,可书面提出陈述或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自动放弃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三条 被撤销规范企业公告的,原则上从被撤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重新提出《船舶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申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件:1.船舶行业规范企业年度自查自评报告

  2.船舶行业规范企业变更申请报告

下载相关附件

同地区相关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并印发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告知承诺文书式样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办法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应急管理部重点科技计划2024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简易程序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学好用好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五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冬春季节和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认真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16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同行业相关
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24年修订)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2024年修订)
天津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规定
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绵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上饶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推荐山东省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专家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