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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立法当为劳动者权益“兜底”

2012-5-29 11:30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059 | 评论: 0 | 来自: 新华每日电讯
摘要:近日,四部委联合修订并起草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目前意见征集已结束。意见稿规定,高温天气指地市级以上气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劳动者因高温作业中暑可申请工伤;企业违反有关 ...
  近日,四部委联合修订并起草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目前意见征集已结束。意见稿规定,高温天气指地市级以上气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劳动者因高温作业中暑可申请工伤;企业违反有关法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可追究刑责。

  “高温年年有,立法年年无”的尴尬,终于要成为翻过的历史了。从1960年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算起,世易时移,半个多世纪以不变应万变的暂行办法、以“部门规章”的低层级姿态,早已无力为今非昔比的劳动权益撑腰说话。

  热灾是一种城市病,关系到劳动者基本权益与幸福。在厄尔尼诺与热岛效应成为司空见惯的现实的今天,高温立法已是绕不开的民生命题。纽约大学社会学家肯林堡提过一个朴素的结论:“必须将热浪作为社会灾难问题看待,因为热浪是一种主要针对穷人的特别的灾难。”2009年的印度高温灾害中,受灾最惨重的群体也是穷人——分布于工人、农民、人力车夫等这些角色中。重视“热灾”,就是保护穷人。遗憾的是,一方面是立法不足,我国内地城市高温保护方面的立法,硕果仅存的就只有重庆的《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另一方面是“冒酷暑、战高温”等时常出现于公共语汇中,甚至还是一种溢美的称谓。

  四部委联合修订并起草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尽管有些姗姗来迟,但毕竟是因应权利保护现实的善法。但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高温立法有了,关键还是配套与执行:一者,须防止新法加大劳动权益保护上的断裂与寻租。正如不少民众所言,其实各地的高温条例也不少,虽然层级不高,但要求也不算太低,结果却成了公职人员的福利保护,与真正战斗在一线的员工并无直接利益关联,如果劳动监察执法能力不跟上去、加班费等症结始终无解,高温补贴会自己从天而降

  高温立法的初衷在于保障高温天气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就此而言,仅仅一部纸上的法律显然是不够的,对城市政府来说,真正需要的是构建一整套城市热灾应急管理体系。1960年,芝加哥发生“热灾”,短短4天内约有700人失去生命,随后是城市以此为戒,全球最先建立防范机制。譬如地方规定只要气温达到90华氏度(约32.2摄氏度)以上,芝加哥义工将不时造访老人与体弱多病者;如果温度达到105华氏度(约合40.6摄氏度)以上,全市启动紧急计划,所有市政建筑都进入24小时制冷状态,免费开放供市民乘凉。这些都说明“防暑降温”不只是企业责任。

  高温立法为“热灾”兜底了一线劳动者权益,那么,如何让善法旨归兑现为劳动者合法权益,需要的不仅是立法智慧,还有执法能力与体制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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