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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实施《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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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沪安监管法规〔2005〕114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安监局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5-08-26生效日期:2005-08-26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察)局,各有关培训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提高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特制定《上海市实施<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为加强本市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市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实施意见所称安全生产培训,是指以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教师以及其他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二、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 

(一)申请安全培训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50万元以上; 
2.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管理人员; 
3.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教学制度和工作规则; 
4.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5.有能够满足同期5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设施,其中专用教室应当具有电化教学设备、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教学场地可以采用租赁形式。采用租赁形式的,必须签订三年(含)以上租赁合同。不得租借简易建筑物、危房、地下设施、从事正常教学的中小学房舍以及其他不适合培训教学的场所作为教学场地。 

(二)申请安全培训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定申请表; 
2.申请单位法人登记证明原件复印件; 
3.申请单位情况简介,包括:机构章程、办学条件(教室、电教设备、实习场地等教学设施及专兼职教师情况)、教学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教学管理、学员管理、教师管理等制度)以及后勤服务(办学环境设施、后勤管理制度等); 
4.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安全培训专兼职管理人员等任职文件原件复印件,与专职教师签订的劳动合同和与兼职教师签订的聘用合同原件复印件; 
5.专兼职管理人员和教师情况汇总表、登记表; 
6.专兼职教师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及教师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7.办学场地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 
8.其它需要说明的相关材料。 
申请延期的培训机构除提交以上材料外,应当提供最近三年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总结。申请变更的培训机构应及时提交申请变更报告和相关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关表格可在上海安全生产信息网(http://www.shsafety.gov.cn)下载。打印件、复印件大小为A4尺寸。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连同1、3、5材料的电子版,送至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政策法规处(大沽路100号8楼,邮编200003)。 

三、资质认定程序 

(一)受理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按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单位可以当场更正。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是否受理资质认定申请。 

(二)审查与决定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办学方针、教学设施、组织管理、师资队伍、后勤保障以及培训数量、质量等。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对经核查评估合格的申请单位,予以批准、颁发资质证书,并向社会公告。对核查评估不合格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资质证书的期限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四)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一、二级安全培训资质的,按有关规定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报送申请材料,同时报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备案。 

四、安全生产培训、考核与发证 

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由取得安全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承担。 

(一)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和教师的培训考核 
1.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按照规定组织制定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大纲。 
2.安全培训机构的专兼职教师,应当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市安全生产监管局颁发的合格证书,方可上岗执教。 

(二)安全生产培训的考核 
本市安全生产培训考核采用统一标准,实行教考分离。 
1.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按照规定组织制定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教师以及其他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考核标准。 
2.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委托上海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组织有关安全生产培训人员的考核。考核应当科学组织,严密实施。 
3.考核一律采用闭卷形式。 

(三)安全生产培训的发证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经考核合格后,由市安全生产监管局颁发《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由市安全生产监管局颁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由市安全生产监管局颁发《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含IC卡);安全培训机构的专兼职教师经考核合格后,由市安全生产监管局颁发《教师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安全培训机构的专兼职教师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向安全培训机构提出复训申请,并经复训合格后向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办理延期手续。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每2年复审一次。 

五、安全生产培训的监督管理 

(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依法负责本市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安全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受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委托,上海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负责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的具体工作。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工作,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二)安全培训机构解散前,应当完成所有培训课目,并及时报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经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核准解散后的培训机构,应当将资质认可证书及时交还。 

(三)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1.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2.教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从事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 
3.将安全培训资质证书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的。 
安全培训机构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生产培训活动,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四)安全培训机构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生产培训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附件: (略)
表一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表.doc
表二 安全培训机构管理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doc 
表三 安全培训机构管理人员登记表.doc
表四 安全培训机构教师基本情况汇总表.doc
表五 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登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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