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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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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部门:福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体系与认证

颁布日期:2023-02-23生效日期:2023-02-23

各县(市)区、福州高新区安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应急〔2021〕83号)(以下简称《定级办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提升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质量的意见》(闽安委办〔2022〕2号),进一步规范福州市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进标准化建设工作。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的明确要求,是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抓手。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重要性,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全面推动我市商贸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各商贸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转变思想认识,加大人员、资金支持保障力度,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自主创建、自评和申评工作。

  二、规范开展标准化定级工作。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政务服务,经研究决定,我市应急管理部门监管的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定级工作授权由各县(市)区、高新区应急管理部门实施,相关组织、评审等工作应严格按照《福州市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定级实施办法(试行)》(附件)的要求合法合规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着力提高标准化创建质量。

  三、持续落实标准化动态管理。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始终将标准化体系在企业持续运转作为标准化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实效第一,突出体系运行。全面把握辖区内达标企业实际运行情况,结合激励约束、执法检查、诚信机制、教育培训、社会化服务等工作,多形式、多渠道开展企业达标后体系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达标企业规范运行标准化体系,推进标准化工作持续改进。对于尚未实现达标的企业,应对其加强监管,引导企业自觉开展标准化建设,并与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和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切实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形成自主创建、常态运行、持续改进的工作机制,有效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实现安全发展目标。

  附件:《福州市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定级实施办法》 (试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2月23日

福州市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定级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建设,推动企业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应急〔2021〕83号)和《福建省安委办关于全面提升工矿商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质量的意见》(闽安委办〔2022〕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市商贸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建设管理工作,商贸企业具体范围按照《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应急〔2019〕1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要求,加强标准化建设,根据自愿,可以依据本办法申请三级企业定级。

  第四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坚持企业自主创建、监管部门规范评审、政府加强管理的原则。相关工作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及其配套的定级标准执行。

  第五条 标准化三级企业定级工作由市应急管理局统一领导、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评审、确认、公示及公告。

  第六条 标准化三级企业定级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评审工作经费根据有关规定由各县(市)区财政予以保障。

  第七条 标准化三级企业定级按照自评、申请、评审、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
  (一)自评。自评由企业组织,企业应当自主开展标准化建设,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有员工代表参加的工作组,按照生产流程和风险情况,对照所属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将本企业标准和规范融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做到全员参与,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自评工作,并形成书面自评报告(格式见附件1),自评报告在企业内部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持续改进安全绩效。
  (二)申请。申请定级的企业,依拟申请等级向组织单位提交自评报告,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企业是否具备标准化三级企业的申请条件由属地直接监管应急管理部门初核并签署意见。
  收到企业自评报告后(纸质材料),组织单位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自评报告内容存在错误、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自评报告之日起即为受理。
  2.自评报告内容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企业按照要求补正全部内容后,对自评报告逐项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将审核意见和企业自评报告一并报送定级部门,并书面告知企业;对不符合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审核、报送和告知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评审。定级部门对组织单位报送的审核意见和企业自评报告进行确认后,由组织单位通知评审单位成立现场评审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审,将现场评审情况及不符合项等形成现场评审报告(格式见附件2),并书面告知企业。为确保标准化评审工作质量,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如疫情)、企业集中扎堆申请定级等情况,经定级部门同意可由评审机构决定暂缓或延期受理企业定级申请。
  企业收到现场评审报告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符合项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现场评审组。经组织单位批准,整改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确需再延长的,应报定级部门批准,再延长期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现场评审组应当指导企业做好整改工作,并在收到企业整改情况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采取书面检查或者现场复核的方式,确认整改是否合格,书面告知企业并形成评审报告,报组织单位审核。
  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视为整改不合格。
  (四)公示。组织单位将确认整改合格、符合相应定级标准的企业名单定期报送定级部门;定级部门确认后,在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收到企业存在不符合定级标准以及其他相关要求问题反映的,定级部门应当组织核实。
  (五)公告。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不存在所反映问题的企业,定级部门应当确认其等级,予以公告。对未予公告的企业,由定级部门书面告知其未通过定级,并说明理由。
  本着方便企业的原则,对已公告的企业申请颁发等级证书的,由评审单位制证(式样见附件3)并在10个工作日内送达。

  第八条 申请标准化三级企业定级的,应当在自评报告中由其主要负责人承诺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应当具备的证照齐全有效;
  (二)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依法持证上岗;
  (四) 申请定级之日前2年内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且申请定级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死亡、总计3人及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五)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
  (六)未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
  (七)前次申请定级被告知未通过之日起满1年;
  (八)被撤销标准化等级之日起满1年;
  (九)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不存在重大隐患,且申请定级之日前半年内不存在政府部门挂牌督办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十)企业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并实际运行满1年,提供的材料及标准化自评报告真实、可靠,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且自评得分达到三级企业的要求;
  (十一)为大中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央属、省属、市属企业,或在2022至2023年被列入设区市级示范企业拟创建名单的,或2017年以来曾被定级为三级企业,或小型企业被确定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并连续有效运行3年以上(可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三级定级);
  发现企业存在承诺不实的,定级相关工作即行终止,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标准化定级申请。

  第九条 现场评审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一票否决,提前终止评审,现场评审不予通过。
  (一)经对照,企业标准化自评报告采用标准错误的;
  (二)评审期间发生亡人生产安全事故,或存在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提及的特殊建设工程未进行消防验收;
  (四)现场评审期间,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或停业、停工待料、大修、装修或其它非正常生产、运营等情况的;
  (五)申请材料不真实,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或现场情况与申请材料资料严重不符的;
  (六)企业以涉密为由部分场所不接受、不配合评审组成员合理检查和取证(包括文字、影像等)的;
  (七)存在重大隐患且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
  (八)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未有效运行,存在安全管理实际情况与制度文件“两张皮”现象的。

  第十条 标准化三级企业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一条 已经取得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再次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定级。
  2020年1月1日以后定级为三级的企业,在标准化等级有效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再次申请三级企业(申请表格式见附件4),经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审核是否具有直接予以公示公告的条件,由组织单位受理、审查后,报定级部门直接予以公示、公告。超出标准化等级有效期提出复评申请的,仍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执行:
  (一)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二)三级企业未发生总计重伤3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所属行业定级相关标准未作重大修订;
  (五)生产工艺、设备、产品、原辅材料等无重大变化,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六)按照规定开展自评,提交自评报告且自评标准化得分达到原等级的要求。

  第十二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执法工作中,发现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行文告知定级部门,由原定级部门撤销其等级,并在本单位网站予以公告。
  (一)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二)连续12个月内发生总计重伤3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事件的;
  (四)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的;
  (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标准化等级的;
  (七)行政许可证照注销、吊销、撤销的,或者不再从事相关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八)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九)未按照标准化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情节严重的。

  第十三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激励措施,支持和鼓励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
  (一)将企业标准化建设情况作为分类分级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不同等级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
  (二)标准化等级企业符合工伤保险费率下浮条件的,按规定下浮其工伤保险费率;
  (三)标准化等级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支持;
  (四)标准化等级企业申报国家和地方质量奖励、优秀品牌等资格和荣誉的,予以优先支持或者推荐;
  (五)对符合评选推荐条件的标准化等级企业,优先推荐其参加所属地区、行业及领域的先进单位(集体)、安全文化示范企业等评选。

  第十四条 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人员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评审人员,包括评审机构确定的评审员和聘请的评审专家。
  (一)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且从事安全工作满2年以上,熟悉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相关行业标准化规范、评定标准等,掌握相应的评审程序和评审方法;
  2.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或安全评价师资格。
  (二)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安全技术服务机构、社会团体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身体健康状况良好(原则上不超过70岁),能胜任评审工作;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且具有至少5年以上相关专业技术或安全管理现场工作经历;
  3.具有工程类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含高级技师),或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或安全评价师资格,或是省、市级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
  4.有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业务培训或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经历,熟悉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评定标准等,掌握相应的评审程序和评审方法;
  5.取得评审机构颁发的聘书。
  (三)评审人员按照“服务企业、公正自律、确保质量、力求实效”的原则,履行下列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评定标准;
  2.评审前主动向评审机构公开与申请企业的利害关系,不隐瞒任何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信息;
  3.遵守现场评审工作秩序,认真完成对申请企业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等工作,提交内容完整客观、结论明确的现场评审报告等资料;
  4.对做出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5.严格遵守公正性与保密承诺,在从事合规性审查、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时,不得泄露申请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6.认真完成评审机构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一年以上评审资格。累计2次以上者不得再从事评审工作。
  1.评审工作中为个人或第三方谋取利益,或者有偿参与被评审企业的标准化培训、咨询相关工作;或者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标准化培训、咨询、评审工作的;
  2.与申请定级的企业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
  3.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影响评审结论的;
  4.发现企业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或风险未如实反映的;
  5.泄露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6.多次拒绝配合定级部门工作的;
  7.在事故查处或定级部门抽查评审工作时,被发现其评审能力明显不足或存在其它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的;
  8.不再满足本办法规定的评审人员条件,但未向评审机构报告的。

  第十五条 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机构管理
  (一)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机构主要职责:
  1.受理标准化三级企业定级申请、审核企业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开展现场评审等具体工作;指导申请企业正确使用应急管理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
  2.严格按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化评定标准的有关规定,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可靠性负责,保证评审报告内容完整、客观,结论明确、可靠,并及时向定级部门报告评审结果;
  3.负责评审人员的业务培训、日常管理和工作考核,及时查处弄虚作假、不负责任的评审人员;
  4.分行业建立标准化评审专家组,加强对专家的管理和培训,保存评审人员学历和职称证书等信息资料;根据企业申请达标的专业评定标准相关管理、技术、工艺等要求组成评审组开展现场评审工作;评审组至少由1名评审员和2名评审专家组成,组长由评审员担任,具体负责评审工作;
  5.现场评审前,应对申请资料进行文件审查,并完成文件审查报告;与申请企业确定现场评审时间,并将《评审通知》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一次性告知书》(样式见附件6)通知申请企业,并确认企业收悉;
  6.对评审过程发现的隐患及问题,待企业整改完成后组织人员采取书面检查或现场复核的方式进行确认;
  7.加强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档案管理,评审档案应包括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评审工作资料封面、目录、现场评审计划、现场评审首次会议签到表、现场评审末次会议签到表、现场评审不符合项报告、现场评审各要素得分情况一览表、现场评审扣分点及原因说明汇总表、现场评审报告表、评审不符合项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一览表、企业整改情况报告、企业定级申请材料及附件等内容;评审工作资料应及时归档,妥善保管,并予保密,评审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8.全力配合定级部门做好标准化定级、指导辖区标准化评审、对辖区达标企业标准化运行质量进行抽查等工作;
  9.定期向定级部门汇报标准化工作进展,自觉接受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监督。
  (二)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机构有偿参与被评审企业的标准化培训、咨询相关工作,或者存在收取企业费用、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由定级部门取消其评审资格。
  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由定级部门约谈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一年内累计超过2次的,暂停其评审资格;超过3次的,取消评审资格。
  1.未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评审的;
  2.未按时完成评审或未及时向定级部门报告评审结果的;
  3.评审工作中未如实反映企业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或风险的;
  4.评审过程审核把关不严、现场评审结论失实、报告抄袭雷同或有明显错误的;
  5.分包、转包评审工作的;
  6.泄露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或重要评审档案丢失的;
  7.在事故查处或定级部门抽查评审工作时,被发现评审机构的评审人员普遍存在评审能力明显不足或其它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的;
  8.拒绝配合定级部门工作的。

  第十六条 定级部门应加强对评审机构和评审人员的监督管理,适时组织对企业标准化建设及评审工作进行抽查,抽查内容应包含企业标准化创建质量、现场评审管理、评审人员管理、评审报告案卷等,抽查情况应进行通报。同时,要畅通社会监督、投诉举报方式,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并向社会公告。定级部门可邀请有关人员观摩现场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 标准化三级企业定级各环节相关工作通过应急管理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进行。

  第十八条 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由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小微企业范围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十九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评分细则正式出台前,可以采用8个要素的评分细则(征求意见稿),有关评分细则中职业健康方面内容可按缺项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附: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
      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评审报告
      3.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样式
      4.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直接予以公示公告申请表
      5.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一次性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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