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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江苏省近岸海域污染物削减和水质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近岸海域污染物削减和水质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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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苏污防攻坚指办〔2024〕148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水污染类

颁布日期:2023-12-22生效日期:2023-12-22

南通、连云港、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深入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控制近岸海域污染排放,巩固《江苏省近岸海域污染物削减和水质提升三年行动方案》实施成效,持续推动近岸海域水质和海洋生态环境稳中向好,省生态环境厅编制了《江苏省近岸海域污染物削减和水质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江苏省近岸海域污染物削减和水质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

  江苏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
  2023年12月22日

江苏省近岸海域污染物削减和水质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

  为深入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控制近岸海域污染排放,巩固《江苏省近岸海域污染物削减和水质提升三年行动方案》实施成效,持续推动近岸海域水质和海洋生态环境稳中向好,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入贯彻全国、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以改善海洋环境质量为重点,以“美丽海湾”建设为统领,严控陆源污染物排海总量,推进近岸海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和污染防治工程建设,确保我省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稳中向好,更高质量推进“三个百里”建设,夯实沿海高质量发展绿色生态环境底色。

  (二)基本原则

  ——目标导向、定量削减。通过新(改、扩)建项目污染物排放量“增一减一”、存量削减与增量控制相结合、陆域污染削减和海域污染削减相结合等手段,以海定陆精准治污,引导沿海地区实施近岸海域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工程,推动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稳定提升。

  ——久久为功、精准治污。针对上轮削减工作发现的问题与不足,持续发力,加强项目布局引导,突出源头治污。

  ——科学规划、陆海统筹。综合考虑近岸海域、入海河流污染防治,充分衔接陆域污染减排工作,实现陆海一体统筹管理。

  ——因地制宜、标本兼治。以解决当前突出环境问题为出发点,兼顾长远海洋生态安全与健康,采取污染治理与生态修复、政策支持与制度创新相结合的有效措施,形成齐抓共管大格局。

  (三)适用范围与主要目标

  适用范围:南通市海门区、如东县、启东市、海安市、通州湾示范区,连云港市连云区、赣榆区、灌云县、灌南县、徐圩新区,盐城市大丰区、响水县、滨海县、射阳县、东台市。主要目标:建立“清单式”入海污染物削减机制,因地制宜采取近岸海域综合治理和污染防治工程建设等手段,不断削减入海污染物总量,2024-2026年,南通市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总量分别削减1897吨/年、683吨/年、59吨/年,连云港市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总量分别削减1942吨/年、568吨/年、57吨/年,盐城市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总量分别削减2241吨/年、692吨/年、62吨/年。

  二、重点任务

  (一)坚持低碳引领,推动海洋经济绿色发展

  推动沿海经济绿色发展。大力推动能源、钢铁、焦化、建材、石化化工、有色金属、纺织印染、造纸、化学原料药、电镀、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实施系统性高水平清洁生产改造,依法组织双超双有高耗能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大力推进符合条件的重点排污单位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沿海转移项目要严格执行所属行业达标排放要求,相关设区市要积极支持产业转移项目环保设施提档升级。鼓励新增沿海转移项目实施尾水生态净化等措施,减轻污染物排放对海洋环境影响。

  促进海洋产业转型升级。推进船舶和港口绿色发展,在海洋装备制造业、海洋船舶工业、海洋电力业、药物和生物制造业、海洋旅游业等行业培育一批绿色发展领军企业,引领和带动产业绿色发展。支持海上风电、海上光伏等绿色能源发展,促进能源低碳绿色转型。推动海上风电和海洋牧场融合发展,探索深远海养殖,促进海洋渔业经济转型升级。

  (二)强化精准减污,补齐环境基础设施短板

  加强沿海地区工业污染防治。推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建立重点行业企业排放管理台账,实施沿海地区工业园区(集中区)污染物排放限值限量管理。加快推进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按照“应分尽分”思路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分步分类推进工业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集中(预)处理设施整改和能力建设。强化直排海污染源和沿海工业园区监管,禁止排污单位向海域直接排放未经处理或处理后不达标的废水。优化沿海产业布局,完成化工企业整治目标任务。

  加快沿海地区生活污染防治。开展城镇区域水污染物平衡核算管理。推进沿海地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实施污水处理厂和污水处理站提标改造和扩建工程,建设污水管网及配套设施,提升污水收纳和处理能力,推动城市(县城)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提升沿海地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推动农村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推进河道沿线村庄带建设分散式农户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加强滨海旅游度假区生活污水收集处理。

  强化沿海地区农业污染治理。深化种植业面源污染控制,开展排灌系统生态化改造,减少农田退水中氮磷物质经河流沟渠入海。加大秸秆离田综合利用力度,严禁秸秆抛河或沿河堆放。着力推进沿海地区畜牧生态养殖,推动养殖场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促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严格海水养殖排污口备案管理,根据现有海水养殖排污口排查登记情况,对需整改的排污口,完成整改后依法重新备案,新建、改建、扩建海水养殖排污口依法备案,实现“应备尽备”。清理整治非法和不符合分区管控要求的水产养殖区域,开展百亩以上连片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或循环利用试点示范,加快推进连片池塘养殖生态化改造工程,实现养殖尾水达标排放。健全池塘养殖尾水监测体系,对单个50亩、连片百亩以上池塘养殖区按一定比例开展清塘排水重点时段总氮、总磷等污染物监督性监测,督促企业开展自行监测。

  推进船舶港口码头污染防治。全面开展船舶防治油类污染、防垃圾污染、防污底系统等设施设备配置工作,开展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废水、化学品洗舱水等废水的接收处置能力。建设渔港码头工程污水预处理设施和污水收集设施,减少船舶流动源污染物入海量。禁止船舶向水体倾倒垃圾,禁止船舶向水体排放超标含油废水,推动实现沿海港口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的全过程顺畅衔接和电子联单闭环监管。全面推进岸滩、海漂垃圾治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级推进辖区内海洋垃圾监管工作,推进沿海市县建立海洋垃圾清理工作长效机制,打造清洁岸滩。

  推进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的要求,对全省入河入海排污口进行分类整治。按年度实施入河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方案,全面清理非法排污口和设置不合理的排污口,清零污水直排的排污口,改造雨污混排的排污口,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排污口进行深度治理。加强和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的备案管理,建立健全包含入海排污口位置、类型、排放方式、排放特征及其他基本信息的动态管理台账。建立规模以上入海排污口自动监控网络,实现对入海污染物源头常态化监控。

  推进沿海地区绿岛项目试点建设。加快推动相关设区市工业绿岛、农业绿岛和服务业绿岛试点建设,提高绿岛项目入库率。通过政府参与、多元投资,配套建设具有沿海特色的可供多个市场主体共享的环保公共基础设施,实现中小型工业企业、畜禽养殖户、水产养殖户污染物统一收集、集中治理、稳定达标排放。

  (三)聚焦总氮管控,强化入海河流系统治理

  推进总氮“一河一策”治理管控。紧盯入海河流断面总氮浓度超标问题,坚持源头治理,组织总氮浓度较2020年同比增长的国考入海河流断面持续开展溯源分析,查清问题,落实“一河一策”管控措施。到2024年底,总氮浓度反弹幅度较大的入海河流治理措施落实有效,总氮等污染物浓度同比稳定下降;到2025年,列入全省近岸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的22条入海河流国考断面总氮浓度较2020年实现负增长。加快推进截污纳管、清障清淤工程项目,大力提升污水处理能力,削减入河排污量。巩固深化入海河流国控断面消除劣Ⅴ类水质成效,坚决遏制入海河流水质反弹,实现水质持续改善。

  开展沿海涉氮企业专项排查。全面摸排沿海地区涉氮企业,摸清总氮排放底数,建立重点行业企业总氮排放管理台账,探索制定针对性管控措施,推进重点涉氮企业规范化整治工作,科学、系统推进工业污染源总氮源头治理和污染减排。

  (四)打造美丽海湾,推进海洋生态保护修复

  推动美丽海湾建设。以海水水质改善为核心,统筹考虑我省沿海地区“湾少滩多”、大部分为淤泥质海岸的滩涂湿地现状,针对各海湾(岸段)不同的自然本底条件,以具备一定生态完整性的重要区段为单元,因地制宜开展滩净型、生态型、亲海型“美丽海湾”试点建设。完善多元化投入机制,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对美丽海湾试点建设工作成效明显、经验做法典型的地区给予表扬推广、资金政策倾斜等正向激励,并与相关考核评估挂钩。

  加强滨海湿地修复保护。开展浅滩湿地生态系统修复、入海河口生态湿地建设,通过“退养还滩”“退围还湿”等方式,恢复重要湿地生境。加快入海河口湿地公园和保护小区建设,保护沿海典型自然滩涂湿地生态质量。根据沿海湿地实际,分区分类实施生态修复和风险防范措施,对功能减弱、生态环境退化的滨海湿地采取以生物生态修复措施为主的恢复和修复,对由于人类开发活动改变和丧失功能的湿地采取以工程为主的措施进行重建。

  (五)强化预警巡查,提升海洋风险防范能力

  强化近岸海域水质预警监测。完善省、市、县三级海洋环境监测体系,建立健全近岸海域水环境自动监测系统,充分利用现有入海河流水质自动监测站数据加强监测预警,建立入海河口监测评价机制。加大天地一体的预警工作力度,及时发现海洋生态环境问题,强化巡查管控,建立“水质预警-问题交办-整改问效”闭环管理机制,实施精准治污。

  加强海洋环境风险防控。加强沿岸原油码头、危化品运输、重点航线等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强化事前预防和源头监管。提升互联网+、大数据、无人机等高新技术应用水平,加强重点区域全天候、立体化海洋环境风险监视监控能力及应急监测能力,提升风险早期识别和预报预警能力。配合第三次全国海洋污染基线调查,深化开展陆海统筹的海湾(湾区)生态环境精细调查。

  三、工作程序

  (一)制定计划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以及海事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于每年2月底前制定本市的近岸海域污染物削减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年度重点工程项目。

  (二)中期评估及项目增补

  市级自查。沿海各设区市于每年7月按照计划工程项目清单,提交项目信息与中期进度,并根据《江苏省近岸海域污染物削减核算办法(修订版)》(详见附件),初步核算本年度预计新增近岸海域污染物削减工程减排量,并提供工程项目相关工作台账。

  省级审核。省生态环境厅审核并汇总各设区市工程项目中期进度及污染物削减量,结合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评估年度削减目标可达性。同时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以及各地近岸海域污染物削减目标,抽取投资额较大或进度较慢的重点项目,或上半年近岸海域水质较差、重点工作开展缓慢的地区,查阅相关工作台账。

  项目增补。省生态环境厅对各地污染物削减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研判,对削减工作进度迟缓的设区市加强帮扶指导,督促加快推进减排量大但进度迟缓的项目,及时补充完善台账资料,围绕减排缺口,及时做好项目增补工作,确保完成年度削减目标。

  (三)年度评估

  沿海各设区市按照计划工程项目清单,于次年1月提交项目信息与进度,初步核算本年度新增近岸海域污染物削减工程减排量,提供工程项目相关工作台账,分析本地区近岸海域污染物削减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并提出相应举措,形成年度工作总结。省生态环境厅将对各地污染物削减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考核。

  (四)绩效评估

  省生态环境厅于2026年组织开展实施情况绩效评估,对比沿海三市各年度减排计划和年终减排量核定情况,分析削减目标可达性。结合近岸海域、主要入海河流近三年水质变化趋势,分析区域水质改善效果。同时从已核定减排量的项目中,重点抽取持续运行、削减量较大项目进行“回头看”,评估持续减排效益。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切实发挥地方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污染物削减第一责任人的作用。省生态环境厅发挥督促指导作用,推动各项工作落地见效;相关设区市制定年度工作方案,积极发挥主体作用;相关职能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增强部门间协调联动,构建齐抓共管大格局。

  (二)细化评估考核

  省生态环境厅加大对重点任务的督促指导力度,组织开展中期评估,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适时开展项目增补。加强污染物削减考核工作,对近岸海域主要水污染物削减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考核,推动各项工作落细落实。

  (三)强化资金支持

  实施绿色金融激励政策,推动形成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财税、价格、金融等制度体系。用好“环保贷”、“环保担”等绿色金融政策,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入近岸海域污染治理项目。采取政府和社会资金合作等方式,提高治污控污投入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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