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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下矿井是否“缓兵之计”?

2012-6-11 09:59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871 | 评论: 1 | 来自: 红网
摘要:6月8日,煤炭大省山西为“煤矿安全”再出“新规”:从本月起,山西省所有煤矿将实行煤矿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今后市长、县(市、区)长每月至少要到一个挂牌井矿下井1次检查煤矿安全。
  6月8日,煤炭大省山西为“煤矿安全”再出“新规”:从本月起,山西省所有煤矿将实行煤矿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今后市长、县(市、区)长每月至少要到一个挂牌井矿下井1次检查煤矿安全。(6月9日新华网)

  其实,山西省为解决煤矿安全问题而出台“新规”已不稀罕,但给人们印象深刻地并不是政府的“亮剑”多么有成效,而是矿难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无数的矿工因此而丧生。

  2004年2月4日,山西人民政府通过了《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其中包括: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履行“每年组织两次以上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检查”、“每季度召开一次以上安全生产例会,协调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的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履行“建立煤矿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确定年度煤矿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奖惩办法,并严格考核”职责等。

  然而,2005年6月22日,山西繁峙县义兴寨金矿松洞沟零号脉王全全洞发生爆炸,37人死亡;2006年2月1日,山西晋城寺河煤矿发生瓦斯爆炸,23人死亡,6人重伤,47人轻伤;2007年3月18日,山西省晋城市苗匠煤矿发生瓦斯爆炸,21名矿工全部遇难;2009年2月22日,山西古交市屯兰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有74人遇难……一次次让全国人民触目惊心的矿难,让全国人民不得不质问:政府安全监管真的到位了吗?为何煤炭生产环境迟迟得不到改善?

  相比之前的措施,官员下井安检早有先例,此次“新政”无非是实行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明确下井官员将职务、姓名写在明显位置挂牌公示。《京华时报》时评谈到:“仅有这些还不够,有些问题必须明确——由谁采取何种方式检验市县长是否每月下井一次?未下井应追究什么责任、如何问责?如何防止一些官员长期'盘踞'在一个相对安全的矿井?又怎么杜绝代替市县长下井等弄虚作假现象?凡此种种,都影响着市县长下井机制的最终结果。”

  然而,造成山西省连年发生矿难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第一,官员行政问责制度不够严厉,对发生矿难地区的官员没有起到震慑和警示的作用。第二,官媒利益共同体的形成是一大“毒瘤”。一些煤老板通过钱财“诱使”政府官员向不符合条件的煤矿发证或是“走过场”的安全检查,有些当地官员甚至直接到煤矿投资获取非法钱财。这种“官媒勾结”的存在必定使中央的政策难以落实,同时,也造成当地政府安全监管的失位,致使煤矿关井隐患重重、死灰复燃。从这个角度看,此次“新政”无非是治标不治本,只是“缓兵之计”罢了。

  但我们也应看到积极的一面。如今,在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的大背景下,2011年3月,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山西建设转型综改试验区。2011年,全省重组整合累计关闭矿井1505处,基本完成了关闭淘汰落后小煤矿任务,淘汰落后产能2.6亿吨。全省完成了煤矿重组整合检查验收,重组整合煤矿进入现代化矿井建设新阶段,通过实施机械化、信息化“两化”融合改造提升工程,矿井建设实现了以综采为主的机械化、集约化、规模化开采,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与决策系统实现了联网运行,煤炭产业可持续发展能力进一步增强,也为煤炭生产筑起了一道安全网。

  山西省委书记袁纯清近日表示:“山西煤老板是历史现象,随着时代发展将淡出历史舞台”。随着科学发展观不断深入人心,山西煤老板淡出历史舞台是必然的;随着山西省经济结构的转型以及煤炭产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提高,这将从根本上改善煤炭生产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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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吴杨云 2012-6-12 10:15
造成山西省连年发生矿难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第一,官员行政问责制度不够严厉,对发生矿难地区的官员没有起到震慑和警示的作用。第二,官媒利益共同体的形成是一大“毒瘤”。一些煤老板通过钱财“诱使”政府官员向不符合条件的煤矿发证或是“走过场”的安全检查,有些当地官员甚至直接到煤矿投资获取非法钱财。这种“官媒勾结”的存在必定使中央的政策难以落实,同时,也造成当地政府安全监管的失位,致使煤矿关井隐患重重、死灰复燃。从这个角度看,此次“新政”无非是治标不治本,只是“缓兵之计”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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