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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厂工作后苯中毒找谁补偿?

2012-9-10 12:08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043 | 评论: 1 | 来自: 南方都市报
摘要:入职前没体检,上班后诊断为职业病,谁承担责任?近几年,佛山市因为劳资纠纷引起的争议案件大幅增加,因入职管理不完善引发纠纷占中院劳动争议案件一成以上。
  入职前没体检,上班后诊断为职业病,谁承担责任?近几年,佛山市因为劳资纠纷引起的争议案件大幅增加,因入职管理不完善引发纠纷占中院劳动争议案件一成以上。

  工作接触有毒物质女工苯中毒

  小叶于2006年3月进入顺德某纸箱厂印刷车间从事磨光工序工作,工作中接触复膜油、磨光油、U V油、甲苯等有毒物质,2008年1月小叶离职。2009年2月小叶进入红星包装公司,也要接触以上有毒物质。两企业都没为她进行职业病体检。

  2010年6月,省职业病防治院诊断小叶患有“职业性慢性重度苯中毒”(再生障碍性贫血)。随后,小叶被认定为工伤、二级伤残。

  2010年9月,小叶要求包装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包装公司以其诉请不成立为由拒绝赔偿,双方争议到法院。

  庭审中,小叶认为上光工段就是检测中心检测出甲苯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工段,自己得病,与此有关。但包装公司认为,小叶的职业病形成于在纸箱厂工作期间。

  法院认为,包装公司不能就小叶在印刷厂工作与她的职业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举证,判令包装公司承担职业病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在劳动者入职、在职和离职时均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可以避免因责任主体不明而导致的争议。

  中途离职又应聘工龄点算?

  张小菊(化名)20 0 7年12月入职D公司,从事花模定型工作,20 11年10月离职。D公司与张小菊2009年8月10日曾签订一份协议,协议有效期为1年。2011年10月6日,张小菊因产品质量问题与管理人员发生矛盾,被公司辞退。双方因经济赔偿问题诉至法院。

  张小菊认为,公司应支付其2007年至2011年期间经济赔偿。而公司认为,2009年5月6日张小菊离开公司,超过15天未回厂上班视作自动离厂处理,劳动合同关系解除。直到2009年8月10日,张小菊再次到公司求职,重新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

  法院认为公司未能提交职工名册证明张的任职时间,判决公司向张支付2007年12月至2011年10月6日期间的经济补偿金。

  法官点评:建立完整的职工用工名册,对于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解决劳动争议有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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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苯中毒, 补偿, 有毒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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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何欢军 2012-11-8 11:19
谢谢,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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