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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市人社局关于对滨海新区用人单位试行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就近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人社局关于对滨海新区用人单位试行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就近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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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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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津人社办发〔2019〕73号

颁布部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工伤与保险类

颁布日期:2019-05-31生效日期:2019-05-31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一制三化”改革部署要求,方便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就近办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提升工伤保险服务效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及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登记注册住所地在滨海新区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可以向本区人社局(含开发区、保税区、高新区)申请办理,也可以向其坐落地或生产经营地所在区人社局申请办理。

  二、向坐落地或生产经营地所在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申请人须提供坐落地或生产经营地具体地址并附佐证材料。

  三、办理工伤认定实行首问负责制,最先接到申请的区人社局为责任单位,申请人初次提交申请材料时间为申请时间。区人社局接到申请后,应立即将申请信息录入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金保二期”系统,避免重复办理。

  四、职工确认工伤后申请增加工伤伤害部位的,由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区人社局负责。

  五、劳动能力鉴定由作出工伤认定区人社局的同级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办理,伤残等级再次鉴定仍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六、本通知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各区人社局要认真落实本通知要求,主动当担,通力协作,切实提升工伤保险服务质量。市人社局要加强指导监督,积累总结经验,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为全面推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就近办理打下良好基础。

  2019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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