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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记分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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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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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津安监管三〔2017〕23号

颁布部门: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7-04-14生效日期:2017-07-01

各区安全监管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组织制定了《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记分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附件: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记分标准

  2017年4月14日

  (联系人:杨昭;联系电话:28208963)

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记分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实行记分与行政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实行记分管理,在记分周期内累积扣分达到相应标准的企业,由各区安全监管部门实行重点监管。
  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是指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原料进行生产的化工企业适用本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海上输送,城镇燃气输送及储存、运输工具加气站、港区内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企业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记分管理程序

  第四条 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应当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记录在相关执法文书中。依照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的不同情形和严重程度,每种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对应的记分分值按照附件所列的记分标准执行。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每年12月31日自动清零;存在以下情形的,记分不清零,自动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一)危险化学品企业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未按照相关安全监管部门限期整改要求落实隐患整改并经复查合格的;
  (二)危险化学品企业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分值达到6分以上、12分以下,企业负责人和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本规定第八条参加教育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

  第六条 本着“谁执法、谁查处、谁记分”的原则,对符合本规定记分标准的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由相关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记分,自查处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之日起5日内将记分情况录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记分平台(设置在安防网中),录入平台后予以锁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可登陆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记分平台查询记分情况。对记分有异议的,可向市安全监管局申请复核,根据复核结果,确定记分分值。

第三章 记分结果的运用

  第八条 各区安全监管部门每半年公布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记分情况。企业在记分周期内累积分值达到6分以上、12分以下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参加所在区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再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拒不参加教育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依据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在记分周期内累积分值达到12分以上的,列为重点监管企业,通过采取挂牌督办、增加安全生产检查频次、安全生产约谈等措施,督促和警示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年度记分情况作为对该企业开展诚信体系建设、分类分级监管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企业年度记分达到12分或连续2个年度的累积记分达到6分以上、11分以下的,在分类分级监管中降低一个等级。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记分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描述

记分分值

1

企业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

2

企业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

3

企业未建立考核机制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3

4

企业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或未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经费。

2

5

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不健全,未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2

6

企业未足额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或未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1

7

企业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向从业人员通报。

1

8

企业未向相关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2

9

企业未向相关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或未监督、教育相关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

10

企业未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区安全监管局备案。

3

11

企业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或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维护保养不到位。

3

12

企业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2

13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

14

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

2

15

企业特殊作业安全管理不符合《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等有关规定。

2

16

企业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

17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3

18

企业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

2

19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熟悉法定安全生产职责、本单位危险因素。

2

20

主要负责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

21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及时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3

2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状况检查不及时不到位,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未及时处理或未如实记录在案。

3

23

相关从业人员不熟悉本岗位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

2

24

相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未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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