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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人员工伤保险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人员工伤保险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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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工伤与保险类

颁布日期:2022-11-10生效日期:2022-11-10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近日,我市部分地区划为新冠肺炎疫情风险区,实施分类管控措施。各基层执勤人员坚守岗位,构筑防疫安全屏障;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组织大批干部职工和志愿者驰援疫情一线,助力基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为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疫情防控的工作部署,助力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现就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人员工伤保险保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推动工伤保险保障全面覆盖

  根据《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规定,村(社区)两委人员、依法组建的志愿服务组织招募的从事公共卫生防控活动的志愿者可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由所在村(社区)或镇(街道)相关机构、志愿服务组织为其办理参保缴费。请各区县和各相关单位全力发动、积极协调,尽快为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村(社区)两委、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志愿者单项参加工伤保险,夯实工伤保险保障,解决疫情防控相关工作人员的后顾之忧。

  二、依法从速做好工伤认定工作

  各级人社部门对参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的医护、防疫等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冠肺炎的,或在参与疫情防控处置期间受到事故伤害等情形的,应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依法认定工伤并实现快办快结;对已认定工伤的疫情防控人员,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主动对接、优化服务,及时指引所在用人单位尽快申请并迅速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三、及时履行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责任

  各有关单位应履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用人单位责任,对本单位参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的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冠肺炎的,或在参与疫情防控处置期间受到事故伤害等情形的,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工伤职工,主动及时做好工伤认定申报工作,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权益。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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